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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成为追逐的财富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马迁对每一个地区都指出了一个关键的中心都市。为了战争和各种国与国之间交往而修造的公路,促进了这一系统的发展。司马迁列举了一些发家致富的成功事例,用以说明这些职业的价值。这种误解为汉武帝统治时期摧毁私人贸易扫清了道路。政府所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出卖爵位、头衔和允许以交付赎金来代替监禁或其他刑罚。同时,因伪币出现而引发的货币危机,又因法定通货的贬值而进一步恶化。

土地:成为追逐的财富

工商活动的发展

在前一章中我们看到,(1) 中国统一后人口的增长,导致了人均占有耕地的比率下降到很低的水平,只给农户留下很小的农作空间。如果农业不是劳动密集型的,多余的劳动力就必须迁徙到新的土地上,或者进入到非农行业,如工商业里去。

事实上,在中国历史的早期,工商业似乎曾一度有机会兴盛起来。早在战国时期,伴随着地区间的频繁联系、货币制度的发展,以及城市中心的增长,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商业的繁荣,那些在生意上获得成功的人,也同时赢得了很高的社会地位。(2)

汉朝初期,商业活动非常兴盛,继续保持着战国时期的商业繁荣和壮观的城市化进程。太史公司马迁在《史记》中有一篇专门记载货殖情况,其中列举了公元前2世纪时中国一系列重要的都市中心。司马迁对每一个地区都指出了一个关键的中心都市。这些都市要么拥有能够

提供商(3) 品来源的广阔腹地,要么可以从其他国家输入物资,并且依托着公路或者水道,交通运输十分便利。(4) 在记录公元前81年围绕经济政策的宫廷辩论的《盐铁论》里,这些都市中有很多也作为商业中心而被提及。(5)

将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加以比较,我们就会看到,战国时期之所以贸易十分活跃,是因为此时有了比较发达的交通系统。为了战争和各种国与国之间交往而修造的公路,促进了这一系统的发展。战国时贸易兴盛的另一缘由,是当时的若干大国比春秋时期的封国要大得多,人们可以在其中自由流动。(6) 到了汉代,中国已经统一,道路系统更加完善,战国时期敌对国家之间沿着边界修建的障碍物和关卡也大为减少,我们由此可以想见,汉朝时期的商业活动会更加兴盛。最好的公路系统当然是秦始皇时修造的,由汉帝国继承了下来。据说,这种五步宽、用夯实的土作路基的公路,路基两边有金属柱加固,还有一排排的松树遮阳挡光。首都与东部沿海地区和长江流域,通过这种交通网络都连结在了一起。(7) 司马迁指出,由于国家的统一,富有的商贾们在中国四处旅行,商品从一个地区流往另一个地区,对于自然资源的流动,既没有了关税,也没有任何限制。(8) 在统一的国家消除了战国时各敌对国家设立的壁垒之后,战国时期开始浮现的地区之间的依存关系,就发展成活跃的区域间贸易。(9)

区域经济的专门化意味着有可能大规模生产某一特定产品。司马迁曾列举了一系列经济行当,它们给业主带来的回报,不少于一个被封地授

爵的领主的收入。其中包括养殖牲畜、栽培果木以及各种园林经营等。(10) (11) 在另一处,司马迁又扩大了这一清单,进而包括了粮食生产、皮毛制作、车船制造、木器家具制作、衣物织染、食品加工,以及各种中间经纪和信贷活动,他认为在这些领域,只要生产规模大,人们就可望得到丰厚的利润(12)

尽管汉高祖制定了各种阻抑商人发展的法律,但在汉朝的早期阶段,仍然出现了一系列容易致富的行当。司马迁列举了一些发家致富的成功事例,用以说明这些职业的价值。表4列出了这些秦汉人借以致富的职业。

表4 致富者的行当

资料来源:《史记会注考证》,129:3942;沃森英译本《史记》,2:495498;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452456。

看来冶铁与地区间贸易、对外贸易是当时获取巨额财富最常见的途径,这些行当也正是需要大量劳动力的领域。

对工商活动的限制

汉朝政府对商人的态度远远说不上友好。几乎在朝代建立伊始,兴盛的商人群体就受到了政治上的压制。汉高祖刘邦就禁止商人穿丝绸、乘车舆,并且为了限制和贬抑商人而提高了贸易税。在其后几个皇帝统治时期,商人及他(13) 们的子孙都不能在政府中任职。(14)

