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从现代农业到经济实践:中国的农业转型

从现代农业到经济实践:中国的农业转型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迄今为止,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随后在全国上下掀起了兴办高级农业合作社的高潮。总的来说,农业集体经济从1956年诞生直到1984年,在我国农业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毛泽东也根据中国的特点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付诸实践。农业集体经营取得的成就。

从现代农业到经济实践:中国的农业转型

中国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迄今为止,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这一阶段主要是农业集体经营占绝对优势;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1 世纪初期,这一阶段主要是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第三阶段是从21 世纪初期以来,正在发展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农业集体经营(1949年—1984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中国用7年时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特别是对农业的改造过程,是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三步来完成,第一步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3年2月将其作为正式决议发布。在决议指导下,针对不同地区情况,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采用典型示范的方法,或成立互助组,或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二步是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农业初级合作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互助组实现了最初的劳动互助,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保留农户土地与生产资料狭义所有权的前提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进行土地、资本、劳动的多重互助。第三步是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农业合作社不断升级,由初级合作社向高级合作社过渡,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10月,党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有重点的试办高级(即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随后在全国上下掀起了兴办高级农业合作社的高潮。到1956年年底,全国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成标志着在农业经济领域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走上了土地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道路。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要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人民公社制度基本稳定下来,成为改革开放前农业经济的基本模式。总的来说,农业集体经济从1956年诞生直到1984年,在我国农业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

(1)农业集体经营的相关理论。

第一,大生产改造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研究中已有论述)。大生产改造就是通过社会化大生产改造小农经济。主要代表人物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这一理论的基本判断有两个,一是小农经济必然消亡,这是由小农的性质所决定的;二是集中的大生产必定会取代分散的小农生产,这是大生产的优势所决定的。其改造途径有两种,一是在市场化前提下,小农生产被资本主义大生产所取代;二是在非市场化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前提下,小农生产被社会主义大生产所取代。中国的情况明显属于第二种。

第二,集体化改造理论。斯大林毛泽东既是大生产理论的实践者,也是理论的发展者,提出了集体化改造理论。斯大林提出了合作化应当从消费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方面来进行的思路,并提出把合作化作为大生产改造的基本形式,将小农经济的改造推向全面集体化、指令化。毛泽东也根据中国的特点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付诸实践。毛泽东认为,小农个体经营要通过农业互助合作方式来改造,并通过集体化道路实现社会主义。中国在把小农生产改造成集体经营的过程中,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从生产者的联合到互助合作、到合作社、到集体化、再到农村人民公社。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既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小农生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探索过程,也是一个实践过程。这一过程经历了许多变革:一是所有制从个体私有到集体所有;二是经营形式从小农经营到大农场经营;三是外部条件从允许市场经济到消灭资本主义;四是改造原则从尊重农民自愿、逐步引导到行政强制;五是改造方式从渐进到速成。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起初都坚持用自愿的方式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但都演变成了以行政强制迫使农民进行合作而集体化。最后两个国家都因实践条件不成熟或者执行不力而有所改变和调整,俄罗斯回归到了家庭经营和农民农场,中国回到家庭和集体的统分结合经营。

第三,规模经济理论。规模经济是指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而引起经济效益增加的现象。规模经济反映的是生产要素的集中程度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指在一定科技水平下生产能力的扩大,使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的趋势。规模指的是生产的批量,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生产设备条件不变即生产能力不变情况下的生产批量变化;另一种是生产设备条件变化即生产能力变化时的生产批量变化。规模经济理论起源于美国,主要代表人物有马歇尔张伯伦、罗伯逊和贝恩等。马歇尔论述了规模经济形成的两种途径即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他还进一步研究了规模经济报酬的变化规律。规模经济理论的发展主要是萨缪尔森、莱宾斯坦和科斯。萨缪尔森认为,“导致在企业里组织生产的最强有力的因素,来自大规模生产的经济性。”莱宾斯坦从内部管理的角度提出了效率理论。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理论阐明了企业代替市场机制组织交易条件下,管理对规模经济的贡献。农业集体经营正是瞄着规模效益去的。

