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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岛内循环经济法规架构概述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岛内的“废弃物清理办法”自1974年发布以来已历经多次修正,但都只是部分条款修正并仍从“废弃物”严格管理的角度来管理所有人所放弃的物质或物品。虽然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暂缓,其精神与国家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仍可以互相比较,但主管机关属性截然不同,前者为总体经济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后者为以环境保护为前提的地方主管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的出发点不同。

台湾岛内循环经济法规架构概述

目前世界上先进的废弃物清理实务的管理范围已得到了扩大,不仅仅包括单纯的废弃物清理,更开始兼顾资源节用、分类回收及再利用等方面。台湾岛内的“废弃物清理办法”自1974年发布以来已历经多次修正,但都只是部分条款修正并仍从“废弃物”严格管理的角度来管理所有人所放弃的物质或物品。为了永续发展,岛内相关部门于2002年7月公布“资源回收再利用办法”,希望建立资源回收体系。但该办法施行以来,各界认为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的经济及技术可行性应随着市场因素变动而改变,建议“废弃物清理办法”与“资源回收再利用办法”在使用上应将废弃物优先认定为资源,并配合“零废弃”原则,提倡以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采购、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减少原料资源之使用,促进资源有效循环利用,并逐步达成零废弃目标。

表6.6 “废弃物清理办法”与“资源回收再利用办法”

续表(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林俊旭.两岸循环经济实践方式之比较分析[EB/OL].[2011-01-04].http://www.docin.com

从内容上看,国家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比起台湾岛内的“废弃物清理办法”,具有相当程度的完整性。而岛内的环保部门尝试将“废弃物清理办法”与“资源回收再利用办法”合并,以减少两者间的矛盾来做出较完整的规范。虽然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暂缓,其精神与国家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仍可以互相比较,但主管机关属性截然不同,前者为总体经济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后者为以环境保护为前提的地方主管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的出发点不同。虽然两岸的社会状况、自然条件相差甚大,但是所实施的管制原则、执行方式及未来可能成效的差异性仍然值得进行持续追踪与探讨,也是两岸交流中值得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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