采取这些措施的动机,在汉初的文献中没有明确的记载。可能汉朝只是继承秦朝的律法,而这种律法是把士兵和农民作为国家的支柱的。(15) 但另一方面,秦国又的确出现过一些著名的商贾,如曾长期担任丞相吕不韦。像巴郡寡妇清夫人这样的富豪,也确实得到了秦始皇的尊崇。(16) 因此,有关汉朝由秦朝继承了抑商政策的推测,似乎不是令人满意的解释。也可能是商人的盈利活动引发了其他行业强烈的嫉妒和敌意。汉高祖出身农家,所以会实施这种体现了非商业行当中很多人共有的嫉恨心理的惩罚性措施。当然,汉王朝首先关心的是帝国的稳定,这就是艾森斯塔德所谓的导致中央集权帝国衍生的那种政治领域内部的条件。艾森斯塔德又认为,作为帝国衍生的外部条件,在诸如经济活动这样的非政治性领域里,必须使资源“自由流动”,而不能让其被任何特定集团固定地把持。(17) 由商业活动创造的财富,独立于政治体制之外,会成为一种由不受政治控制的商人群体所固定地把持的资源,这是统治者不愿容忍的。

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在经历了一代人的相对和平之后,汉帝国开始感觉到人口增长带来的压力。如果帝国想保持安稳,就必须喂饱这些人的肚子。因此,在汉文帝(前179—前167)的朝廷中,最早意识到粮食短缺威胁的贾谊断言,粮食生产者相对于大量的消费者来说,实在是太少了,他敦促要使那些闲逛的、寄生的人回到务农的位置上。(18) 与贾谊同时代的晁错更进了一步,他认定商业活动的易于牟利是诱使人们脱离农业这一生产性行业的罪魁。(19) 日益明显的粮食短缺现象事实上极可能是与人口增长密切相关的,但在公元前2世纪中叶,它却这样被错误地归因于农业人口向商业领域的外流。这种误解为汉武帝统治时期摧毁私人贸易扫清了道路。

正如艾森斯塔德所发现的,中央集权帝国的统治者,通常使用下述两种手段之一来实现对资(20) 源的控制:要么是直接积聚资源,要么是鼓励社会上各种群体开发资源。汉武帝时期经常的对外战争、大规模的破坏、挥霍无度的奢侈,以及到泰山巡礼等,都是耗资巨大的,(21) 随之而发生的财政危机迫使朝廷不得不去发掘更多的资源。政府所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出卖爵位、头衔和允许以交付赎金来代替监禁或其他刑罚。(22) 当时,洪灾和维持边疆防务的沉重负担耗竭了国库。同时,因伪币出现而引发的货币危机,又因法定通货的贬值而进一步恶化。通货膨胀虽然损害了政府和一般公众,但是对商业界却没有影响,高利放贷和囤积居奇反而为商人们提供了获利的额外机会。(23) 于是政府开始介入私人工商领域。对获利极丰的盐铁业实施垄断,大概是政府在这方面所采取的第一个有力措施。(24) 政府对盐铁实行专卖有双重的动机:比较明显的是需要钱财解决财政困难,不那么明显的动机是要重申汉帝国政府的权威。富商巨贾和其他役使贫民的人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威胁。《盐铁论》中有一段话说得很明白,国家专卖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遏制富商日渐增长的影响。因为商人有能力聚集起大批的追随者(25)

除了对盐铁实行专卖外,汉朝廷还采取了其他一些限制商贾的措施。公元前129年,皇帝下诏对商人的车辆收税,(26) 这一举措可能与以前禁止商人穿丝绸乘车舆有关。与此同时,政府又开征了一些商业税,(27) 并于公元前120年针对商人和手工业者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税制。依照新的税制,对车辆等交通工具的征税仍然是高额的,而商人和手工业者拥有的财产也被按其价值的6%征税。(28) 不过征收财产税这一特别举措最为深远的影响,还是对检举他人隐瞒财产者给(29) 予奖励的做法。在开征财产税三年以后的公元前117年,一位名叫杨可的人被委任专门负责这类检举事宜,兴起了大规模的检举和惩罚,结果凡是被发现对自己财产估值报告不实的“中家以上”人家,都彻底破产了,他们的土地、奴婢和其他财产都根据皇帝的命令被没收充公。这类富人就包括当时文献中的“商贾”。(30)

