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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及其说明: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征地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论述的需要,本书分别使用了下列几组重要概念,为避免混淆,特作说明如下:1.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征地。本书在涉及一般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时,通常以“公民”称之。在当前土地征收中,严格意义上,被征收人应是农村集体,但由于集体本身的不确定性,及其与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之间的特殊关系,涉及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时,本书也以“农民”称之或直接以“被征收人”称之。

重要概念及其说明: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征地

土地征收及其补偿并非单一的问题,其主体、客体、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在实施时形成复杂的法律关系群。实践中,人们运用众多表述来指称与土地征收及其补偿相关的概念,有些在内涵上是完全一致的,仅仅是表述不同而已;有些是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使用方式;有些体现了使用者的不同价值取向。根据论述的需要,本书分别使用了下列几组重要概念,为避免混淆,特作说明如下:

1.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征地。土地征收行为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从其他主体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但在中国,因为仅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因此所有的土地征收都是集体土地征收,故“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实为同一概念。另,为了表述方便,并考虑到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用了“征地”这一概念,本书在论述过程中有时也以“征地”这一概念指代“土地征收”或“集体土地征收”。附带地,一些地方也使用“被征地农民”“被征地集体”等对应表述。

2.公民、农民、集体。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有时是公民个人,有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本书在涉及一般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时,通常以“公民”称之。在当前土地征收中,严格意义上,被征收人应是农村集体,但由于集体本身的不确定性,及其与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之间的特殊关系,涉及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时,本书也以“农民”称之或直接以“被征收人”称之。

3.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国家才是最终的征收主体。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其行为由特定的机构实施,在土地征收中,通常由市、县政府负责征收,而具体工作又由市、县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部门承担。故,在论及土地征收及补偿主体时,有时出现“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并用的情形。

【注释】

[1]数据来源:国土资源部《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国土资源部网站。

[2]数据来源:国土资源部《2009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国土资源部网站。

[3]数据来源:国土资源部《2014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国土资源部网站。

[4]李凤章:《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首要之问》,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2/2/22/746866.shtml。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749个村庄调查》,载《农村金融研究》2007年第8期。

[6]有关治理理论,可参见俞可平教授的系列论述,如:《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前线》2014年第1期。

[7]参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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