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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签订合同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为契约,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泛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1)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在当事人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在当事人之间便产生如下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合同依法成立以后,除非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或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原因,可以将合同变更或解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时,便构成违约行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2.合同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当事人就商务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缔约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提议并提出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一般来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国际商贸实践中称为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发出要约的一方叫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或要约所指向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简称受约人。

案例

某市建筑公司C急需水泥,遂向A和B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公司急需建筑用水泥500吨,如贵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A和B在收到电报后均向C回电并报了价。其中A在回电同时将200吨水泥运往C的所在地。在该批水泥到达前,C得知B的质量较好,且报价合理,于是便又向B发电报一份:“我公司愿购买贵厂500吨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方出。”当天下午,A的水泥运到,而C告诉A他们已决定购买B的水泥。A认为C既发出了要约,自己又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了承诺,C就应受要约约束,不应不守信用。

(资料来源:百度文库,https://wenku.baidu.com/view/1cb0c726294ac850ad02de80 d4d8d15abe2300ae.html)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说明: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a.拍卖公告;

b.招标公告;

c.招股说明书;

d.债券募集办法;

e.基金招募说明书;

f.商业广告和宣传;

g.寄送的价目表。(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其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而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承诺的效力在于使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

承诺生效的条件:由于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如意思实现)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者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也可体现为受领行为,即表示合同成立的取得权利的行为,如拆阅现物要约所寄来的书。

案例

大名农场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简介及价目表。甲企业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希望按照价目表所列价格购买苹果100吨,并要求一周内运至指定地点。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装车发货。第五天,大名农场将苹果运至指定地点。此时,当地水果已经大幅度降价,甲企业遂要求农场按市场价销售。遭到拒绝后,甲企业拒不收货,并表示自己不收货因双方合同不成立。大名农场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便诉至法院,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

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并在约定时间运至指定地点,是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甲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资料来源:百度知道,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99926294.html)

3.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要求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应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之间要互利,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自主地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决定合同内容及订立合同的方式。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义务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事实的真相,诱使对方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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