有人提出,这一特殊的财产税会驱使商人将资本转投于土地,因为“土地不是新的财产税的征收对象”。(31)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这道公元前120年关于征税的敕令,同时禁止商人拥有土地,违者土地将被没收充公。看来在公元前120年之前,商人曾拥有土地,而且所拥有的地产如此之多,以致被认为危害了国家经济。此外,居延汉简上的财产登记既包括居民、奴婢、牲畜和车乘,也包括土地。(32) 由此可见,土地是包括在财产登记中的,财产税的征收规定就是意在剥夺商人的土地,并将之转由政府直接控制。(33)

财产税使商人们吃尽了苦头,遭到摧毁的富人中大部分是商人,但其他富人恐怕也不能幸免。倒是政府的另一项措施是只打击商人,而不波及其他富人的,这就是官府对贸易的介入。政府不仅垄断了盐铁,而且还买卖其他产品牟利,与私人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竞争。(34)

在整个西汉王莽当政时期,都存在着官府经营。在公元10年和公元17年公布的法令中,政府加强了对商业的控制,包括实行强制性的标准价格。不过,官僚体制的弊端,加上复杂繁琐的程序,使得这套制度对平民害多利少。(35) 比较而言,公元10年的法令所规定的市场税,要远远低于先前向商人征收的财产税。市场税的税率是所得利润的1/11或9%,财产税则是本金的6%,而依据汉朝人的看法,当时本金通常所能获得的利润也就是6%。(36) 市场税的存在表明,在王莽当政时期很可能已没有了财产税。(37) 东汉时期没有提到过财产税,而(38) 对商业利润可能仍征收1/11的税。这种税大概比农业税重得多,后者的税率通常是产量的1/30。我们不知道在公元前120年颁布禁令之后,商人是否一直被禁止拥有土地。不过在东汉初年,大约是公元26年至公元30年的一份奏折中提到,大量由富商占有的土地被出租给佃农耕种。(39) 很可能对商人拥有土地的禁令只是在汉武帝在位期间得到了执行。更有可能的是,随着告缗令的废止,关于商人不得拥有土地的禁令也随之作废。(40) 换句话说,商人在公元前120年以前的年代里曾向土地投资(这一事实可由公元前120年的诏令和公元前117年对商人土地的没收得到证实),而现在商业税与农业税之间的差距,又大得足以诱使商人将他们所赚来的钱转向土地投资,只要禁止拥有土地的禁令终止执行。(41)

因此,正如司马迁所指出的那样,最可靠的财富形式仍然是土地,商人们是“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42)

土地被视为最受青睐的财富,大概不仅反映了人们所公认的真理,即土地可以永存不灭,而且还反映了一种实际需要。司马迁有一段详细的讨论,探讨了从事贸易活动的一般理论,他的基本思路就是强调粮食供求关系的重要,当时的人是将粮食视为基本商品的。(43) 很可能这些商人们感到有必要取得土地以确保自己的粮食供给。司马迁宣称,从经商(44) 赚到的钱,可通过向“本”业投资而确保不失,所谓本业即指农业。(45) 在汉代成功致富的人之中,至少有两个是靠经商赚钱,然后又购置了地产。(46)

因此,对工商业发展所施加的遏制,不仅降低了非农业活动吸收剩余劳动力的能力,而且还驱使资本转而购买土地这一农业发展最基本的资源。

国家打击豪强

在私人土地所有权随着分封制逐渐瓦解而确立起来时,土地便为权贵、富豪们所青睐,成为他们攫取和积聚的对象。赵国的将军赵括,就曾花费时间和金钱来寻求良田沃土。他们取得土地可以是通过购买,(47) 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手段,如通过统治者的赏赐,(48) 或者通过自身的影响力为普通人提供避税保护,从而控制他们的财产。(49)

秦汉实现统一后各种封国的解体,并没有完全消除与昔日诸侯有各种渊源关系的豪门望族的影响。正如增渊龙夫所注意到的,在汉朝建立后的最初一百年间,昔日封建贵族的后裔,仍有不少是各地地方上的豪门望族。作为富豪,他们过着奢华的生活,有随从部属和雇佣来的剑客听命效力,具有相当的权势。他们之间互相争斗,甚至还对地方官员施加威胁——例如,昔日秦国贵族的后代仍保有很大的权势,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委派最强硬的官员去治理这些秦国贵族的昔日领地。(50)

汉朝建立后,新的权贵集团也开始利用他们的政治影响来发家致富。这些人都是汉朝开国时期几个皇帝的功臣或其后代。例如,灌夫是一个军功并不算很卓著的武将,但他积聚了大量的家财和良田。司马迁在记述时暗示,(51) 灌夫的财富是来自于他对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利用。(52)

