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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宅基地供给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保障农民宅基地供给规定有哪些?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了五项具体保障措施:

(1)计划指标单列。各省每年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

(2)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www.xing528.com)

(3)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4)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

(5)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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