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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单一规则实现治理方式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治理农村土地纠纷往往以法治为保障,并须以法治为底线综合运用多种治理规则。鉴于此,即使土地被“收回”的村民有再多的理由,村委会也会严格按照村规民约执行,否则相关规定将失去对村民抛荒行为的限制作用。如若土地被“收回”的村民存在生活上的困难,且村中仍有不少荒地未被转包给其他村民,村委会仍可重新分配土地给他们。

如何运用单一规则实现治理方式

治理农村土地纠纷往往以法治为保障,并须以法治为底线综合运用多种治理规则。乡土社会中的社会规范却常常发生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便是引发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社会根源[36]。不过,因为当地2005年之前的土地流转纠纷涉及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都相对简单,所以乡村社会在自主治理的过程中较少使用到法律武器。可以说,这一阶段的村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治理依旧以惯习等社会规范为基准。

无论流转双方发生怎么样的纠纷,村民在协调时肯定要首先依据协议规定进行裁决。但是,契约的模糊性却使得其常常无法在调解中发挥作用。与此同时,村民之间的口头契约也算不上严谨的法律合同,这也给纠纷调处带来一些麻烦。从之前部分的叙述中不难发现,1989—2005年之间当地的土地流转纠纷实际上大多发生在契约规定的内容之外。因此,对于纠纷就必须借助于社会规范进行治理。

以土地的转出方对代耕村民破坏土地肥力行为的指责为例。关于代耕是否要注意保护土地并不是流转契约中必须规定的内容。但是,事实上仍有少数村民会因为对方没有爱惜自己的土地而与之发生纠纷,此时社会规范便成了调处的依据。爱惜别人的财物是当地古已有之的社会习惯。在不少村民看来,请别人代耕表面上是请别人帮忙,但土地仍是自己的财物,土地收益则可以算作是给予对方的补偿或是报酬。换言之,土地只是暂借给对方使用,对方理应爱惜自己的财产。按照习惯的规定来讲,借了别人东西使用,不仅要完璧归赵,有时甚至要拿一些小礼品作为感谢。因此,土地的流出方便会在看到代耕者破坏自家土地肥力时与其发生矛盾。不过,破坏了土地肥力的代耕者并不用赔偿土地肥力的损失,只需向对方道歉并注意爱惜土地便可。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土地流转还遵循着“帮忙”的逻辑,帮了忙的村民即使已经获得了土地收益,对方也还是欠了自己“人情”。

在调查中发现,此阶段几乎所有的土地纠纷都需要借助社会规范进行治理,这使得契约的规定极具弹性。例如,某村民代耕了另一村民的土地,双方约定代耕者只承担农业税,其他的部分由土地流出方负责。然而,流出方却在日后违反了契约,并要求对方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流转契约便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效力,对双方之间的约束甚至可以忽略。当然,村民在调处此类矛盾时首先还要依据契约规定。如果转出方执意不肯遵守契约,要么终止契约,要么就要重新订立契约。在重新订立契约时,长辈等调解纠纷的参与者要视双方的实际情况而提出倡议。如若土地流出方经济条件较好,且收入相对稳定,那么调解人便会建议对方不要加价。与之相反,调解人则可以要求代耕者承担相应费用。可以说,当时村民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契约意识,契约的效力只能在双方均认为契约仍旧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一旦有人违反契约,且双方不能从契约的规定中得到解决纠纷的方案,便需要调解人依据社会规范灵活处理。应当指出的一点是,这种调处模式多发生在流转双方是亲友的情况下。如果流转双方并不是亲友,此时的纠纷调处便需要严格按照契约执行,或者是选择结束契约关系。不过,当时村民并不会对违约的行为进行追责,其他调解人也会奉劝双方息事宁人。(www.xing528.com)

如前所述,土地被“收回”的村民也可能与村委会发生矛盾。那么此时村委会一般会以村规民约的具体规定来证明自己做出决定的合理性,并阻止对方试图要回土地的“无理”举动。不过,村干部能够这么做并不是因为村规民约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规则体系,而是因为其背后渗透着全体村民对于规则的认同。鉴于此,即使土地被“收回”的村民有再多的理由,村委会也会严格按照村规民约执行,否则相关规定将失去对村民抛荒行为的限制作用。当然,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村委会也会采取一些应变的手段。如若土地被“收回”的村民存在生活上的困难,且村中仍有不少荒地未被转包给其他村民,村委会仍可重新分配土地给他们。

“那几年不要地的多,抛荒了就扔在那里了,我们村委会就重新分配了。这种情况发生在村里亲戚不多的人身上,他们自己在外面务工,有时候联系不上他们,村委会就把土地收回去了。我们村有村规民约,这是全体村民都同意的,没有什么可以说的,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不过,咱们村里荒地也不少,有些人外出了几年,在外面起初过得还可以,后面就有点不顺利了。然后,他们就想回到村里务农,想要回土地。刚开始的时候,咱们村委会肯定是要阻止的,怎么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是家里确实困难,咱们肯定还是要重新分配一点土地给他们,面积跟他们当时承包的土地差不多吧。分完了之后,村委会还得找机会跟村里人说说,说明为什么要重新分配土地,不然村规民约不就不算数了?”[37]

在本阶段,由于土地流转的非正式性以及法治意识的相对淡薄,村民在处理纠纷时更多使用的是社会规范。由此,土地纠纷的处理场景中往往充斥着灵活性和弹性的治理方式。不过,这一现象的出现更核心的原因在于土地价值的低下和流转行为的低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村民使用社会规范进行治理时所须付出的治理成本也最低。如果治理成本过高,那么村民不仅不会从纠纷的调处中受益,反倒会使自己损失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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