(2)农业集体经营取得的成就。

一是集体经营提高了产量和单位土地生产率。在集体经济时代,农作物的产量迅速增加,单位土地生产率也得到了提高。与前后家庭农业体制条件下的产量增长率1952-1955年2.1%、1981-2006年1.6% 相比,集体农业体制下的1955-1981年则达到3.2%,如果剔除1960年前后的特大自然灾害影响年份,1965-1981年则达到3.4%,集体农业体制下谷物年产量增长率要高得多(见表2-1)。我们以安定区为例进行详细分析。建国后,安定区粮食、油料产量有了较快增长,但因天时制约及人为因素影响,产量曲线起伏,差异很大。1949年至1985年的37年中,粮食、油料作物总产量年均分别为17009 万斤、538.49 万斤,分别比1949年年均增长140%、40% 。从劳动生产率人均收入看,1949年至1985年的37年中,粮食生产加权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年均产粮578 斤,每个农业劳动力年均产粮1417.35 斤。1949-1980年,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人均创造年产值200 元左右,纯收入约138 元左右。1981-1985年,每个劳动力平均年产值397.4 元,纯收入175.6 元,与1949年劳动收入61.9 元相比较,涨幅近3 倍。1971-1980年的10年间,人均分配(含粮油等实物折价)53.04 元、现金10.26 元。

表2-1 1952—2006年中国单位土地生产率增速(谷物年产量增速)

数据来源:SSB(2000a:40);ZGTJNJ(2007:474,478)

二是集体经营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减少分配中的不平等。从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贫农和富农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差异所造成的,富农取得更多收入,是其拥有更多的生产资料导致的。1955-1956年的农业集体化,把土地、耕畜和工具集中起来,使社员的收入更加依赖劳动力,从而所得工分的差距比较小,使分配更加平等。与此同时,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公社设立的社会保障系统,更加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比如,“五保”(食品、衣物、住房、医疗和丧葬)措施,保证了一些缺乏健康成员和没有补贴就无法生存家庭的生活。Griffin 编写过一份研究汇编(1984:41),表明在当时中国生产大队内的平均基尼系数小于0.20。一直到20 世纪70年代晚期,按照世界标准,中国农村内部的收入分配应该是非常平等的。

三是集体经营有利于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的研发和传播。虽然在50年代,中国农业生产的大多数新品种仍是从国外引进的。但50年代早期,中国就成立了农业研究系统,专门研究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到1957年,中国拥有近14000 个农业技术推广站、1400 个种子站和1900 个育种示范站;1979年,上述三类科技站的数量分别达到了17600 个、2400 个和2400 个(SSB 1984:189)。这为20 世纪50年代晚期以后的农业新品种研发和农业技术广泛传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是集体经营为实现农业机械化提供了必要条件。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使大量的小块土地得到了合并,成为大块农田,便于机械耕作。集体化也使大量的个人农具集中成为集体农具,能够集中使用。一些农业机械的研制也在快速进行。可用的马力从1965年的1490 万匹上升到了1978年的1 亿6000 万匹。同一时期,机械化耕作的土地从1600 万公顷上升到了4100 万公顷(MOA 1989:309-18)。

五是集体经营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重大农业问题。在集体农业中,一些农业富余劳动力可以被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工业化上,也可以利用农闲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大型农业基础设施修建,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当时农业灌溉面积的增加就是农田水利基础建设的具体成果体现(见表2-2)。

表2-2 1952-1978年农业灌溉面积摘年统计单位:百万亩

注:摘自Bramall(2000a:138)。黑龙江省1965年的数据是通过线性差值得到的。内蒙古、西藏、新疆和海南只有不完全的数据,所以它们没有被包含在这张表中。如果包括这些省份,那么会在1991年的总量上增加6731 万亩的灌溉面积。

(3)农业集体经营的局限性。

一是集体经营所要实现的规模效益缺乏现实经济环境。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治组织、社会组织。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人民公社缺乏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经济环境。在20 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的工业能力十分低下,工业生产无法满足对农资的需求,特别是农业生产机械的制造几乎是空白,用于水田耕作的农业机械少之又少。再加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资源十分稀缺,但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相对富余。因此,当时的农业生产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小块农田经营要比大农场经营更具收益优势。

