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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东南亚危机导致履行合同变化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考虑到东南亚危机导致履行合同情势变化,以及实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遭受了一定损失,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诉请实业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法院组织的对账结果,判决实业公司给付养殖合同一方主体欠款190万余元,该款由乡政府按协议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负责与农户进行结算。

养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东南亚危机导致履行合同变化

【案情简介】1996年,某县政府实施惠民工程,由工作组与实业公司签订肉鸡联合饲养协议,某乡政府及为此项目专门成立、未办工商登记的养殖公司据此分别与实业公司签订款项管理协议。实施过程中,37户农户利用乡政府作贷款人、实业公司作担保的贷款建鸡舍、买鸡苗、赊饲料、售成鸡。2000年,因东南亚危机,工程无法继续进行。乡政府诉请判令实业公司给付结算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服务费、劳务费。37户农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申请加入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①本案所涉三份协议包含承揽、委托结算、买卖等内容,属多种法律关系交织的无名合同,为便于案件审理,可将案涉三份协议统称为养殖合同。②从三份协议涉及多个主体权利义务来看,政府与实业公司系养殖合同签订者,但从协议履行情况看,养殖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主体系农户、实业公司、政府,农户系养殖合同实际履行者。当年采取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说明政府、农户是养殖合同一方主体,实业公司系另一方主体,政府系农户与实业公司合作平台,主要作用是提供服务。③考虑到东南亚危机导致履行合同情势变化,以及实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遭受了一定损失,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诉请实业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乡政府与实业公司协议无服务费、劳务费约定,且政府实施惠民工程的出发点是搭台让农户与实业公司合作,非为获取利益,故对乡政府诉请实业公司给付服务费、劳务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法院组织的对账结果,判决实业公司给付养殖合同一方主体(政府+农户)欠款190万余元,该款由乡政府按协议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负责与农户进行结算。(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多份协议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其对权利义务主体的认定应从合同签订、实际履行等情况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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