首页 理论教育 发展中国家传统腐败制控的局限性与教训

发展中国家传统腐败制控的局限性与教训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展中国家在腐败制控机制上的探索,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留下了值得我们总结的宝贵的经验教训。从总体上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反腐败是一种人治性的而非法治性制度性的,是治标不治本的,是短期性的非持续性、长效性的。这是发展中国家传统的反腐败制控机制的最主要的局限性。

发展中国家传统腐败制控的局限性与教训

发展中国家在腐败制控机制上的探索,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留下了值得我们总结的宝贵的经验教训。从总体上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反腐败是一种人治性的而非法治性制度性的,是治标不治本的,是短期性的非持续性、长效性的。实践证明,反腐败靠法治比人治更为可靠,靠制度比靠领导更为有效与长久。靠军队干预、流血冲突、自我政变等过激方式反腐败更是治标不治本,往往导致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政治行为,往往容易陷入专制、腐败、动乱相互交织循环的泥潭中不能自拔。

发展中国家传统的腐败制控机制的局限性主要在于这种腐败制控机制治标不治本。标和本原分别是指树梢和树根,治标和治本,是相对而言的,前者指对显露在外的病症加以应急处理,后者指从病源上加以治理。用在反腐败上,惩治已经发生的腐败现象是治标,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和滋长蔓延是治本。反腐败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因为二者处理的对象和产生的作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治标和治本的区别是:治标主要针对结果,治本主要针对原因;除去结果、解决腐败的表层问题是治标,进行一般性预防,消除原因、解决腐败的根源和深层次的问题是治本;治本是从思想道德上和重大制度上防止腐败的发生,治标是采取严厉措施惩治已经发生的腐败现象。(www.xing528.com)

在发展中国家,反腐败既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又是长期的持久任务;既要针对眼前病情进行对症治疗,又不能只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还必须从根本上针对病因进行彻底治疗。治标可以缓解病情,但只能管眼前,不能管长远,还须治本;治本可以增强对腐败的免疫力,但远水救不了近火,故治标不可废。因此,需要标本兼治,双管齐下,同时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之中,应该以治本为主导,以治标为当前重点,从治本着眼,从治标入手。从效力的大小和持久来看,治标的重要性当然比不上治本;但当腐败相当严重,若不加紧治标,发展下去就非常危险时,治标就比治本显得更加紧迫。治标和治本在反腐败中必须配合使用,缺一不可。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往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相互转化、相互促进。治标的工作可以起治本的作用,最严厉的治标手段因其强大的震慑作用而产生了特殊的治本威力。另一方面,某些治本措施要在治标的具体应用中才能产生实际效果,如治标所用的追惩型法律来源于治本中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再则,如果思想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工作很成功,腐败的发生率就会大大下降,惩治的任务就会大大减少,这是治本的工作帮助和推动着治标。只有两者统一,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总战略,防止在二者之间有所偏废,才能使廉政建设取得较好的效果。治标能在短时期内较快地查处一桩桩案件,惩罚一个个腐败分子,令人感到振奋,而治本却需要坚持进行系统的、旷持日久的工作方能见效,容易使人失去耐心,因此,两相比较,在反腐败斗争中往往容易产生重视治标,忽视治本的问题。这种现象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正如上面所分析的,有的领导者,企图靠个人的廉洁自律、靠开展各种轰轰烈烈的运动、发动政变以及移植制度来进行廉政建设,清除腐败,其结果是没有一个能从根本上真正消除腐败现象,建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这是发展中国家传统的反腐败制控机制的最主要的局限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