二是集体劳动的监督仍然面临较大问题。农业生产劳动的监督,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难题,当然中国也不例外。农业集体劳动的过程,包括从耕地、播种、锄草、施肥、收割、储藏等一系列生产活动为节点的全链接过程,也存在着劳动主体的数量庞大和劳动对象的多种多样等众多的不同特点,对于每个主体、每块土地、每个节点都进行监督,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生产劳动的特殊性、劳动主体的差异性、劳动质量的难以比较,对于农业生产劳动,要作出明确的质和量的比较,确实存在相当难度。集体农业时代的工分记录员,就是对农业劳动进行监督的专门人员,但为数极少的记录员,很难承担起对每个劳动主体和每个劳动环节全面监督,也很难准确评价出每个劳动的具体工分。由于缺乏完善的劳动监督机制,在农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就出现了出人不出力、出工不出活的现象,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三是集体经营很难确定适度的激励目标。高额的交易费用,在集体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造成了农业集体经营的低效率。美国农业经济学克里斯·布拉莫尔在研究中国农业集体经济时,把集体化的激励机制用如下的方程来表述:

yi代表平均每个劳动力的年收入,wi代表每个劳动力一年挣得的工分数,X 代表合作社的年净产出,R 代表税费和合作社的福利开销,W 代表合作社的全体劳动力一年所挣得的工分总数(W = Σwi)。在这种情况下,平均每个社员的收入决定于他的工分(wi)乘以每个工分的价值【(X-R)/W】。

从理论上说,这里面包含了比较强的激励因素,社员不仅获得了工分(工资),也获得了合作社总收入的一部分(分红)。然而,集体农业如何保证劳动时间转化为劳动干劲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一个人可能投入更多劳动时间,但也可能只投入很少力气,出工不出力自然导致劳动效率的低下,从而影响工分的价值,但能够获得边际收益。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社员,最佳策略就是尽可能增加自己的工分数,同时干活时少出力,这个机制鼓励高的时间投入和低的效力投入。当时还有很多激励机制,比如说,用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来武装人们的思想,用建设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激励社员去自觉努力干活;或者用批评教育的方式,刺激一些偷懒的社员自觉干活等等。但在具体农业生产实践中,这些政治思想方面的手段,对于调动社员干活的积极性,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四是集体经营体制机制不尽合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赋予农民集体的是产权残缺的产权制度。按照当时制定的工业化、城市化战略,对农业、农民、农村发展十分不利,造成农业长期徘徊。集体农业在某种程度上是带有强制性的,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了社员的自由,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

为了克服集体农业存在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和困难,我国农业经营体制进行了创新,走向了农业家庭经营阶段。

2)农业家庭经营(1984年—21 世纪初期)

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到21 世纪初期,中国处于农业家庭经营阶段。农业家庭经营,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以农民家庭为相对独立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灵活多变,可以与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也可以与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物质技术条件相适应。

(1)农业家庭经营的相关理论。

一是恰亚诺夫的观点。苏联经济学家恰亚诺夫认为,在当时资本主义阶段,大部分工业与商业以使用雇佣劳动的经济组织为基础,而农业则有相当一部分以家庭农场组织为基础。他继承了马克思关于小农为了维持生存宁可以生产价格出售产品的观点,并作了进一步发挥。恰亚诺夫对家庭农场生命力的解释,主要是在人口过剩而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劳动农场的农民家庭情愿支付比资本主义农场更高的地价和地租,从而成为土地争夺中的赢家,并且采用许多看来无利可图的土壤改良措施。

二是速水、拉坦的观点。恰亚诺夫的观点主要适用于人多地少的国家或地区,对于土地资源丰富、劳动力相对稀缺的国家或地区,诸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则缺乏说服力。因此,家庭农场的优势还应该用农业生产的特点来解释。日本学者速水佑次郎和美国学者拉坦就提出,工业部门的机械化过程使工作变得高度标准化而且容易控制,农业则不然。因为农业生产的生物过程受制于无数的变量,而这些变量都与生态条件有关。农业劳动者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并具有判断力至关重要。这类工作的质量极难监控。农业作业分散面很大也增加了监控难度。

