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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未批准擅用土地纠纷引复垦问题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甲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租用耕地用于生产建设的行为后,与甲公司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要求其制订复垦方案并收取了复垦保证金,约定甲公司履行复垦义务并通过验收后,退还其复垦保证金。《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其中占用耕地的,必须恢复种植条件。

甲公司未批准擅用土地纠纷引复垦问题

基本案情:

2014年,甲公司租赁某集体组织70亩一般耕地,用于临时办公和生产,租赁期限为2年。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甲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租用耕地用于生产建设的行为后,与甲公司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要求其制订复垦方案并收取了复垦保证金,约定甲公司履行复垦义务并通过验收后,退还其复垦保证金。甲公司租赁期满后,将自己建造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有偿转让给了原集体组织,未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复垦。2016年,该集体组织又将该块土地租赁给乙公司,用于工程施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后又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书》并收取了其复垦保证金。甲公司认为,因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转租给乙公司,甲公司已无法再对土地进行复垦,故应只由乙公司缴纳复垦保证金,遂将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缴纳的复垦保证金。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毁损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甲公司对占用毁损的土地有复垦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如果未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或者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其所缴纳的复垦保证金没收后全部用于土地复垦。但甲公司不仅没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又将其生产建设活动中建造的地上附着物有偿转让,因此其请求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没有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解析:

本案是一起违规使用临时用地,且未按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案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其中占用耕地的,必须恢复种植条件。本案中,明确了原用地单位使用土地完毕后,其他单位继续使用土地的,在原用地单位未依据土地复垦协议或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不达标的情况下,不得免除其土地复垦责任,体现了“谁毁损,谁复垦”的原则,从土地复垦角度体现了对耕地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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