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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调查:任务、作用与种类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森林资源调查的对象是:林木、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等。(二)森林资源调查的作用森林资源调查是掌握森林资源变化的手段,是提供林业各种决策的依据。(三)森林资源调查的种类由于森林资源调查的对象、要求和作用不同,森林资源调查可以分为三大类。

森林资源调查:任务、作用与种类

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环境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资源,是组织林业生产、发挥林业多种效益的物质基础,是林业经营的对象。森林资源是不断变化的。森林采伐、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及人为破坏等都会使森林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相对的,森林是可再生的资源,保护培育森林、植树造林、合理经营森林等会使森林资源增加。只有了解和掌握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掌握森林资源的变化规律,才能科学地制定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政策,科学合理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

森林资源调查的对象是:林木、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等。

(一)森林资源调查的主要任务

森林资源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在短期内查清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摸清森林资源消长变化规律,预测森林资源发展趋势,提出全面、准确的森林资源调查结果。

(二)森林资源调查的作用

森林资源调查是掌握森林资源变化的手段,是提供林业各种决策的依据。具体作用如下。

第一,为制定林业区划、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林业计划和进行作业设计、指导林业生产经营提供基础资料。

第二,为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考核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检查林业生产执行情况提供可靠数据。

第三,是确定年合理采伐量,修订年森林采伐限额,实现森林资源合理经营、科学管理、永续利用,发挥森林多功能效益的科学依据。

第四,用以分析、检查、评定森林经营效果,预测未来森林资源发展变化趋势和林业生产效益提供基础材料。

(三)森林资源调查的种类

由于森林资源调查的对象、要求和作用不同,森林资源调查可以分为三大类。(www.xing528.com)

1.森林资源一类调查

森林资源一类调查,也称国家森林资源清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复查间隔期一般为5年。其目的是短期内查清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及其消长变化情况,为制定全国林业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和各省区的各种林业规划、计划和预测森林资源发展变化趋势提供科学依据。

2.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即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亦称森林经理调查。复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其目的是为林业基层单位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动态,分析检查林业经营活动效果,编制或修订森林经营方案或总体设计以及林业区划和规划等提供依据。一般以国有森工企业局、国有林场、采育场和县(市、区、旗)为单位进行调查。调查项目和内容比一类调查要详细,一般由林业专业调查队伍进行调查。

3.森林资源三类调查

森林资源三类调查,是满足林业各种作业设计的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调查,也称作业调查。属生产性调查,如伐区设计调查、造林设计调查、现有林经营措施设计调查等。一般不定期进行,有设计任务时就需要调查。目的是查清一个作业区或者一个森林经营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量、出材量、生长状况、结构、规律等,据此以确定采伐和更新造林措施、生产作业设计等。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调查。

近年来,为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管理,我国开展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按照实际需要,我国森林资源调查又根据调查面积的大小分为3种类型:森林资源调查面积在10×104hm2以下的属于小型森林资源调查项目;森林资源调查面积在10×104~20×104hm2以内的属于中型森林资源调查项目;森林资源调查面积在20×104hm2以上的属于为大型森林资源调查项目。

4.森林资源调查的组织

森林资源一类调查是在国家林业局组织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根据国家林业局或省统一部署,在省或地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森林资源三类调查是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以森工林业企业局、乡、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为单位开展实施。

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调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调查的技术管理和生产任务;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采育场、森林公园等负责或配合完成本经营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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