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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关系网络的土地流转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00年之前,村民选择的代耕对象一般是自己的父母、兄弟、堂兄弟等与自己血缘关系较近的亲戚。除此之外,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范土地流转的具体程序,村民选择自己的近亲作为代耕对象也是为了避免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因此,早期村民以代耕为主要形式的流转主要是发生在家庭或者扩大家庭内部的行为。

基于关系网络的土地流转优化方案

如前所述,当地村民在打工潮兴起之际就开始出现普遍的“抛荒”和“代耕”现象。实际上,“代耕”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土地流转。有学者将土地代耕等同于土地托管,认为两者都可以定位为:“土地承包农户在保持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交由种粮大户、合作经济组织等耕种,土地收益归承包农户,土地承包农户须向种粮大户和合作经济组织交纳一定的佣金作为托管和代耕代种的报酬”。[17]就调查的情况来看,“代耕”这一现象最早发生在亲友之间,2005年之前村民很少会向种植大户和合作经济组织流出土地。

在2000年之前,村民选择的代耕对象一般是自己的父母、兄弟、堂兄弟等与自己血缘关系较近的亲戚。这一阶段,“差序格局”依旧影响着村民的行为,并影响着村民对于代耕对象的选择。除此之外,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范土地流转的具体程序,村民选择自己的近亲作为代耕对象也是为了避免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因此,早期村民以代耕为主要形式的流转主要是发生在家庭或者扩大家庭内部的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2000年之后村民代耕的选择对象出现了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即以家庭和扩大家庭为中心不断向外扩展。在此阶段,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为村民扩大代耕对象选择范围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这并不是主导当地村民行为变迁的最核心的原因。当时,村民虽然对于流转相关法律有所耳闻,对其主要规定则不是非常了解。因此,村民扩大代耕对象的选择范围更多是受到了打工潮的影响。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土地经营收益已经很难满足农民的经济需求,不断增加的农业生产成本同样使得农民不愿意投入太多精力去照料土地。如此一来,村民将土地流出就变成了一种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同时,青壮年劳动力的普遍外出务工也让村民难以在自家亲戚中选择合适的代耕对象。如果父母仍可耕种土地,那么村民仍会优先将土地留给父母耕种。如果父母无力再种植土地,而自己的其他亲戚中又没有人愿意帮忙,那么他们便会和村中关系较好的村民进行协商,并将自己的土地托付给对方照料。

在调查中发现,在务工潮出现的同时公安县出现部分年老体弱、无力耕种的老人留守村庄的现象。在传统时期,村民一般由儿子平均分摊老人的养老成本,或者是由儿子轮流为老人养老。在儿子为老人养老的情况下,老人的土地也由儿子平分。但是,伴随着村民大量向城市转移,老人的土地该由谁来耕种演变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此时,如果老人的儿子和其他亲戚都选择了外出务工,那么有些老人就会请求村委会帮忙寻找合适的代耕对象。当然,老人也可以委托自己的子女或亲戚寻找代耕对象,甚至是本人亲自寻找代耕对象。虽然这种现象在当地并不算非常普遍,但也反映出了村民流出自家土地的诉求。老人将土地交给其他村民代耕之后,自己因生计所需则由代耕土地的产出负责,不足的部分由自己外出务工的子女进行贴补。

