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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性资产与公司治理的边界问题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专用性资产的补偿,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又有先后顺序,这可根据状态依存所有权的理念进行一般的界定。这时除了员工以外的公司当事人由于专用性资产的约束,都有对公司治理的高度要求。而竞争者、供应商、社区和政府尽管也在广义上构成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但他们在公司中的专用性资产表现不明显,因此资产专用性框架下的公司治理边界不应该将这三类当事人纳入其中。对公司实施控制和对公司业绩负责任是董事会的职责。

专用性资产与公司治理的边界问题

1.交易维度差异和专用性资产

交易的主要表现维度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次数。资产专用性是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的投入,如果初始交易没有达成,该项投入在另一用途上或由其他人使用时的机会成本要低得多。这样一来,交易双方的具体身份显然很重要,也就是说,关系的持久性是有价值的,于是,为支持这种交易的各种安排就会出现。

专用性资产的形成,会使合约的性质发生根本性转换。这种根本性转换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因为开始的大量竞价局面并不一定表明在以后仍然会继续存在。事后竞争有效与否取决于所交换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获得交易专用性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上的耐久性投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专用性投资,最初的中标者相对于未中标者并没有取得任何优势。虽然在较长时期内中标者可能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但这只是因为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他的标价具有竞争力而已。但是,一旦大量交易专用性资产投资发生,相互竞争的供应商就不可能在同一层次上经营了。在这种情况下,中标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拥有优势,即大量竞价局面实际上转化为一种双边供应的局面。因为如果专用性资产被投入其他用途,供应商便无法获得相同的价值;如果买方要更换供应商,他还必须诱使潜在的供应商进行相同的专用性投资。因此,双方尽力维持而不是终止交易关系的动力显而易见。对于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而言,这具有重要意义。

哈耶克指出,只有和不确定性相联系,有趣的经济组织问题才会出现。当然,不同的治理结构对扰动有效反应的能力各不相同。而所有这些都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造成的,因此,面对要同时解决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需要,必须对不同治理结构的适应性特征进行比较分析。策略型不确定性称为机会主义,这种机会主义被威廉姆森称为行为上的不确定性。面对公司这样的经济组织,治理的主要问题就是建立弱化这种行为不确定性的机制。

交易次数被用来表征专门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当交易频繁发生时,设计专门的治理机制是合算的。在交易的三个维度上,资产专用性是最主要的。从最广泛的交易角度来推演公司治理边界的内在逻辑也取决于资产专用性。

2.公司的治理边界

公司治理边界内生于资产的专用性,这是因为公司当事人各自在公司中的专用性资产具有锁定或套牢的特征,由此而产生了各种求偿权的行为。各种各样的行为博弈形成的均衡构成一般意义的公司治理安排,它涉及的边界和范围以公司不同当事人专用性资产的累积状态为依据。

不同专用性资产的补偿,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又有先后顺序,这可根据状态依存所有权的理念进行一般的界定。

当I为公司的总收入,且0≤I≤P,P为公司最大可能的收入;ωi为应该支付的各类合同工资,其中ω1为支付员工的工资,ω2为支付经理人员的工资;r为应该支付给债权人的本金加利息;π为股东所追求的满意利润;t为公司上缴的税费。根据目前各国法律的制度安排,上述不同当事人索取权的分布为:员工>债权人>股东>政府。分析如下。

(1)当I<ωi+r时,员工的专用性资产首先得到补偿,其他人都在为员工打工,他们继续保持公司运转是寄希望于公司未来盈利,或者说他们的积极行为是因为未来的美好预期。当然,也排除有一部分股东在二级市场上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出清而被套牢(这部分人也希望未来是美好的,以下均含这类股东)。这时除了员工以外的公司当事人由于专用性资产的约束,都有对公司治理的高度要求。

(2)当ωi<I<ωi+r时,员工和经理人员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债权人的专用性资产处在临界补偿状态,这时股东处在资产专用性补偿的边缘。相对来说,政府提供的制度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需要借助于强权来实施与公司享受制度服务而必需的支付交换,在公司无利可言的情况下,以利润为基础的所得税就失去了依据,政府没有兴趣去过分关心亏损的公司。因此,这时真正为公司操心的只有股东,其积极行为的基础仍然是对未来的美好预期。股东对公司治理的要求表现更为强烈。

(3)当I>ωi+r+π时,股东对未来美好的预期变成了现实,股东和政府的利益都有依据。但由于股东和经理人员依附于公司的黏性更大,他们在公司中的利益和专用性资产比其他当事人丰富。因此,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仍然有追求公司治理的要求,尤其是股东具有专属的专用资产的补偿利益部分,股东对公司治理的要求具有一贯性。

基于以上分析,公司治理边界就是指公司当事人在公司的专用性资产的维度和半径所形成的范围。在公司中相关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如图2-2所示。

图2-2 公司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公司中的当事人——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雇员,都不同程度地形成了特定公司的专用性资产,所有这些当事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程度表现为各自专用性资产的函数。而竞争者、供应商、社区和政府尽管也在广义上构成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但他们在公司中的专用性资产表现不明显,因此资产专用性框架下的公司治理边界不应该将这三类当事人纳入其中。