三是舒尔茨的观点。舒尔茨在他1964年出版的《改造传统农业》中提出,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可以在保存家庭农场基础上,提供给农民可以合理利用的现代生产要素和利益刺激。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市场机制,通过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来刺激农民;二是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即教育培训。舒尔茨主张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家庭农场制度,也有其不足和缺陷。比如把传统的、前现代的小农看作理性经济人,用现代经济学的理性主义功利主义解释其行为,就引起了很大争议,受到恰亚诺夫学派或“实体主义者”的批评。舒尔茨受到的另一项批评是“反对土地国有化”。从战后东亚经验来看,舒尔茨对国家在农地问题上的地位和广泛作用不够重视。从维护私有权和现存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角度来看,像提高农民在国内外市场上的集体谈判地位,保护农民免受高利贷者、土地投机者的损害和国际市场的有害冲击,以及对农地转为非农用地严格限制等等政府行为,自然属于应予消除之列。但这样一来,东亚以及世界许多地方的农业部门就会衰落、消亡。这与现实中农业不仅存在而且繁荣的现象是相互矛盾的。

(2)农业家庭经营的历史演变。

在原始社会,从父系氏族开始,就出现了农业家庭经营。一夫一妻制的农业小家庭经营,开始从属于氏族社会的公有制,以氏族公社经济为主,农业小家庭经营为辅。在奴隶社会,农业家庭经营首先表现为作为奴隶主的家长支配着全部家产,支配着妻子、儿女和奴隶,同时家长自己也参加生产劳动。在封建社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生产有了巨大发展,成为社会范围内普遍的生产形式。农民在土地上的收获,除向地主缴纳地租以外,剩下的主要是供给家庭消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家庭农场这一农业家庭经营的高级形式。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农民拥有人身自由,农场主既是所有者、经营者,又是劳动者。家庭农场在发达国家的农场总数构成中大约占90% 以上,在当代市场中是最具竞争力的农场形式。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以后,苏联建立了农村集体农庄,开展合作化、集体化、国有化经营,取消家庭经营。中国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但结果是经济效率普遍低下,农产品供给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实践证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完全消灭家庭经营是不切实际的。20 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业家庭经营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实践中也收获了丰硕成果。

(3)中国农业家庭经营的演进。

改革开放后,中国实行农业家庭经营,把它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体制的基础,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一种既适合当时中国农业生产力实际,又体现社会主义性质,能够保障农业持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农业经济模式。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集体统一经营对促进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生产是必不可少的,一些农田水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一些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服务,组织开发性生产等都不是一家一户所能办到的,需要集体统一经营。

在政策引领层面。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发布《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充分发挥我国8 亿农民的积极性。20 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地开展。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91年11月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要求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强调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在具体实践层面。我们以安定区为例。1979年11月,安定区开始划分作业组,实行定额管理、联产计酬和建立农、工、副专业组。同时分组包干、责任到人,实行田头评产、评定奖惩等办法。同年12月,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开始出现。1980年,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得到贯彻落实。年底,改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大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1981年,全区有2355 个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包干到劳的责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1987年,家庭有偿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实行农村土地有偿承包,进行合同签订,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农村土地有偿承包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利,并开始土地“小调整”试点工作。1988年5月,全区有偿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土地有偿承包合同签订工作开始实施,通过先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的办法,年底全部结束,全区共签订土地有偿联产承包合同76667 份。与此同时,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运行土地调整,共调整农户耕地68876 亩,承包期限自1988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这是安定区第一轮土地有偿承包。1993年,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1997年,安定区进行了第三轮土地承包,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86023 份,调整农户耕地66923 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安定区的这三轮土地承包都被界定为全国、全省的第一轮承包期。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始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再延长30年,并向全区农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86128 本,建立了农户土地档案,按照国家30年不变的政策,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至2025年年底。2002年,全区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续签,从200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为23年,总的承包期限为30年(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全国、全省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概念和内涵接轨。遵照国家30年不变的政策,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这次续签没有进行土地调整。

