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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机制的威慑举措:权威力挺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最权威的独立反贪专门机构,直接向总理负责,并行使调查、审讯的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由于得到了最高决策者的支持,因此贪污调查局能够得到政府各部和公共机构的合作和支持,独立行使职权。贪污调查局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公众举报、查处腐败案件、预防腐败发生。另一方面,贪污调查局局长须随时向总理报告有关调查情况,贪污调查局人员涉嫌贪污和徇私枉法,包括局长在内的被调查人员必须停职。

反贪机制的威慑举措:权威力挺

新加坡威权体制和高度廉政是同时并存的,威权主义下的“主导党体制”使得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在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行动党从成立之初,就厉行廉政,严肃反贪,把建设清洁、高效、实干为民的政府作为强烈的执政理念,执政后把廉洁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在新加坡推行了行之有效的反贪机制,取得了世界公认的廉政成绩。

1.独立且极具权威的反贪机构

新加坡政府对公务员反腐机构独立专业而不独断专行,受到的政治干预相对较少,是新加坡廉政建设成功的关键。具体而言,新加坡的反贪机构主要有公共服务委员会和贪污调查局。

(1)公共服务委员会。这个由总统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实际上是由公务员的服务对象的代表来管理公务员,也是一种面对面的监督。它有权对公务员的抗命、工作过失等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直到除名,被开除的公务员永远不能再录用。

新加坡法律明文规定,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政府系统以外的成功人士组成。实行这种体制,实际上是通过公务员的服务对象代表来管理公务员,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公务人员的监督,他们本身不是公务员,也不能是政治家或工会领导人,以保证委员会工作的公正性,从而有效避免行政系统人事权滥用和公务员管理夹杂政治因素等,因此从管理体制上看,具有一定的折衷性,这种折衷就是在国家行政系统之外再另设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2)贪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CPIB)是新加坡最权威的独立反贪专门机构,直接向总理负责,并行使调查、审讯的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可以避免在提升、晋级时受到不公正待遇,以保持其办案的公正性。贪污调查局作为独立的组织,以调查新加坡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的贪污腐败行为并防止其发生为宗旨,于1952年设立,贪污调查局直属于总理公署,其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理。由于得到了最高决策者的支持,因此贪污调查局能够得到政府各部和公共机构的合作和支持,独立行使职权。贪污调查局官员的地位、身份、权力、薪金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贪污调查局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公众举报、查处腐败案件、预防腐败发生。

为保证贪污调查局能够有效地与贪污行为作斗争,新加坡先后制定并多次修订《防止贪污法》等法律,使贪污调查局拥有包括秘密调查权在内的令人生畏的特殊权力。一是秘密调查权。在发现有违反《刑法》或《反贪污法》的行为,局长或特别侦察员在没有公共起诉人命令的情况下,可以享有警察身份,开展具有警察性质的调查。二是搜查权。在认为某地藏有罪证,贪污调查局依授权在必要时依靠武力进入该地搜查、夺取或扣押相关文件、物品。任何人如果拒绝、侮辱、阻止、妨碍、拖延其行使权力,都视为违法。三是逮捕权。贪污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依据《反贪污法》与犯罪有关的任何人和依据可靠情报证明与任何罪行有牵连的任何人。四是跟踪监视权。贪污调查局对所有的公务员,无论其职务高低,都有暗中派人秘密跟踪监视的权力。五是获取财产情报权。对受雇于政府部门或其所属部门及任何公共团体的任何人,在进行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如果有理由认为其违反《反贪污法》时,不管其他成文法的规定,公共起诉人都有权发出通知,要求该人提供一份宣誓后的申请书,列出该人及其配偶、子女的一切动产或不动产,详细说明每项财产的获得途径及准确日期。六是不明财产检查权。如果贪污调查局查明被控告人有与收入不符的金钱或财产而又不能合理解释其来源时,可认为其是贪污性质的报酬,有权将嫌疑人移送检察官检控。

