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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木材运输证的必备证明文件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消耗的法定控制指标。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合理的年伐计划,实行凭证采伐、合理消耗的森林采伐管理。

申请木材运输证的必备证明文件

(一)林木经营管理

1.林木经营管理的概念

林木资源是指成片或单株的树木,包括利用木材的树木和利用果、叶、茎、根等非木材的树木。

林木经营管理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木材的收购、销售和加工活动的管理。

为保障木材流通秩序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等对木材经营管理有以下主要规定。

第一,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应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设立固定的木材市场。

第二,集体林区生产的木材,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国有木材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进山收购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数量收购依法采伐的木材;木材经营单位未经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批准,不得进入其经营区收购木材;不准私人进入林区收购和贩运木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证明的木材。

第三,木材生产者出售木材,应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出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所产的木材,应出具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第四,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经营;审核发放许可证的部门要核定加工规模,不得超过可提供加工木材的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无营业执照经营、加工木材。

第五,在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不得建立木材交易市场。

2.木材运输管理

木材运输管理是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维护林区木材运输的正常秩序,防止和制止非法运输木材的重大举措。

(1)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关键是实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木材凭证运输是指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并按规定的内容进行运输。

需要凭证运输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木材运输证是由法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运输者的申请,经审核后核发的允许其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合法凭证。木材运输证分为出省木材运输证和省内木材运输证。出省木材运输证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统一印制;省内木材运输证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统一印制。木材运输证主要内容包括:所运木材的树种、采种、规格、数量、运输起止地点和有效期限等。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2)木材运输管理。林区木材运输的监督机构是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监督的法规和政策;依法检查木材运输,维护林区木材运输秩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

3.林木权属特征及其流转形式和条件

(1)林木权属特征。林木权属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林木权属客体的不同,林木权属可以分为森林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三种。森林、林地只能是国家或集体所有,而林木可以是国家、集体所有,也可以归个人所有。

(2)林木使用权的流转形式和条件。林木使用权的流转是指林木的使用权的依法转让。

林木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形式:一是林木的转让,包括以培育、经营为目的的林木折价转让和林木采伐权转让;二是将林木折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可以采取股份合作方式将林木折价入股合作经营,也可以把林木所有权折为公司股本的一部分。林木使用权转让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的,转让方或出资方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同时转让。

林木使用权进行流转必须具备相关条件:要转让的林木权属清晰,不存在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已经完成了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林木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转让双方必须遵守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防止在流转过程中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

(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1.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概念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制定年采伐限额的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对本行政区内森林、林木进行科学的测算而确定的,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一定行政区域或经营区内各单位每年以各种采伐方式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的最大限量。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立木蓄积,而不是伐倒木材积。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消耗的法定控制指标。制定了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凡超限额下达木材生产计划,超限额发放采伐证,超限额批准采伐和进行采伐的,都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合理的年伐计划,实行凭证采伐、合理消耗的森林采伐管理。(www.xing528.com)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用材林的主伐和抚育间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及更新性质的采伐,低产林分的改造和“四旁”林木的采伐等,凡人为采伐胸高直径在5 cm以上的林木所消耗的蓄积都必须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依法规定不纳入的除外。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革命纪念林和自然保护区林等森林法规定严禁采伐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屋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计算在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农村居民在自留山种植的林木、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种植的归个人所有的林木(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对于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2.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制定及审批手续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二是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应依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或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测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法定程序是:由下向上提报建议指标,经各级政府审核平衡批准后再由上级批准,逐级下达。

各级在上报建议指标时,要对测算方法、测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各项指标、公式、数据等加以文字说明。

3.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实施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应建立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报告制度,以检查采伐数量的真实性、采伐行为的合法性和采伐对象的合理性,加强检查、监督和处理,以保证采伐限额的贯彻落实。

4.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调整

为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国家林业局对森林采伐限额做出了三项重大改革:一是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度有节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二是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三是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人工商品林面积在1500亩以上、年采伐量相对稳定、经营期限超过主要树种两个轮伐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其经营方案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三)林木凭证采伐制度

林木凭证采伐制度是指任何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和期限等进行采伐,并按规定完成采伐迹地的更新。

1.凭证采伐的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除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林木,可以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外,其他任何林木的采伐都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采伐林木者的申请,依法发放的允许采伐者从事采伐活动的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或株数)、树种、采伐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3.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凭证和程序

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程序:申请→审核→现场核查→批准、办证。

单位或个人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材料,一是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二是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属集体、个人采伐林木的,由乡林木工作站将林木采伐许可证送达采伐申请人;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的,由发证单位将采伐证直接发给申请采伐单位。

4.伐区拨交和伐区验收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采伐更新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采伐审批、伐区拨交验收和更新造林检查验收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处罚。

(1)伐区拨交。为加强伐区管理,提高作业质量,必须建立伐区拨交制度。伐区拨交就是将要采伐的伐区从经营阶段转到采伐利用阶段的过程,是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凭证采伐的主要手段。

伐区批准采伐后,在施工前,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伐区单位或个人到伐区现场进行拨交,由资源管理员介绍伐区四至、面积、采伐方式、出材量及伐区清理等技术要求和责任要求,办理拨交手续,并发给该伐区林木采伐许可证。

伐区拨交量要严格遵守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地点、强度、数量和范围,不允许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拨交伐区,做到拨交一号、作业一号、清理验收一号后再拨交新的伐区。

(2)伐区验收。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对伐区的日常管理和作业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在作业结束时,对伐区进行检查验收。

伐区验收的程序是:采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现场检查验收→签发伐区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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