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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的多种方式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与一般行政补偿的方式并无根本不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金钱补偿与金钱以外的补偿,且以金钱补偿为主。如此一来,则此处所称“安置”实际上就是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方式之一。事实上,若不考虑安置补偿的复杂性,与其相关联的一些做法可以作为独立的补偿方式。此处所谓留地安置,本身可作为土地征收的一种独立补偿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的多种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与一般行政补偿的方式并无根本不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金钱补偿与金钱以外的补偿,且以金钱补偿为主。

1.金钱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2款中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从征收补偿方式的角度看,此处所规定的补偿方式为金钱补偿。

2.安置补偿

在金钱补偿之外,土地管理法又多次提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方案”等概念,但并没有提及何谓安置及安置的性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有多处提及“安置”一词,但同样未明确其具体含义。从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应该是指解决因土地征收而导致失业的农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如此一来,则此处所称“安置”实际上就是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方式之一。此后,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陆续对安置问题进行了预定。如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指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方式安置等途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机制。”2004年,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专门对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进行规定,共列举了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四种安置方式。

3.留地补偿

安置作为一种补偿方式,是一种非常综合、复杂的补偿方式。事实上,若不考虑安置补偿的复杂性,与其相关联的一些做法可以作为独立的补偿方式。比如留地安置,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指出:“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可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此处所谓留地安置,本身可作为土地征收的一种独立补偿方式。在我国台湾地区,留地补偿本身就是区段征收中的一种重要补偿方式。[8]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留地补偿的相关内容:“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

在实践中,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对留地补偿都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如《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15条规定:“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www.xing528.com)

4.实物补偿

实物补偿方式主要出现于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特别是房屋的补偿中。在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房屋随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机关对被征收人通常以一定标准予以房屋实物补偿。许多地方还制定了专门的征地房屋补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其中规定:“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调产安置是指以补偿人统一建造的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补偿人。”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其中也对实物补偿方式进行了专门规定。

5.社会保障补偿

社会保障补偿与安置补偿有相近之处,但与安置补偿重在解决就业问题不同,社会保障补偿重在以现代社会保障理念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法律的形式对此作了明确规定。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6.其他补偿方式

在实践中,土地征收补偿除上述方式之外,还发展出了多种不同的补偿方式,如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补偿,即由农民通过一定的形式将被征收的土地折合成股份投入特定公司获取回报;替代地补偿,主要是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9]后者为专门针对农民而非针对被征地集体所进行的补偿,是农村集体内部的一种利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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