当然,为保证贪污调查局正确、恰当地行使权力,也有两个方面的制衡措施。一方面,贪污调查局只有调查权而没有检控权和定罪权,检控权由律政部负责,定罪权由法院负责。另一方面,贪污调查局局长须随时向总理报告有关调查情况(不影响依法独立调查),贪污调查局人员涉嫌贪污和徇私枉法,包括局长在内的被调查人员必须停职。尽管权力巨大,贪污调查局却独立不独裁,专业不专断,始终无畏无惧、不偏不倚。一是秉公执法、有罪必罚。对贪污的界定重质不重量,不论数额,一律治罪,既有因受贿200多万新元被查处的,也有因收受2新元贿赂而被判刑的。二是敢于碰硬、法不容情。对于贪污者,不论职位多高,都要受到严惩,概莫能外。如房屋发展局前主席陈家彦、环境发展部前部长黄循文、国家发展部前部长郑章远、全国职工总会前主席彭由国、商业调查局前局长格林奈等。三是雷厉风行、精干高效。贪污调查局特别强调效率,把“通过迅速和肯定、坚决但公正的行为取缔贪污罪行”作为使命和宣言,在贪污调查局记录中,办理时间最短的案件从接受报案到移交法院只用了7天。四是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调查局内部管理严厉,对于害群之马绝不姑息,曾有官员因参与非法赌马而被清退。

此外,新加坡政府还通过内阁廉政署、财政部公务员管理司、各部常务次长、公务员委员会、检察长公署、总审计长署等机构,加强了对各个部门和各级公务员的问责。(www.xing528.com)

2.严厉的公务员惩戒机制

新加坡国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规。1960年,新加坡颁布了该国第一部《防止贪污法》。此后,新加坡又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其进行了7次修改,从而使其更加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新加坡《刑法》第9章规定了“公务员犯罪或与公务员有关的犯罪”,而《防止贪污法》第5至第14条又对一些事项进行了补充与细化。仅在“主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中就规定了“一般贿赂罪”“与代理人贿赂交易的犯罪”“贿赂撤回投标罪”“与议员有关的贿赂罪”“与公共机构人员有关的贿赂犯罪”“妨碍查处贪污贿赂行为的犯罪”六大方面的内容。其中对涉嫌贪污的“收取报酬”的规定范围极广,既包括金钱、礼物、证券、财产及任何利息,也包括任何职位、就业或合同和任何贷款债务的支持、免除、解除、清偿,还包括任何服务、恩惠及利益,如提供保护及不受惩处、处分、纪律、诉讼或处置等,以及各种实施的延缓甚至包括对上述报酬的承诺或许诺

与此同时,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了《公务员惩戒规则》,这是一部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法律,详细规定了公务员委员会对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务员渎职和玩忽职守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对《防止贪污法》又是一个补充。此外,1988年出台的《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是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补充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允许政府冻结和没收贪污犯来源不明的财产和资产,补充和完善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有关法律把公务员收受礼品也列入涉嫌贪污范围,并有严苛的规定:第一,不得接受公众人士任何礼物、钱财或其他利益如娱乐、免费旅行等;第二,除非在退休时,不得接受下属送礼或娱乐应酬。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向常任秘书(即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最高首长)写报告,申报所受礼品的价值、名称等;所受礼品不得超过300 美元;第三,特殊情况下,如无法拒绝或拒绝则不近人情,可暂时把礼品收下来,过后向上面报告,并将礼品上交。如本人需要这个礼品,经上级批准,按礼品价格付款;第四,如果接受下属人员的款待活动,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必须是适度的,不能超过举办款待人员月工资的2%。新加坡不以死刑作为震慑和阻遏贪污行为及其社会风气的最有效手段,而以财产罚没或监禁服刑作为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惩处措施。在新加坡,一名贪污犯可被罚款10万新元,或监禁5年甚至7年,或两者兼施。除了罚没财产和监禁,法庭还可以命令被定罪的受贿者以交罚款的方式交出贿赃。

新加坡对公务人员的惩戒还包括革职、降职、迫其退休和取消公积金等方式。廉政保证金是公职人员长期廉洁从政之后方能取得的一笔薪金,如果在其较长或整个职业生涯中发生了腐败行为,就会被剥夺获取该薪金的权利。因此,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就是要根据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对个体职业人员而言具有这种廉洁保证或担保功能的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一个相当完备的典型。中央公积金占工资总额的40%,其中一半由政府提供。在实行高薪的新加坡,到公务员退休时,公积金数额已经相当巨大,可以保证一个人在退休之后颐养天年,无忧于生活、疾病以及其他意外风险。中央公积金在公务员退休之前,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支取。公务员在一生的政府职业生涯中,如果发生腐败行为,公积金就会被没收。因此,随着服务年限的延长,公务人员只能是越来越倾向于诚实和廉洁,而极少会在临近退休时铤而走险,使自己在利益和声誉上都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当然,新加坡反贪机制远不止上述两方面,它涵盖廉政文化、管理制度、教育制度、法制等诸多层次和方面,且整合了公民社会、社会大众等多方力量,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显现出了强大的反腐效力。但不管怎样,民主性和威权性的结合是新加坡反贪机制取得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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