(4)农业家庭经营存在的原因。

一是农业产业特点的客观要求。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生长过程的结果,各个生产环节只有继起性,不可能像工业那样具有并列性;农业生产活动有严格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复杂交错,因此农业劳动支出具有不均衡性;在光照条件下,农业生产一般不可叠加,具有广阔的地域性。同时,资本向农业部门的扩张,受到农业生产的生物性特点的障碍,诸如自然因素的影响、生产周期长而且缺乏连续性等等。

二是社会分工协作的具体体现。社会分工协作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把不同专长的劳动者集中在一起共同生产一种产品,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对于现代农业生产来说,农业劳动对象生长发育的规律,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协作的简单性和稀少性;作物生长的季节性、周期性、生产过程的有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只能按自然界的时间,即受季节约束的生长过程依次进行各种作业;它一般固定在土地上,不宜移动,不能像工业生产那样把非常大量的生产条件进行集结,采取多种和大量作业同步并进的办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的作业比较单一,不同时期的不同作业多数又往往可以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其二是把具有相同专长的劳动集中在一起,生产相同的产品,也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农业生产过程的协作多是简单协作。简单协作在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时优于独立劳动,例如播种、抢收、抗灾、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活动,通过协作可以及时完成作业,不误农时,做到丰产丰收。但超过此范围,至多不过是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机械总和。在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甚至往往还不如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总和。因为这既要增加监督成本,又可能产生偷懒行为,还可能造成窝工浪费。由于农业生产的大部分作业不能实行严格的分工协作,甚至一些简单的协作也不能取得明显效果,因此农业生产不适合采用工厂化劳动,而更适合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

三是农业技术进步的现实需要。多数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由单个人来进行。农业生物、化学技术可以由单个人完成,农业机械也可由单个人操作。不同类型的农业技术关联性较小。农业技术进步与农业生产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大的弹性。许多农业技术的运用可以不受家庭经营规模的限制,即使有的农业技术要求有最低的作业规模,但是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突破单个家庭经营规模。

四是家庭社会经济特性的本质要求。家庭成员具有利益目标的认同感,使得农业家庭经营的管理成本最小,劳动激励多样;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质、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社会分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家庭农民拥有不计工时辛勤劳作的传统,加上市场机制、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适用的中小型农机与水利灌溉设施、化肥、农药、农作物或畜禽新品种等“规模中立型”农业技术,不仅可以使农户的土地生产率继续高出资本主义的或者集体化的大土地经营,也使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成为可能。

五是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实践抉择。在众多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和地区,在工业化水平有限因而可以吸收的非农就业有限的情况下,农业人口多而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狭小。这是欧亚众多国家和地区家庭农场盛行而且平均规模长期难以扩大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基数过大,工业革命在西欧开始时农业人口已经下降到占人口总数的50% 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是在农业人口占70%-80% 的情况下开始的,转移如此巨量的剩余劳动力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此大背景下,推行资本化的大规模农业经营制度,既有“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也有“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因此,中国小规模农业家庭经营的出路,只能是在稳定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在工业化、城市化不断深入的条件下,逐步减少农业人口,改变人地比例,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得以不断提高经营规模,并以资本投入的扩大和不断的技术创新来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以此带动农民物质精神生活的提高和农村的现代化。(www.xing528.com)

(5)中国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就。中国农民首创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成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高效发展的根本性动力,启动了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行,带来了中国农业、农村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历史性变化。

一是家庭经营具有重大贡献效应。家庭承包经营克服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劳动监督和激励不足问题,使即将陷入崩溃的农业经济摆脱了困境,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解放了农村社会生产力,逐步构筑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框架,使农村经济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新活力。林毅夫准确计算了这场制度变革所带来的贡献效应,他认为在1979-1984年农作物产值增长中的42.23%,其中家庭承包制改革带来的增长达19.8%,贡献率为46.89% 。