公司治理边界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主要当事人组成的组织机构,在这种机构中,他们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②董事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在相互博弈以及与其他当事人的博弈均衡中实现公司治理;③除了以上两点,内部人控制威胁、代理权争夺、财务结构博弈形态也成为公司治理的内容。

董事会受股东信托负责公司战略和资产经营,监督和制约经营者的主要决策,并在必要时撤换不称职的执行人员。通常有三种类型的公司董事,即独立董事、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股东同时又是本公司的内部行政人员,通常是公司的高级经理;独立董事是指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担任行公司政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公司股东,但不担任公司任何行政职务的董事。设置独立董事的目的是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防止拥有控制权的内部人——经理们利用公司资产牟取私利。在美国,大型公司制企业一般采用多数外部人员组成的董事会形式。对公司实施控制和对公司业绩负责任是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一般要具有四项基本功能,即制定战略、确定政策、监督管理和承担责任。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董事会的活动差异很大。在一个极端,董事会只是任命CEO并赋予其充分的权力,而将干预维持在最低限度。在另一个极端,董事会把自己看作是最高管理者,提出或批准所有重要决策。

代理权竞争作为一个治理博弈,是股东罢免那些不称职经营者的基本做法。经理们通常向股东请求由他们代表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代理权,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请示会得到满足。但在代理权竞争中,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通过“争夺”其他股东的代理权委托来投票反对现任的经营者或提出新的候选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权争夺来向现任经理进行挑战,但这必须受到法律中有关代理权处理规则的约束。代理权竞争是一种可供选择的、低成本的改变公司控制权的做法。争夺代理权与其他接管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必须使投票表决的股东相信提议者有能力比现任的经营者做得更好。尽管其他股东很难对这些“另类”提议者的动机和盈利承诺作出准确的判断,但“争夺运动”发动者的大股东(通常是大型的机构股东)身份所显示出的号召力往往会帮助其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

一般情况下,只有持有大股份的投资者才愿意忍受其他人的“搭便车”行为而花费成本去监督董事会或发起代理权竞争。所以股权的集中能显著影响公司的控制。对经理人员来说,大股东的存在是一种威慑,致使他们不敢过分偏离股东意志。因为接管可以使大股东出售其所拥有的大量股票而获得可观的利润,所以大股东比一般小股东更愿意促进接管活动,从而使接管可能性上升,威胁经理们的职务。另外,大股东还可以通过与在位的经营者进行非正式的谈判,甚至直接取得控制权来实施变革,而其成本却比接管或代理权竞争低。正是由于大股东拥有足够多的权益,才使得其监督、接管等活动产生的利润增加足以抵补成本,所以他们有能被激励去实施监督活动,努力促成接管或改革,迫使经理们精心经营公司的资产。

在大型公司里,公司通过董事会这种内部控制治理实施某种转变往往进展缓慢,或代价太高,没有效率。而接管等市场活动却可以自动发生作用。只要接管者能看到机会,他们就可以迅速通过标购夺取公司控制权。一般认为,发生在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接管是有利于股东、社会和公司组织的。当技术和市场的变化需要公司进行调整,而现有的经营者却囿于认识而不愿改变既定的策略、组织和管理方式时,由外部人员来接管可以迅速地实施转变。(www.xing528.com)

债务对经营者来说是一个硬预算约束。公司的控制权或者说企业所有权是一种依存所有权状态。所以,融资合同实际上起着配置剩余控制权、改变控制状态的作用。公司向债权人借款并承诺在某时按某条件进行偿还。如果到时无法偿还,公司控制权就被移交债权人。这种安排既能防备投资者随意插手和滥用权力,又能防备经营者攫取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公司治理既要解决准租金的分配问题,又要解决企业科学决策的问题,以保持企业长期稳定的增长。企业长期稳定的增长是准租金产生的前提,这有赖于有效的公司治理。个体的理性往往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因此基于权威的科层组织对市场的替代在许多情况下就顺理成章。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基于企业组织目标对有关当事人的内外部激励和约束而达到的一种均衡状态。

3.公司治理边界的主要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与集团子公司的治理边界。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法律特征,被奉为公司法的经典原则,也是公司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动力源泉。

然而,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公司与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由关联交易引起的公司间关系的复杂化,所有者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微妙。也就是说,公司的实际活动往往是超越法人边界的,公司自身的行为往往是忽视法人边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限责任为母公司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在某种情况下,子公司会受到来自母公司的支配和操纵,甚至也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借助于有限责任的保护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为集团谋取利益,如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②对子公司雇员和股东利益的忽视。如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则雇员无法向公司的集团或母公司请求赔偿工资和福利。子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向其母公司请求利益补偿。③对消费者潜在债务的责任回避。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子公司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损害,使消费者成为债权人,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如果子公司在侵权后因资产不足而倒闭,则消费者作为潜在的债权人其损失也无法向母公司追索。④对政府有关法律和义务的规避。在许多情况下,集团公司也同样利用子公司的法律人格来规避政府法律。例如,一家公司因其经营业务受法律许可的限制或注册登记的限制,它就会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并实际上拥有和操纵这家公司来进行变相经营。一家公司还可以通过新设立公司或通过关联交易控制另一家公司,然后通过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办法来规避税收

