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方面的审批权限首先要看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建设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建设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又区分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来划分审批权限。所谓批次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批次申请的建设用地,即先由规划划定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范围,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般建设项目都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来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抗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按照项目申请建设用地。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www.xing528.com)
(2)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明确规定,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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