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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模式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③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东权或可剥夺权,是指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力。少数股东权的行使与股东人数的多少并无必然联系,行使少数股东权的关键是必须持有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出资或股份。设立少数股东权是为了防止多数股东滥用多数表决规则。表3-1股权结构模式组合A:分散的所有权和弱控制权。

1.股权的分类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是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按照股权的不同属性,股权可以进行如下划分。

(1)股权控制权与意思表决权。

股权控制权一般是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是指通过股份持有对某项资源的支配权,并不一定对资产享有所有权。通过持有更多的股份,股东可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来说,持有66.7%~100%的股份,具有绝对控制权;持有51%~66.7%的股份,具有相对控制权;持有33.4%~51%的股份,具有一票否决权。

意思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人地位而享有的对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作出一定的意思表决的权利。股权控制权与意思表决权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主要表现在股权与表决权的分享。在现实中,公司权利的实现主要体现于表决权的制度安排。

意思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①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延伸出来的一种权利,除非依据法律规定,否则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②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的行使固然要体现出各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行使必须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

③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④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可以此为由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并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的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2)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的自益权主要包括获得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权、出资转让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可转换股份转换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等投资受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的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权、表决权、选任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申请特别清算权、公司重要文件查阅权等。

可见,自益权与共益权就其内容而言,前者主要表现为股东自身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多具有所有权的内容;后者主要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参与和监督,多具有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管理等权利的内容。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股东所享有的完整股权。

(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或不可剥夺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东权或可剥夺权,是指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力。划分固有权和非固有权的标准在于明确股东的哪些权利是法定不可剥夺或限制的、哪些权利是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从而既可加强对股东权的保护,又可对股东权利重新进行分配或配置。如果股东的固有权被公司限制或者剥夺,属于公司的违法行为,股东可依法主张权利。

(4)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不论股东持股数多少,股东一人即可依自己的意志而单独行使的权利。单独股东权包括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

少数股东权又称共同股东权,是指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的行使与股东人数的多少并无必然联系,行使少数股东权的关键是必须持有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出资或股份。因此少数股东既可以是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持股数总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多个股东。设立少数股东权是为了防止多数股东滥用多数表决规则。因此,共益权多属于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均属于单独股东权。

(5)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行使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指公司的特别股东(如优先股股东、劣后股股东、发起人股东等)才可以享有的权利,公司的特别股东虽然享有某些特别的权利,不过其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他们在某些权益上的所得往往少于公司的普通股东。

2.股权结构模式

按照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组合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如表3-1所示。

表3-1 股权结构模式

图示

(1)组合A:分散的所有权和弱控制权。

这种组合模式增加了股票流动性和公司被收购的可能性,且公司可能缺少来自分散股东的监管,如何处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是关键。可口可乐公司就是这种模式,如表3-2所示。

表3-2 可口可乐公司的前十位最大股东(2019年年报)

图示

资料来源:马克·格尔根.公司治理[M].王世权,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https://www.xing528.com)

(2)组合B:分散的所有权和强控制权。

这种组合模式是在所有权分散的条件下采用杠杆控制,即用少量的股权控制相当大比例的表决权,具体的控制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所有权金字塔控制。所有权金字塔控制是指大股东通过设置多层的子公司,以较少量的现金流拥有更多的公司控制权。例如,A公司用51%的股份控制B公司,B公司用51%的股份控制C公司,C公司最终由A公司控制,即A公司通过26.01%(51%×51%)的股份拥有C公司的控制权。

②交叉持股控制。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的目的,互相持有对方发行的股份而形成的企业法人间相互参股。交叉持股一方面可以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规避被并购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经营失败的风险,推动公司之间的合作,带来协同效应。例如,A公司联合B、C两个公司,分别投资2 000万元、1 000万元、1 000万元,成立D公司,A公司在设计D公司的股权结构时,让D公司再给A公司投资1 000万元,持有A的股份。这样,A公司实际上与B、C两个公司出资一样多,都是1 000万元,但A公司拥有D公司50%的股份,具有绝对控制权。

③代理投票控制。代理投票制度是指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投票制度。股东委托书由公司印发,一个股东出具一张委托书,以委托一人为限,应于股东大会五日前送达公司。委托书通常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是否合法等。某个股东即使只有少量股份,也可利用征集代理投票的方式,实现控制公司的可能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案例3-2

持股比例低于其他股东,怎么就被认定为控股股东了呢?

2017年6月19日,威华股份(002240)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控股股东由李建华变更为盛屯集团。李建华持股比例为10.4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盛屯集团持股比例为8.15%,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盛屯集团持股比例低于李建华,怎么就变成控股股东了呢?原来李建华与盛屯集团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建华将其持有的威华股份51 475 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9%)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盛屯集团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后,盛屯集团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64%,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2017-06-19)

④一致行动人联合投票控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

案例3-3

网宿科技《一致行动人协议》

陈宝珍和刘成彦分别持有网宿科技34.86%和21.37%的股份,为网宿科技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其于2009年4月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至网宿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交易36个月届满后失效,该协议对双方保持一致行动事宜进行如下约定:

(1)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3)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双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4)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双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

(资料来源:中财网,2018-07-16)

⑤表决权分设控制。该控制方式是指同样的股份享受不同的表决权利。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优先股份,二是双重股权结构。

优先股份,也称优先股,即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中的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事项;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优先股是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双重股权结构。双重股权结构也称为二元股权结构、双重股权制,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

案例3-4

京东的双重股权结构

根据京东招股说明书,上市前夕京东的股票区分为A股和B股,机构投资者的股票被指定为A股,每股只有一个投票权。刘强东持有的23.1%的股权(含代持的4.3%激励股权)被指定为B股,每股有20个股票权。因此,上市前夕实行A、B股计划后,虽然机构投资者会收回此前委托给刘强东行使的投票权,但通过A、B股计划1∶20的投票权制度设计,刘强东掌控的投票权不但不会下降,还会提高。

(资料来源:百度文库,2006-06-08)

(3)组合C:集中的所有权和弱控制权。

这种组合模式实行表决权最高限制,即限制单一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的最大比例,或者投资人仅对关系其核心经济利益的少部分特定事项(如公司发行新股、分红与清算等)具有一票否决权,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平衡双方利益。

(4)组合D:集中的所有权和强控制权。

这种组合模式的优点是所有权被控股股东掌握,因此容易形成很强的监督激励。缺点是降低了资产变现能力和增值收购的可能性,以及存在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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