在扩大代耕对象选择范围的同时村民其他的代耕行为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2000年之前,村民请人代耕一般是以季度性代耕为主,也就是以短期代耕为主。换言之,村民得知外地有较好的务工机会之后,为了不错过赚钱的好机会便会请亲朋帮忙种植一季。这种情况在2000年之前较为普遍,大多数村民会让亲朋帮自己代耕一季,时间基本不会超过一年。在2000年之后,村民请人代耕的时间变得越来越长,而村民外出务工时通常也不会给代耕的对象说明需要对方代耕几年。当时务工村民只在每年收获季节或者过年返回家中时才向对方索要当年的收成。如果双方都还有意愿维持这种流转关系,那么简单协商之后便可以在下一年重复此操作。当然,如果代耕的对象与自己关系并不是非常亲密,那么村民也会与对方商议代耕的具体年限,不过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是很常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公安县农村社会中开始出现了村民的分化,而长期务工村民对于土地的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一方面,一些不方便长期外出务工的村民逐渐将重点放到了扩大土地经营面积及其他农业生产上,公安县张刘种养合作社的经营者张刘便是如此。早在成立合作社之前,张刘便开始逐步吸纳周边村民的土地并开始了长达数年的代耕代种。由于自己不方便外出务工,因此扩大耕种面积便是其增加家庭收入的主要手段。在早期阶段,张刘代耕的土地主要是自己亲戚和朋友的闲置土地,之后逐渐扩大到了整个生产小组[18]。同时,为了解决土地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张刘逐渐将经营的范围扩大到了养殖猪、羊、鸡、鸽子等家禽家畜等方面。后来,张刘还建造了几口堰塘,并将其改造成了虾田和鱼塘。可以说,张刘在2005年之前就已经成为农业经营专业户,与其类似的还有双东村村民杨伏军。不过,杨本人开始帮助别人代耕的时间在2003年左右,代耕的规模也相对较小。(www.xing528.com)

“2005年之前,还没有什么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之类的说法。至少是在我这儿很少听说。不过,公安县每个村里都有几个村民专门帮人代耕的,代耕的规模也不相同,有的多点,有的少点。我说的专门代耕的也不是那些帮助亲戚朋友代耕的,帮助亲戚朋友代耕的现象早几年就已经很普遍。出去打个短工什么的,让自己的哥哥帮忙种植一季或者是一年,这很正常。我说的专门帮人代耕的,都是那些不出去务工的,家里有孩子和老人需要照顾的村民。2005年之前,估计最多的也就30~40亩吧。这些人呢基本上种的都是自己亲戚的地,还有的就是朋友的地,有些呢就是村里的荒地,他们又要过去种的。他们有的是家里有老人不方便出去打工,有的是孩子小得照顾,反正是不多种点地呢就很难生活。初期的规模都不算大,早期也没有什么指望种地发财的想法,就是糊口加上改善自己生活吧。据我所知,那个时候他们种的地都是自己小组的居多。”[19]

由上述内容不难发现,公安县早期农业经营专业户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他们无法轻易地进城务工。由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中国农业生产的影响是一次性的突发效应,到1984年制度改革的冲击基本上释放完毕。[20]因此,之后我国的农业发展速度便有所放缓,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负面效应却逐步显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负面效应不仅体现在对于土地要素集中的限制上,还体现在对于劳动力要素向城市自由流动的限制上。在这种背景下,农村中青年要向城市转移必然会产生解决土地耕种问题的需求,由此便催生出了早期的农业经营专业户,土地经营权向他们手中缓慢地集中也成为公安县农地流转的一种趋势。

另一方面,村民进城务工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这带来了部分村民身份的转变。有研究表明,市民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对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抵押权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小。[21]如此一来,长期在外打工的村民便产生了长期流转土地的需求。正因为如此,公安县村民选择长期请人代耕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流行。从调查的情况来看,2002—2003年之间当地不承担养老责任,且自己的孩子可由亲戚代为照顾的村民更倾向于常年在外务工。与此同时,在城市中做生意的村民数量也呈现出显著增加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有些村民已然开始在城市中租房居住,一年中返回村庄居住次数则变得越来越少。

可以说,代耕是2005年之前公安县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在此阶段代耕现象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对于当地大多数村民而言,土地收益的锐减以及务工等其他收入的增长,使得村民对于耕种土地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流出土地的现象便开始增多。与此相对,早期的农业经营专业户代耕他人土地并不是为了获取财富,而是不能外出务工的一种被动性选择,对于有些村民而言甚至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这种背景下,代耕成为当地早期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不过,由于税务负担、生产成本的上涨、粮价低等原因,村民流转土地并不是完全出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而更多的是为了规避土地被收回的风险。除此以外,此阶段村民流出土地的现象虽然日渐普遍,但土地集中的程度却非常有限。这种现象反映出的是,当地的土地流转实际上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市场化和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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