二是家庭经营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总产值不断上升,主要农副产品产量不断增长,农村生产力得到高速发展。与1952年相比,1983年农业增加值达到230% ;与1950年相比,1983年农产品出售价格增加到321% 。农民生活日益丰富,农村市场日益繁荣(见表2-3)。

表2-3 中国1974年—1984年间的农业产量

资料来源:MOA(1989:341;436);IRRI(2007);Kueh(1995:299);SSB(2005a:12)。注:Kueh 的指数测量了与1974年到1984年间平均值偏差的百分数。家庭农业数据是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总和。1981年为10月份数据,其他都是年底数据。

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的产量增幅明显。1952-1978年,我国粮食、棉花、油料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4%、1%、0.8%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的1978-1985年,粮、棉、油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4.8%、7.7%、13.8% (见表2-4)。

表2-4 我国农村家庭经营前后主要农产品增长率比较(% )

注:根据有关数据测算。

三是家庭经营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吃大锅饭”带来的种种弊端,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不断提高。与1952年相比,1982年、1990年、2000年每个劳动力年产粮食分别增加了157.5 公斤、523.5 公斤、352.5 公斤;每个劳动力年产肉量分别增加了110%、370%、760% (见表2-5)。在每个劳动力年负担人口数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

表2-5 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状况分析单位:公斤、人

四是家庭经营使农业内部结构、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不断趋向优化。1978年,农、林、牧、渔业产值分别占总产值的79.99%、3.44%、14.98% 和1.58%,2007年这一占比分别是50.43%、3.81%、32.98%、9.12%,农业产值的比重下降了29.56 个百分点,牧业和渔业的产值比重分别提高了18 个百分点和7.54 个百分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得到了优化。与此同时,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农产品的商品化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的出现,推动农村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得到了调整优化。

五是家庭经营释放了农业劳动力,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农业家庭经营解放了农业劳动力。1965-1981年间,农业劳动力的规模增加了约60 万达到近300 万人。然而,其所占总劳动力的比例从82% 下降到68% ;1991年农业劳动力的规模达到3.81 亿,但只占当时劳动人口的60%,2004年已下降到47%(SSB 2005a:7)。中国农业发展在释放劳动力的同时,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吸纳了大多数从农村转移出去的农业人口,从而实现了“双赢”,即在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同时,乡镇企业得到迅猛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据统计,1978年至2004年间,中国仅乡镇企业就业人数就从2800 万飙升至1 亿3900 万。此外,2004年还有3000 万工人在乡镇企业和各种(不只是工业)组织中工作(Bramall 2007:58,78)。就安定区而言,从1958年兴办以农机具修造为主的社队企业,到1970年发展“五小”企业,乡镇企业逐渐复苏。到1977年,安定区有社队企业342 家。改革开放以后,安定区乡镇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迅速提高。1986年,乡镇企业总数达到2566 个,从业人员12525 人,产值达2727.47 万元,比上年增长65.16% ;销售收入2727.47 万元,比上年增长54.88% 。1996年,全区乡镇企业总数达7796 个,比上年净增284 个,从业人员31604 人,产值80201 万元,比上年增长44.9% ;销售收入80000 万元,较上年增长59.9% 。2005年,乡镇企业个数达到2428 家,从业人员达到27120 人,增加值达到52100 万元,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36.4% ;上缴税金3780 万元,占全区财政收入的34% ;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乡镇企业的工资性收入达到405 元,占到了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4.1% (见表2-6)。

表2-6 1986-2005年安定区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统计单位:个、万元

注:据安定区统计资料整理。企业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及其他企业。农业企业在1986年—1991年没有数据。其他企业包括村办、联户、个体。80年代总产值按80年不变价格计算。1990-1997年总产值按90年不变价格计算。1998年以后用新口径统计,总产值按现价计算。

