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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履行的关键要素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托运人履行托运申报义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准确性。当托运人的目的发生变化时,托运人就需要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不按其公告的标准和项目收取运杂费,其超出部分,承运人应当退还托运人,不能退还的,应收缴归国库。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履行的关键要素

一、实训目的

掌握运输合同中各方应履行的责任,熟悉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二、实训背景与任务

因承运人未履行义务而负赔偿责任的案例分析。

原告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7月10日,原告委托服务贸易公司从芦村车站托运辣椒一批,到站为自贡南火车站,到达后原告发现短少4 270 kg,价值8 54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实际损失。

三、实训步骤与要求

1.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操作步骤

步骤1:缴付运费义务。

运输合同中,运费一般由托运人支付,但合同约定由收货人支付的,依其约定。

步骤2:向承运人办理运输货物的交接手续并填写托运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质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必要情况。”托运人履行托运申报义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准确性。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资料必须正确,不得含糊或者产生怀疑甚至错误。物品的名称、性质、质量、数量、体积以及运输资料等都必须规范、准确、明白无误。

真实性。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有关货物的运输资料必须与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合,不得隐匿、虚假或欺骗。

完整性。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的有关资料必须充分、齐备。能够全面反映货物的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步骤3:对货物的包装及装载义务。如运输货物时由托运人自行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规定认真进行包装,因包装本身原因造成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托运人自负其责,但承运人明知包装不合格而承运的,也应对损害负责。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包装。尤其对于危害物品,托运人更应注意此义务。

《合同法》第307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害物品的规定,对危害物品妥善包装,并做出危害物品标志和标签。”同时,托运人还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给承运人。这一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托运人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选择适当的包装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危险品包装有以下分类;按照危险程度分为I类,II类,III类包装;按照包装层次分为外包装、内包装;按照包装形式分为桶、箱、袋、罐、罐钜、复合包装。中型散装容器等;按照包装材质又分为刚性、半刚性、柔性包装。

制作标志和标签。托运人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用一定的规格、图文印制标志和标签张贴在危险品的包装表面,用以表示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和分类。例如,根据《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在包件上粘贴标志或者标志图案的方法,应使其在海水中至少浸3个月后,仍然清晰可辨,也应考虑标志的材质和包装表面的耐久性,包件上的额标志应不小于100 mm×100 mm,除非包件尺寸较小。才可用较小的标志。

步骤4:托运货物需派人押送的,应按约定派人押送。

步骤5: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请求承运人运输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权利。

运输合同的变更权和解除权。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运输总是为了一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运输本身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当托运人的目的发生变化时,托运人就需要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操作步骤

步骤1:在运输合同中履行的义务。

受领货物并填发提(运)单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配发送货工具,并及时接收托运人依约定交付的货物,保证货物能按时送达目的地。如承运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应当负违约责任

承运人应当将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负赔偿损失

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承运人错发到货地点或错交收货人,应当无偿地将货物运至规定的地点和交付收货人,如果因此造成收货人损失或迟延受领,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在收货人不明白或收货人拒绝接受该货物时,承运人应当请求托运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就货物的处理做出指示。只有当托运人在该期限内未给以指示或事实上不能实行时,承运人才能将运送货物给予提存。

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www.xing528.com)

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步骤2:在运输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承运人的权利包括对托运人的权利和对收货人的权利。承运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运杂费,承运人收取运杂费应依其公告的标准和项目确定。承运人不按其公告的标准和项目收取运杂费,其超出部分,承运人应当退还托运人,不能退还的,应收缴归国库。

有权留置托运的货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当托运人未能按规定交付运杂费时,承运人有权留置自己送到目的地的、货物价值超过其未受偿的责权额的货物,收货人有权请求返还,承运人未交付运杂费而留置货物不给予运送。

有权处理无人认领的货物。此项权利也必须依法行使。只有在货物经催告后仍无人认领,并满一定期限后才能处理该货物。一般以提存方式处理,如不宜提存的,可以依法拍卖,在扣除应清偿债权后,将剩余的拍卖价款提存。

步骤3:在运输合同中赔偿责任与免责事由。

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照权利与风险对等的原则,为平衡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利益关系,法律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确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操作步骤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既有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同属一人的情况,又有不同属一人的情况。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不同属一人的情况下,收货人权利和义务有别于托运人而独立存在,有法律特别规定。

步骤1:在运输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收货人的权利,因有无提单的填发而不同。

首先,在有提单的填发时,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依据提单的记载而确定。因为提单是一种物权性的证券,对于运输物品的处分和请求交付,都必须以提单为依据。在提单持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对运输物品的交付请求权并不依赖于运输合同,而是直接产生于提单。

以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提单一般都是记名提单,收货人的名称在提单上已经说明,除非有禁止背书转让的。提单可以背书转让,提单上的最后被背书人就是收货人。提单上有无禁止转让的内容,对于承运人交付运输货物的义务要求不同。在没有禁止背书转让文字记载的情况下,承运人对于提单持有人的资格,就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对于提单上的背书签名的真伪以及持有人是否为权利人,并不负有认定的责任,已连续背书所认定的最后被背书人就是正当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向其交付运输货物的义务。如果提单持有人虽然是形式上的正当持有人,实际上并非为正当持有人,如果提单系偷盗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得来的,只有在承运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一情况下才不得交付运输货物。在提单上明确表明禁止背书转让时,则承运人对于收货人的资格负有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虽然没持有提单,但有正当的权利人资格证明时,承运人不得拒绝交付运输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单可以背书转让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持有提单才能够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如果承运人向不持有提单的人交付货物,不能免除其向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很可能依照法定的方式改变,所以法律特别规定运输货物的交付请求权应与提单紧密结合。提单的持有人丧失提单的,如被盗或遗失等,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权利人可以根据法院的除权判决而请求承运人交付运输货物。

其次,在没有填发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即可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但这一通知义务的履行并不是收货人交付请求权发生的条件,收货人的交付请求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即在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生。

除了上述权利之外,收货人可以依据运输合同而取得托运人的有关权利,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权利。

步骤2:在运输合同中履行的义务。

及时提货及支付逾期提货费用的义务。收货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但受承运、托运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既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一经收货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一个货物运输合同才告完全履行完毕,运输过程随之结束。《合同法》第309条规定:“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据此,收货人有如下主要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在收到承运人的提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并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收货人超过承运人通知领取货物的期限,应负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对承运人因此而额外支出的劳务,需支付相应的保管费。

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托运人在发站向承运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或者托运人未支付的,收货人应支付。在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由收货人支付的,收货人也必须支付。

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的交付和收货人的验收,是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承运人向收货人的验收完毕对承运人和收货人及托运人的责任区分有重要意义,故收货人负有对货物及时进行验收的义务。《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发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四、考核评价

由指导教师对本实训任务的执行情况和执行团队进行评价打分,评分细则见表7-4。

表7-4 运输合同的履行实训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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