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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德国,根据《联邦建筑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包括:1.实体补偿,即对被征收土地及其他附带征收物本身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官署决定征收计划时的“市价”为补偿之标准。这种补偿是根据征收的实质补偿或其他损失补偿所不能获利的补偿。而且,为了使得这种补偿用途的土地能够取得,《联邦建筑法》及其他一些征收法律亦允许将再行征收作为征收补偿的手段。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德国,根据《联邦建筑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包括:

1.实体补偿,即对被征收土地及其他附带征收物本身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官署决定征收计划时的“市价”为补偿之标准。

2.其他财产损失补偿,指在进行实体补偿之外,财产权人仍有损失而进行的补偿,但对这种损失,必须在斟酌公益及私益之后,予以补偿。法律也明确列举了“其他损失”的一个种类:(1)对目前财产权人之职业、营业能力以及其欲达成之工作,造成暂时持续性之损害;(2)因征收使得征收剩余之土地,或是使得与征收土地有空间及经济上密切关联之财产权人,产生价值上的减损;(3)因迁居而引起之必要的迁徙费用。按照联邦普通法院的观点,其他财产之损失,是一种被征收人与其被征收物之价值无关,而因征收产生之直接及必然的损害。(www.xing528.com)

3.负担补偿(特别不利补偿),指为了避免因征收所导致人民生活状态改变产生的经济方面损失而进行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根据征收的实质补偿或其他损失补偿所不能获利的补偿。比如,出租人因征收而导致解除契约以致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无法取得收入的损失;又如承租人因征收而迁居或暂时另觅居所,因此而产生的迁徙费等方面的损失,对这些损失都应该由征收方进行补偿。

在补偿方式上,依《德国基本法》第14条之规定,规定征收补偿之额度及种类,是立法者之职责,所以立法者可以在权衡公、私益之情况后,决定以现金或是其他方式来支付补偿费。联邦建筑法亦特别规定,倘若被征收人必须依靠土地来维持其营业、职业或其他重要工作时;或是依征收官署之“合乎职务(公正)的裁量”,征收收益人只以适当代价即可取得一块“补偿用途之土地”时,则被征收人得请求补偿其一块土地,而免得补偿金额。而且,为了使得这种补偿用途的土地能够取得,《联邦建筑法》及其他一些征收法律亦允许将再行征收作为征收补偿的手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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