六是家庭经营促进了农民收入增长、生活水平提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使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这是家庭承包经营推行的必然结果,也是它能够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动因。农业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都呈逐年增长的态势。2004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始前后),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936 元,是1978年134 元的21.9 倍。比如安定区改革开放前后,1985年全区农业收入达到8466.55 万元,比1978年的2216.50 万元增长了3.8 倍;198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36.59 元,比1978年的94.01 元增长了3.58 倍(见表2-7)。

表2-7 1961-1985年安定区农业收入统计表单位:万元、元

注:据《定西县志》资料整理。

(6)农业家庭经营的缺陷。21 世纪初,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我国农业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缺陷显露无遗。两者的矛盾体现在诸多方面。

一是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的矛盾。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是一个包含众多生产环节的复杂过程,许多环节不适合分户经营,否则会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家一户既缺乏获得市场信息的有效渠道,又缺乏对信息的分析判断能力,生产的盲目性极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从管理的角度看,由于每家每户作为一个生产单位,都必须考虑产、供、销的问题,考虑投入产出的效益核算问题,这就会花费更多的成本。

二是农业比较效益低下与价值规律的矛盾。我国农业是在高成本、低效益状态下运行的,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既是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低的基础产业,又是自然风险大的弱质产业。其主要原因是农业只提供初级产品,农产品加工中的增值流向了非农产业。农、工、商之间分配反差大,制约了农业比较效益的提高。

三是农村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广大农村由于受城乡分割体制和自身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制约,农业被限制在很狭小的空间范围内,生产、加工、销售不能很好地衔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导致资金、土地、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非农产业转移,造成农业后劲不足;另一方面,在产、供、销之间没有形成保护农业的利益调节机制,市场中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在经营运作时各自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经济行为有较大的随意性。当农产品供过于求时,加工经营部门杀价拒收,而农民欲售无门,形成了“丰产不丰收”的现象;当供不应求时,加工经营部门抢购抢收,而农民待价惜售,形成农产品短缺的危机,助长了通货膨胀,这必然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四是农业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与农科教体制之间的矛盾。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对科技吸纳能力不强,不敢用或用不起科学技术,致使科技普及率低。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开发、市场开发以及农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都要求建立和健全以技术服务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是农户分散经营与追求规模效益之间的矛盾。耕地的细碎化与规模经营狭小,再加上集体经营功能弱化、农民经营自主权有时遭到侵犯、农户进入市场遇到障碍,这些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与集体经营的缺失,是与规模经济通过扩大规模而降低成本、通过较大规模而提高效率、通过规模生产而占领市场等目标格格不入的,难以产生规模效益。

六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增加劳动力就业之间的矛盾。目前,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与就业门路狭窄的矛盾较为突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首要条件是从土地上转移出剩余劳动力,但由于诸多条件限制,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速度赶不上农业劳动力的增加速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增加劳动力就业之间的矛盾短期内难以缓解。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存在着一些与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农业不相适应的地位,亟须进行完善和创新。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我国农业经营体制进行了再次创新,农业发展进入了适度规模经营阶段。

3)农业规模经营(21 世纪初期—现在)

(1)农业规模经营。农业规模经营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劳动力、资金、农业设备、农业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农业生产要素,在一定的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下,实现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农业经济效益的经营形式。在众多要素中,土地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因此,农业规模经营主要是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既可以使家庭承包经营时各家各户都要掌握农业生产过程的所有工序和技术方法,转变为通过分工使每个人只掌握其中一道工序和技术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精细程度,劳动分工更细,专业化程度更高;还可以使家庭承包经营时土地分散、购置农机重复、个人分散管理,转变为土地相对集中规模、购置成套农业机械设备、少数有经验的专业农户统一管理,技术运用得当,生产经营管理科学;更可以使家庭承包经营时资金分散且少、农产品规模小、信息不对称、市场谈判能力弱、交易费用高等,转变为提高市场谈判能力、降低交易费用、资源配置合理、外部条件优化。总的来说,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克服和改变家庭小规模经营难以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业商品量和商品率低、农业资本积累能力和吸纳新技术能力弱等缺陷和劣势,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经营单位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和组织结构,使农业真正迈向产业化、现代化。

