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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土地价值脱钩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实行的是按土地原用途以“产值倍数法”计算的补偿,且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在诸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能得到的补偿还远远低于此数。土地管理法所确定的这一补偿基本标准,是完全脱离土地价值的。可见,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原用途以产值倍数法计算的理论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土地价值脱钩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实行的是按土地原用途以“产值倍数法”计算的补偿,且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在诸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能得到的补偿还远远低于此数。[31]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年产值和具体倍数,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土地管理法所确定的这一补偿基本标准,是完全脱离土地价值的。事实上,立法在确定该标准的时候,就明确土地征收补偿不是以市场价值为标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按照级差地租是国家投资形成、原则上收益应当属于国家和征地补偿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两项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产值倍数法系假定“如果被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存入银行,按当时(1986年)的银行长期存款利率(5%)计算,所得利息即可相当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收益”。[32]也就是说,当时确定的补偿标准,是要让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仍能像没有征收之前一样获得那样多的收益。从表面上看,这种补偿思路似乎也有合理之处。但是,即使承认这种思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也忽视了重要的前提性问题:物价水平是不是稳定不变的?利率是不是固定不动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是不是可选择的?农民是不是可分享发展的收益?可见,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原用途以产值倍数法计算的理论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正因如此,实践中,国务院文件要求各地制定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比原来单纯的产值倍数法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没有摆脱以原用途为基础而不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问题,即使可以治标也不能治本,还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进一步解决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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