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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途径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或通知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解析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途径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

1.劳动争议概述

(1)劳动争议的特征

劳动争议与其他社会关系纠纷相比,具有下述特征。

①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②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

③劳动争议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2)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的分类如表7-1所示。

表7-1 劳动争议的分类

(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种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经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为保证法定或约定劳动标准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即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规定的总和。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包括如图7-1所示的四种形式。

图7-1 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4)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这种机构是自治性的,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设立。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有: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③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或通知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等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如表7-2所示。

表7-2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续上表)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

(1)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www.xing528.com)

劳动争议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提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的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广义上的当事人,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还包括共同当事人和第三人。

图7-2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图7-3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格式参见附录62。

【实例7-5】

程诺于2011年1月3日入职A公司,入职后的第三天,程诺在专柜工作时因为不慎碰裂专柜玻璃,造成中指与无名指割伤。因程诺刚入职不久,A公司未能及时为其购买社保。事后,A公司为程诺先垫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并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和2011年4月1日收到了劳动局发出的程诺工伤认定书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程诺伤残等级为10级、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之后,双方多次协商工伤赔偿金未果,后程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付相关费用。

分 析

有关新入职员工就遇工伤事故的案例很多,尤其在生产行业和雇用高危作业工种行业当中。有好多企业为贪图一时的管理方便,并没有重视有关刚入职员工的社保购买问题,从而导致需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

本案中,由于程诺受工伤时A公司并未为其购买任何社保,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向程诺支付费用。

那么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A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A公司除了支付程诺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需支付因没为程诺购买社保而额外承担的费用:工伤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确需配备器材时)、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及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程诺本人7个月的工资)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此,建议广大企业应重视刚入职员工的社保购买问题,做到人到职、社保到位,消除一切隐患。

疑难解答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3.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劳动争议的内容只能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规定或约定,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是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

2.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原则的作用,使得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的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只要是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劳动关系当事人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劳动争议的产生就具有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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