(2)农业规模经营的相关理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基础是规模经济理论。规模经济是指由于生产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而导致长期平均成本下降,收益不断增加的情况。按照实现领域的不同,规模经济可以分为生产上的规模经济和经营上的规模经济。生产上的规模经济是指由于实行专业化生产或流水作业,扩大了生产批量;或者采用大型高效设备,扩大了生产规模,从而使单位产品成本随着生产批量扩大或者生产规模扩大而降低。经营上的规模经济是指由于扩大经营规模,节约了经营费用,生产要素物尽其用,从而使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增强。按照形成原因的不同,规模经济可以分为规模的内部经济性和外部经济性。内部经济性中的规模是指生产装置系统和企业在生产经营要求最佳组合式的生产能力或产量。规模的外部经济性是指实现规模内部经济性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如市场的规模及其分布、资源条件、运输条件、资金筹措条件等等。总的来说,规模经济存在的原因在于:规模扩大后劳动分工更细,专业化程度更高,生产经营管理更科学,技术运用更得当,外部条件更优化。反之,则为规模不经济。

(3)农业规模经营的演进。

进入21 世纪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业出现了农户承包的耕地分散、规模经营太小、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和农产品市场化的问题;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下降,外出打工的工资收入则成为农民最主要的增收方式;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村流向城镇、定居城镇,广大农村地区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壳村”和撂荒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逐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已经迫在眉睫。

要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其前提条件。我们常说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基于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将土地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集体或经济组织,使其成为新的土地经营权人的行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农业机械设备,采用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产品成本,进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经济效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三农”发展战略的,国家也尝试各种办法鼓励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2001年年底中央提出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留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留转。”200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农业发展的综合配套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拉开了序幕。2005年3月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流转行为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经营行为。200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基本支撑,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同时,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在相关政策的引领下,中国农业规模经营的实践进程十分迅速。2008年,土地流转面积1.09 亿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8.07%,2012年流转面积达2.78 亿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21.5%,2016年,则达到4.7 亿亩,占35.1% (见表2-8)。

表2-8 2007-2016年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统计表单位:亿亩、%

注:据官方发布数据统计。

4)推动中国农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中国农业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面临严峻挑战,要进一步夯实基础,依靠科技降低成本,推进产业融合,深化农村改革,强化宏观扶持,推动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1)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提高农业竞争力,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着力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夯实现代农业基础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现代种业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优化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等等。要确保耕地保有量,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要注重农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向科学技术要粮,支撑农业的生产能力。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有效供给,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2)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确立发展绿色农业就是保护生态的观念,加快形成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系统稳定、产地环境良好、环境质量安全的农业发展新格局。从国家角度对耕地、水资源和能源提出总量和使用强度上的双控制,从2014年就开始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试点工作,实施轮作、休耕等措施,开展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综合治理,从保证环境安全入手保证食品安全等。

(3)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大力推进农民奔小康,必须充分发挥农村的独特优势,深度挖掘农业的多种功能,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让农村成为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农业不仅提供农产品,还有生态功能、文化功能等,要通过培育壮大一些新的产业,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机制,推动农业内部农村产业融合。

(4)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从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从2006年新农村建设开始,中央明确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稳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要通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医疗、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相关中等职业教育、养老、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水平,逐渐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我国还有33% 的劳动力在农业上,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就业仍旧是现在和可见的未来要发生的过程,要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

(5)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必须坚持不懈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激发亿万农民创新创业活力,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一是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从2003年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对主粮小麦、稻谷实行保护价收购,对玉米、棉花、大豆等实行临储价收购。2014年,棉花和大豆开始试验目标价格制度。但都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所以,中央明确提出要改革完善重要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已经形成了“价补分离”的思路:农产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补贴由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业农村投入持续增长机制。要加大财政支持“三农”力度,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不断健全机制,促进其他资金投入持续增长。三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4年农业开启了改革的先河,无数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组织相继涌现;2015年,农业从土地、补贴、组织等各领域全面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天翻地覆的农业革命,其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有;从2016年开始,我国开始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改革的深化阶段,农业面临着新格局。要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金、资产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在经济方面的权益获得等方面的改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