可见,在集团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子公司的法人边界作为其治理边界是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权责关系的。近些年来,西方的公司治理和法律实践已经证明,经典的有限责任原则并不是神圣的、永久的法则。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扩大子公司的治理边界,通过从属公司的法人面纱去透视背后的控制者和支配者,从而平衡公司与其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显然这些情况下,公司治理的边界就需要扩大。

一些西方国家的判例和立法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突破,如以下几个案例。

1)“揭开公司面纱”是英美国家的法律,是在处理关联公司中债权人保护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这一原则最早在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得到确认。就一般情况而言,控制性公司仅对其投入子公司的财产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控制性公司无度操纵子公司,而使子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法人地位时,法律将揭开覆盖在公司上的法人面纱,追溯公司背后的操纵者。控制性公司也可能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维护子公司的利益。

2)在德国的公司法中,对如何处理集团关联公司间交易做了相应的规定。在公司集团的关联公司之间,由于交易不是在竞争的市场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就有可能存在通过虚假交易来粉饰业绩、欺骗利益相关者的情况。《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编“关联公司”中规定了有关保护从属公司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并赋予从属公司债权人向处于控制地位的公司及其所有者追索债权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3)欧盟第九号指令特别强调了集团公司中的情形,而且赋予债权人、中小股东及子公司的雇员了解集团其他公司的状况,以及采取行动反对控制公司及其董事会的权利。第九号指令也提出了公司集团中控制与依赖的概念,并建议当依赖性公司资不抵债或破产清算时,其债权人、雇员、中小股东有权向他们的控制性公司追索债务与利益。因为损失是由控制性公司造成的,并且这些决策忽视了他们的利益。公司治理不应再局限于公司法人的自主权和公司的边界之内,在许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的边界大于公司的法人边界。

(2)集团母公司的治理边界。企业集团的复杂性使得集团公司治理具备了双重特征: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分别有行使治理的职责;企业集团本身又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治理机制运作系统。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了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从股东扩大到利害相关者。这样使得企业集团的权力、责任配置以及监督、指导、决策等治理活动超越了企业法人边界,从而引出企业集团公司治理边界的问题。

例如,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M与子公司a、b、c是控制权的关系,母公司的决策意志能够充分体现在子公司的行为中,也就是说母公司决策意志延伸的范围构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外延的界限,这个界限称为集团治理内边界,它体现了母公司决策权的范围。集团治理内边界超越了母公司的法人边界。从公司法意义上讲,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在独立的法人治理内边界,但从实际的经济意义上看,子公司要受母公司的治理,其行为体现了母公司的决策意志,对母公司负有说明责任。因而,集团治理内边界体现了说明责任的范围,如图2-3所示。

图2-3 集团治理内边界

公司N与关联公司d、e、f基于共同拥有市场、共同拥有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契约而形成关联关系。它们构成了外延的界限,被称为集团公司治理外边界。集团治理外边界确定了母公司在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发言权范围,即在关联公司治理中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力,而这一项决策对其意志的体现程度取决于关联公司董事会成员间谈判的结果。集团治理的外边界体现了有限责任的范围,即集团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决策者的一员要按其出资份额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如图2-4所示。

图2-4 集团治理外边界

(3)网络经济中的公司治理边界。网络经济的技术基础是互联网,这种经济形态是人类智慧的伟大结晶。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运行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有:直接经济;超强的正反馈;网络的外部性;标准化竞争;互补性;信息产品成本的高固定性和低边际性;消费转移的高成本;注意力经济;系统竞争。

网络经济的基本规则引起了公司治理的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网络经济采用最直接的方式拉近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的距离,将工业时代的迂回经济变成了信息时代的直接经济。这减少了公司治理边界的中间环节,使过去颇费交易成本的治理过程变成可能。②在网络经济形态中,需求方规模经济和供应方规模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结果导致“双重作用”:一是需求方的增长既减少了供应方的成本,又使产品对其他用户更具吸引力;二是进一步加速了需求的增长,结果形成了超强的正反馈效应,从而导致产业和市场超速发展。③与网络的外部性紧密相关的就是总转移成本。对试图在市场中推出新的、不兼容的技术的公司来说,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就是通过克服总转移成本(即所有用户的成本总和)来扩大网络规模。这对单个公司来讲,治理边界和内容必须向合作和兼容方面逼近。④受强烈的网络效应影响的技术一般会有一个长的引入期,紧接着是爆炸性增长。被预期的标准产品将会成为产品标准。这对公司来说,“预期”也构成了重要的决定公司治理边界的专用性资产。⑤互联网必须是众多消费者一起使用才能充分获得它的福利。对公司来说,消费者同序偏好的专用性资产达到临界是关键。⑥信息产品的近乎零边际成本和“经验产品”以及注意力经济决定了公司治理边界的自主变量,这也是专用性资产的又一新变化,锁定和消费者的转移成本以及搜索引擎也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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