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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需要修改日本宪法并详述修改程序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达此目的,我认为无论如何,至关重要的是修改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日本宪法。在第一条中规定天皇为日本国家的象征,这是统一日本国民的象征,其地位以日本国民最高的总体意志为基础加以明确。关于修改宪法的手续,将来由国会提出动仪,需要向国民提出建议,获得承认。

为何需要修改日本宪法并详述修改程序

众所周知,去年我国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以及联合国所发出的与此有关的文告中有这样内容的一些条款:“应该在日本国民中消除妨碍复兴民主主义的一切障碍,明确保证尊重言论和宗教以及思想的自由和基本人权”;“日本国最终的政治形态,应该根据日本国民自由表明的意志来决定”。这个方针指明了日本真正迈向和平的康庄大道。为达此目的,我认为无论如何,至关重要的是修改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日本宪法。自前内阁至现内阁积极推进这一调查、立案的进程,终于形成成熟的方案,上奏天皇以期在本次帝国议会复议,得以在本次众议院会议上审议。

本修改草案以国民总体意志至上的原理决定政府机构,尊重基本人权,永远保障国民的自由的福祉,以此确立民主政治的同时,在世界上率先放弃战争,把希望自由与和平的世界人类理想体现在国家宪法之中。此种精神已在修改草案前言中详细表述。以下准备叙述草案中的各项重点内容。

第一,关于天皇的地位。在第一条中规定天皇为日本国家的象征,这是统一日本国民的象征,其地位以日本国民最高的总体意志为基础加以明确。这就规定了天皇代表日本国民,应体现为统一日本国民的总体形象,同时天皇的这种地位就是以日本国民的最高的总体意志为基础的。据此,有关天皇的神秘性、非现实性完全消除,如实地显示其基础在于现实的国民的总体意志。然而如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在规定天皇的广泛的重大权限上,政府以及其他掌权者有时被错误的理念所左右,躲在天皇名义的背后歪曲民意,专断国政,经常实行鲁莽的政策,这反而必然地把国家和国民引向毁灭的境地,其危害所及远远超过想象。修改草案中,天皇只在根据内阁的谏言和同意的范围内施行一定的国务活动,我认为这种形态正是蹈袭民主国政的常轨。

第二,草案特辟一章规定放弃战争条款。即永远放弃启动国家主权的战争和行使以武力相威胁、以武力来解决与他国的纠纷,进而放弃保持陆海空军等的战斗力和国家的交战权。这是修宪草案的最重大项目。决心设此条款,在各国传统的宪法中也是绝无仅有的。这样,日本国祈愿永久和平,把将来的安全和生存完全交给热爱和平的世界各国国民的公正与信义。我国的根本大法要明确地表示,以此崇高的理想站在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先头,在正义的大道上勇往直前的坚定的决心。

第三,关于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国民享有所有的基本人权不受妨碍的大原则,另外,明确表示作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为不受侵害的永久性的权利。而关于具体的事项,为保障权利和自由以及发展民主主义,设置了必要的规定。

关于政治机构,依照三权分立的宗旨,设立国会、内阁、法院,以国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是国家的唯一的立法机关。其构成,采用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两院制,以期对国事审议的慎重。承认众议院比参议院有各种优越的地位。另外,行政权在内阁,设立如下条款:关于内阁行使行政权,要协同国会并对其负责,国务大臣的任命要由国会指名或者同意。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时,只要不解散众议院就需全体辞职。这就是采用议院内阁的原则。(www.xing528.com)

关于司法,所有司法权都属于依据最高法院和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以下各级法院。行政裁判包括在司法权之中,不承认设立特殊法庭。使最高法院兼有宪法裁定机能,能够裁决所有法令或处分是否合乎宪法。

此外,关于财政,确定根据国会决议提出的原则行使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以此作出必要的规定,同时从根本上改变了有关皇室财产和皇室经费的制度。另外,着眼于地方自治的重要性,重新设置相关规定。关于修改宪法的手续,将来由国会提出动仪,需要向国民提出建议,获得承认。尤其是关于最高法规,特设一章,明确宪法以及依宪法制定的法律、条约的权威性。最后作为附则,从本宪法公布之日算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还设立了其他一些过程性规定。

另外,本草案对照以上所述,在形式上谋求民主化,为使普通国民易于理解采用口语体的表述,使用平假名。我认为,作为法令的形式这是里程碑式的事件。

本草案大纲说明到此结束。谨希望认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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