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优点
一是股东持股比例高,有动力和能力直接介入公司的日常管理决策,防止经营者利用“内部人控制”作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持股稳定性较高,使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促使股东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是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可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股东如果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英美国家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
三是德日公司由于员工参与治理,既提高了内部监督能力,又维护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强,比较敬业,这表现在德日企业员工极少跳槽,以企业为家。
2.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缺点(www.xing528.com)
在1990年之前,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一直受到赞扬。有学者甚至认为,德国和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都是由于其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高效的公司治理效率。但是,从1992年开始,日本经济一直停滞不前,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日本公司的治理模式更成为亟待改进的代名词;1993年,德国发生了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经济衰退,导致德日公司机构主导型的治理模式开始引起人们的反思。德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出现问题是必然的,因为它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势的银行等利益相关者阻碍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在一个健全的控制权市场中,接管活动会有效地限制高管层的腐败行为,降低无效经营,改善公司的业绩。但在德国和日本的公司中,银行参与治理实际上是对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代替,这抑制了其他治理机制的健全发展,例如对接管的阻碍、信息披露非常不透明等。银行稳定地持有公司的股份,接管机制几乎不能发挥作用。实际上,德国和日本公司发生接管的概率极小。
二是监督力量微弱。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来自公司外部的监督力量十分微弱,外界很难从极少的信息披露中看出公司决策的制定过程。银行的监管动力也不足。纯粹的投资者只有通过昂贵的监管才能增加其股份的价值,股东持有的股份越高,越有动力这么做,银行的动机却那么不明显。实际上,银行由于有抵押或账目监督等手段,它对高管层的干预往往只是到了他们的决策威胁到公司生存时才显得紧要。这时,股东利益已经由于公司既往经营失误而发生损害。
三是法人交叉持股和主银行制度使得企业的产业创新能力下降。稳固的所有权结构使企业安于现状,其产业的创新能力下降,日本的经济危机就是很好的例子。日本经济迟迟不能复苏,部分原因就是日本企业的产业创新能力极低,没能完成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德国和日本的公司由于施行终身雇佣制及董事会的特殊选举办法,导致公司内部产生“论资排辈”的现象。另外,终身雇佣制及递延报酬抑制了公司员工的创新,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