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法律制度概述
1.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立法概况
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管理,除依据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外,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7年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使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2.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主管机构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特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对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由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进出口许可证件。
1.野生动植物标本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范围
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CITES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须办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书);第二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办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书);第三类是国务院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凡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一律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即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www.xing528.com)
2.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条件
(1)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2)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来源合法;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3.申请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提交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进口或者出口合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4.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批准文件、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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