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银行提出土地治理(land governance)的概念起,包括土地管理、土地市场、土地估价、土地开发利用过程的监督等内容的土地治理体系日益丰富和完善。在不断扩大土地治理框架整体研究的同时,世界银行以及世界粮农组织等国际机构也一直致力于推动具体国家,尤其是土地制度尚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的土地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但从各具体国家的实践操作看,虽然在这些国际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先进的土地管理和土地法律体系,却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落实和体现。比如在莫桑比克,自1997年《土地法》确认了土地国有和私有的长期或者永久土地使用和受益权后,1998年的《农村土地法律规定》、2003年的1号法令,以及2006年的《城市土地法规》分别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国家土地登记簿和不动产地籍簿,以及城镇、村庄和城市规划覆盖地区的土地利用提供了详细和全面的规定。2004年《宪法》(第一百零九条)也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和莫桑比克人民享有的土地利用和受益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农村居民对他们享有的社区土地权利和个人土地权利仍没有明确认识。即使对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权利的居民和社区而言,由于缺少必要的财政和技术支持,也不能有效宣称和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这种土地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现象在其他非洲国家和世界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所以,自2015年起,相关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银行开始将土地制度建设的重点更多放在了被实践证明可行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模式的识别和推广上。2016年第17次世界银行土地与贫困国际会议的主题即为“扩大负责任的土地治理”(Scaling up Responsible Land Governance),主要目的是将各国在土地治理(特别是土地商业投资)过程中的创新实践,包括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怎样确保参与性、可持续性和可信性的实践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推广。可见,国际上土地制度的改革正在走向土地治理制度的创新,而不再纠缠于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产权无休止的讨论。因为,从世界土地所有制变迁史来看,局限于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种经济强加的、单一的、最终行不通的方案,事实上存在着更多的其他可选择方案。在世界各地和全部历史上,政治改革方案就已经以无数种方式获得成功。以经济为标准的改革,对于有限的自然资源而言,是一种不可持续的改革发展模式(安德罗·林克雷特,2016)。(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