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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纠纷案例:通威公司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纠纷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县斑竹垱镇部分村庄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与通威公司的农地流转中就产生了合同履行纠纷。案例19:通威公司合同履行纠纷案例2017年虾稻田流转给通威公司之后,土地流转费分两次支付,一亩水田上半年给了700元,下半年给了300元。

合同履行纠纷案例:通威公司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纠纷

农地规模流转经营中的合同履行纠纷,主要指的是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且土地已经实质性流转,并被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农业生产后,合同的受让方和承包方拒不执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而导致的纠纷。一般而言,个体化的农户相比较于组织化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主体,其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而组织化的承包方相比较于个体化和分散化的农户具有更大的议价权,因而更可能不有效履行合同,进而产生纠纷。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农业企业等组织的农地流转经营过程中,家庭农场内生于村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与其具有较为平等的地位和协商能力,双方都不太可能产生合同履行纠纷;而土地股份合作社与知名大企业之间,土地股份合作社更为弱势,不具有和知名大企业间平等协商和议价的能力,更可能产生合同履行纠纷。并且知名大企业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而来,村委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与其互动中显得更为弱势。公安县斑竹垱镇部分村庄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与通威公司的农地流转中就产生了合同履行纠纷。

案例19:通威公司合同履行纠纷案例

2017年虾稻田流转给通威公司之后,土地流转费分两次支付,一亩水田上半年给了700元,下半年给了300元。但是2019年的流转费没有给,今年一分钱都没给。分两次给是因为车家垱村里没有这么多钱,有些农户不放心要求一次性给,要活钱,就是900块钱。分两次取钱还是一次性取钱是村民自愿选择的,分两次给的话会多100块钱,吴兆勇家是分两次领的。2017年和2018年都领到了这个钱,但是今年没有提这个事情。

——2018.08.09 车家垱村民 吴兆勇

今年拿不到钱,吴兆勇家没有人去问过,知道村里没有来钱。问过组长,组长说来了钱就会给,不过钱也一直没来。没有去找过村委会主任。村组没有因提留或其他事务找农户要钱,但也没有如期把土地流转费给农户。从农户自身出发,打不了工,没有生活来源的有种地能力的人是自己愿意种田的,但是有一部分经常在外面打工的人就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通威公司收农户的田跟村里挂钩,说是一亩田1000块钱,但是通威公司开挖好了之后包给喂虾的人是一亩地1300块,具体多少也不清楚,假如要包100亩田,首先肯定至少要交一半的提留款,通威肯定是做饲料,每一亩田的话饲料的钱也要四百多块钱也要先交给通威公司。为什么今年的钱下不来?那都是因为投资养殖都是有风险的,假如50亩田,要投入50万,今年不一定有50万的回报,而且喂虾子也要技术。把自己家水田流转给通威喂虾子的人家的提留都交给通威公司了,通威再给政府,政府再发下来的,喂虾子的是外地人,他们要交承包费,是跟通威公司挂钩的,通威公司肯定是政府来搞的,政府如果不允许,那乡里的田也不会卖给他。在吴兆勇家看来通威是跟政府合作的,这么大的公司没有政府的支持没有人会把田卖掉。这些喂虾子的人,有技术的还是赚得到钱的,技术不行的都很亏的,亏几十万一百多万的都有。没赚到钱就没有钱交上承包费,那村里就收不到流转的钱,农户也就收不到这个钱,通威公司就纯赚补助的。今年喂虾子的都亏。这个模式是不合理的。

——2018.08.09 车家垱村民 吴兆勇(www.xing528.com)

罗一永并没有与通威公司直接签订协议,而是由村委从中间作为桥梁,签订协议,每亩水田以1000元的价款进行流转,本该2017和2018两年的钱,但是罗一永表述只拿到了2018年的钱,但是自己还要交提留一亩110元。

——2019.08.10 长河村村民 罗一永

有很多村的田在上访,有一个村去上访已经上访了10几个月了,也就是原来和那个通威公司合作的,通威公司是介绍给别人,两边说不清楚,农户没捞到钱,农户就找村里,村里就找通威公司。

——2019.08.11鸡公堤村委 刘帮付

通过上述村民的陈述,我们对通威公司的合同履行纠纷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第一,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委主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与通威公司签订虾稻种养合同和高标准农田改造合同。第二,通威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并未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而是通过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获取国家政策补贴,同时将流转到手并且平整后的土地再次发包流转给外地养虾人和养虾公司。第三,外地养虾人和养虾公司通过养虾收益向村委主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缴纳流转承包费用,该费用再用于支付农户的流转费。第四,由于市场行情的影响,养虾亏钱,无资金缴纳流传承包费,导致农户的流转费用无法兑现。上述案例说明,多重流转、多级发包和多层合同不利于农地流转的有效运作和合同的履行,反而可能造成合同履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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