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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必然性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处于主要依赖粗放式增长的阶段时,土地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样,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要,唯一的出路就在于集体土地,即通过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然后将这些业已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用于社会经济建设之需。换言之,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规模的土地征收是必然的。

土地征收的必然性的分析介绍

土地是一切财富之母,是人类最基础的生产生活资料。人们生活的维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土地,任何建设项目,最终都必须落实到一方土地之上。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处于主要依赖粗放式增长的阶段时,土地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对于中国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余年,也正是工业化开始全面快速发展的三十余年,在经济成长的过程中,土地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为保证和推动经济的增长,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的建设用地,可以说,没有大规模的土地供应,就没有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2005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43.2万公顷,全年审批建设用地34.68万公顷,其中国务院批准用地14.93万公顷,省级批准用地19.75万公顷。[1]2009年,全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31.9万公顷,比上年增长44.2%,全年新批准建设用地57.6万公顷,比上年度增长44.6%。[2]到了2014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虽然有所减少,但仍高达40.38万公顷,其中批准占用耕地16.08万公顷。[3](www.xing528.com)

然而,尽管快速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但在我国,土地用于建设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一方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分别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见,国有土地大部分处于城市之中,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数量是极其有限的。相对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庞大的用地量,仅仅依靠既有的国有土地是远远不够的。这样,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要,唯一的出路就在于集体土地,即通过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然后将这些业已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用于社会经济建设之需。换言之,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规模的土地征收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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