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主要由成交数量和计量单位组成。按重量成交的商品,一般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数量的机动幅度
合同中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数量的依据,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但是,有些出口商品,如矿砂、化肥、食糖等,由于其本身特性或因自然条件的影响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难以符合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为避免争议,可以订立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即可视为按照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常见做法是规定“约”量和溢短装条款。
1.采用“约”量
“约”量是指在数量前加“约”“大约”或“近似”(about,circa,approximate)等类似字样,由于“约”量的含义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容易引起纠纷,所以,买卖双方只有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才可使用。按照《UCP600》的解释,凡“约”或“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理解为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2.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即卖方交货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但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
[例1-12](www.xing528.com)
中国大米100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3%。(Chinese rice 100 tons,3% more or less at Seller'option.)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卖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但采用信用证支付且货物不以包或个数单位计量的,按照《UCP600》的规定,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的计价方法一般按合同价计算。
在实际业务中,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的计价方法一般按合同价计算。有时也可以按装运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订立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明确写明商品的数量。
(2)应明确计量单位。
(3)重视数量机动幅度在表示数量方面的作用,凡是能采用和应该采用数量机动幅度表示的商品,一般都要订明具体的机动幅度,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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