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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块地改革之间的逻辑关联解读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服务用地。可见农村“三块地”之间及本村村民个人和法人与非本村村民个人和法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

农村三块地改革之间的逻辑关联解读

计划经济年代,城市居民经分配获得工作,农村村民凭借其农民身份从集体无偿取得宅基地,虽路径和特质不同,但都是作为城乡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可见,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一种福利,从产权主体角度,只有本村村民才有资格获得相关文件规定面积范围内的宅基地。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村无房或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村民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或向有出卖房屋的村民购买房屋,并经村委会审核、见证,获得其宅基地,实现本村村民之间间接的宅基地交易。因外嫁上大学等成为外村村民或城市居民的,可以通过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些地方还可以获得本村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宅基地用于建住宅。外村村民、城市居民或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租用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多是集体公共设施或服务用地转换用途而来——或是在历史上购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是本村村民个人、集体因创办乡镇企业通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获得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外村村民和以非本集体主体为法人的企业,可以通过参股本村村民私企、本集体企业或与他们联营,拥有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部分权益;或通过兼并、购买本集体破产企业,获得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产权主体而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或其直系亲属拥有,村民之间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间接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由本村村民或本集体组织部分或全部成员构成的集体所拥有,外村村民和企业通过参股和联营、兼并和购买等方式拥有本集体部分或全部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农民房屋用于家庭作坊式家庭工厂,或由集体经济组织回收后统一用于农家乐或民宿等经营活动,其宅基地也相应地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反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可以转化为宅基地,也即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服务用地。可见农村“三块地”之间及本村村民个人和法人与非本村村民个人和法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其逻辑关系见图6.3,同时在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买卖、租赁、回收、征收等环节上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联结。(www.xing528.com)

图6.3 农村“三块地”改革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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