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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用品种类和功能解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此外,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必须有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正常皮肤化妆品的选择2.理化及微生物检验耐温性、干缩度耐温性是指化妆品在经受高温、低温变化后能保持原组织状态的性能。干缩度是指化妆品经存放后,因水分蒸发所失去的重量与原重的百分比。化妆品禁止使用二氯酚、汞及其化合物、硫双二氯酚、毛果芸香碱,含激素类化妆品对激素种类和用量都加以限定。

化妆用品种类和功能解析

根据2007 年8 月2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一)化妆品的种类

化妆品从不同的角度有多种分类。

1.按使用目的分

①清洁化妆品:用以洗净皮肤。

②基础化妆品: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化妆品: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④疗效化妆品: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2.按使用部位分

①肤用化妆品: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②发用化妆品: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③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④特殊功能化妆品:添加有特殊作用的药物的化妆品。

3.按剂型分

①液体化妆品: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原液等。

②乳液化妆品:蜜类、奶类。

③膏霜类化妆品: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

④粉类化妆品:香粉爽身粉、散粉。

⑤块状化妆品:粉饼、化妆盒、口红、发蜡。

4.按年龄和性别分

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②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③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属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孕妇化妆品:女性在孕期内,因激素和黄体素分泌增加,肌肤自我保护与修复的能量不足,因此要格外注意孕期内的皮肤护理。

(二)化妆品的作用

1.清洁作用

祛除皮肤、毛发、口腔和牙齿上面的脏物,以及人体分泌与代谢过程中产生的不洁物质。如清洁霜、清洁奶液、净面面膜、清洁用化妆水、泡沫浴液、洗发香波、牙膏等。

2.保护作用

保护皮肤及毛发等处,使其滋润、柔软、光滑、富有弹性,以抵御寒风、烈日、紫外线辐射等的损害,增加分泌机能活力,防止皮肤皲裂、毛发枯断。

3.营养作用

补充皮肤及毛发营养,增加组织活力,保持皮肤角质层的含水量,减少皮肤皱纹,减缓皮肤衰老以及促进毛发生理机能,防止脱发。(www.xing528.com)

4.美化作用

美化皮肤及毛发,使之增加魅力,或散发香气。

5.防治作用

预防或治疗皮肤及毛发、口腔和牙齿等部位影响外表或功能的生理病理现象。

(三)化妆品的质量要求

1.感官检验

(1)包装

化妆品的包装应整洁、美观、封口严密,不能泄漏;商标、装饰图案、文字说明等应清晰、美观、色泽鲜艳、配色协调。

(2)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要标准、规范,应包括组成成分、正确使用方法、安全保养、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标号标注。此外,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必须有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并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3)色泽

无色固状、粉状、膏状、乳状化妆品应洁白有光泽,液状化妆品应清澈透明;有色化妆品应色泽均匀一致,无杂色。

(4)组织形态

固状化妆品应软硬适宜;粉状化妆品应粉质细腻,无粗粉和硬块;膏状、乳状化妆品应稠度适当,质地细腻,不得有发稀、结块、剧烈干缩和分离出水等现象;液状化妆品应清澈、均匀、无颗粒等杂质。

(5)气味

化妆品须具有幽雅芬芳的香气,香味可根据不同的化妆品呈不同的香型,但必须悠厚持久,没有强烈的刺激性。

正常皮肤化妆品的选择

2.理化及微生物检验

(1)耐温性、干缩度

耐温性是指化妆品在经受高温、低温变化后能保持原组织状态的性能。干缩度是指化妆品经存放后,因水分蒸发所失去的重量与原重的百分比

(2)化妆品所用原料的限定

化妆品所用的原料必须保证不对人体造成伤害,对不同类型的化妆品所禁止使用的原料以及限定使用的着色剂也不相同。

(3)化妆品中化学有毒物质

根据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化妆品中汞、铅、砷、甲醇的重量限值为:汞≤1 毫克/千克;铅≤10 毫克/千克;砷≤2 毫克/千克;甲醇≤2 000 毫克/千克。

(4)化妆品中微生物的检验

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①所有化妆品致病菌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耐热大肠杆菌);②口唇、眼部、儿童化妆品含菌落总数≤500CFU/毫升或≤500CFU/克;③其他化妆品含菌落总数≤1 000CFU/毫升或≤1 000CFU/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对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做了明确规定,指出:“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禁止使用二氯酚、汞及其化合物、硫双二氯酚、毛果芸香碱,含激素类化妆品对激素种类和用量都加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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