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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的法律条款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取得、转移、灭失等相关条款。合法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人,经批准可以有偿获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对该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一)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修订《物权法》

建议将《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将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办理”修改为“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或者废止该条。

(二)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关于限制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款

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除了集体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不得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建议将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乡(镇)村建设和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议废止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的法律条款

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取得、转移、灭失等相关条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人,经批准可以有偿获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对该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合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类主体,可以依法通过转让、出租、赠予、继承等方式转移其所拥有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www.xing528.com)

(四)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适当部分增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等实行交易合同的登记备案制”。

(五)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分配原则

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收益归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收益归使用权人所有”的条款。

在试点县总结试点经验教训,修改和完善上述法律以及《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使未来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进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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