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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城市申报程序及相关法规概述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公示情况,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后,批准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并书面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后,应当组织有关方面每3年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经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整改的,撤销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国家森林城市申报程序及相关法规概述

1)申报范围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地级城市。

2)申报程序

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创建启动以及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等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名单、启动情况和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局;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

国家林业局认为具备创建条件的,应当列入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城市名录,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不具备创建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www.xing528.com)

3)评审与复查

国家林业局收到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城市的创建工作报告、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报告、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自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对评审通过的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申请,国家林业局列入拟批准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公示名单;对评审未通过且申请的城市有异议的,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意见确定是否列入公示名单。对拟批准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公示名单,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开,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公示情况,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后,批准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并书面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后,应当组织有关方面每3年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经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整改的,撤销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对已经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城市,因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林业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保留、变更或者撤销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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