在汉朝的最初三代人时间里,那些有功的文臣武将及其后代控制了国家的政治舞台。例如,丞相的职位都由封侯的人来担任——而汉朝初期能封侯的都是那些因开国有功而受到册封的人及其子女,要不就是皇亲国戚。(53) 有关那些较次要朝官的职位,资料虽然不完整,但也显示了相似的情况。(54) 尽管关于地方行政官员的记述很少,但似乎那些显贵集团也经常委派他们圈子里的人充任各郡的太守或王侯封国的相,灌夫的经历就说明了这种情况,他既担任过地方太守,又做过朝中的高官。(55)

这个集团中的功臣,在高祖皇帝时被封侯的达143人,吕后当朝时12个人封侯,文帝即位后册封了10人。总数共165人。(56) 这些家庭,再加上他们先前的部属和亲戚(例如,灌夫父亲与灌氏家族的关系),构成了这个国家中最有影响力的权贵家族。尽管在地方上,地方首领一直在耀武扬威,但这些权贵家族却垄断了中央政府的职位。这两种人都有力量为满足私利而攫取大量的土地。(57)

虽然历史学家没有多少确凿的证据支持上述的推断,但汉代的人们确实记载了穷人失去自己耕地的所有权、而富人占有大量土地的情况。尽管董仲舒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些社会集团攫取了农民的土地,但他们很可能就是那些有功的官宦及其后代。(58)

霍塞利兹扩展了阿尔蒙德提出的模式,利用它来说明经济绩效与官僚制结构之间的关系。他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注意到,一个社会的历史进程可以被看作要经历若干阶段:首先面临的是统一或整合的问题;其次是如何系统(59) 地实现目标的问题;最后是适应的问题。(60)

公元前2世纪汉代时的中国,不仅面临着国家重新整合的问题,而且需要解决如何确定自己的目标这一深刻的问题。在汉朝创立后的头50年中,至少爆发了五次内战。直到汉武帝在位时期,内部的争战才停息下来。在汉代早期五位皇帝统治时期,最野心勃勃的皇位争夺者是实权在握的军阀和被授予大量封地的皇家子侄。他们在与皇帝的军事冲突中纷纷落败了,但皇权的统治仍未就此有效地扩展到地方一级,只是到了汉武帝即位后,情况才开始变化。汉武帝强迫富豪、显贵和各种“地方精英”迁离他们的家乡地区,以此连根铲除战国时期残留下来的势力。(61)

此外,郡守运用极端严厉的处罚手段剪除地方豪强的首例事件,也发生在汉武帝统治时期。(62) 这里我们应当注意,这些地方上的头领和精英往往是一些“侵寺细民”的人或“恶霸”。(63)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个地区里的豪门望族,可以既包括作为汉朝统治支柱的功臣集团,又包括颇让朝廷疑忌的旧的地方豪强。功臣集团成员的后代长期和(64) 皇帝分享着政治权力,但到了距离开国已至少有两代人时间的汉武帝时期,他们控制权力的时代结束了。皇帝和开国元勋之间,以及皇帝与其远房兄弟之间原来那种密切的关系,现在已经大大削弱。由于这种由非正式关系形成的结构已不再起作用,新承大统的汉武帝就不得不建立正式程序化的新结构,以保证政府的顺利运行。正是在这个时期,汉朝政府不得不转向其他社会群体以吸收新人充任各级官员,而旧时代的群体则无可挽回地衰落了。(65)

西定生指出,汉帝国的体制逻辑,使得其必须追求对各个臣民的直接控制,政府不能容忍有任何其他的社会力量介入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66) 正因为如此,到了汉武帝当朝的最后两年(前88—前87),几乎所有因功封侯的人都被剥夺了领地和封号。对他们的贬谪常常只是基于一些极其琐屑的指控。旧集团消失得非常彻底,以致汉宣帝(前73—前49在位)发现那些功勋卓著的将军的后代,现在竟成了雇工或者仆役。(67)

由此可见,控制了地方的两类豪门望族,即昔日地方领袖的后代和汉朝前数位皇帝功臣的后代,很可能是眼看着自己的土地(如果有的话)被汉武帝这位至高无上的掌权者拿走了。

皇帝宠臣与权贵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汉武帝时强大的朝廷一方面出于疑虑和忌恨,遏制了可能对皇权构成挑战的富豪、权贵们,另一方面却又培育出了同样会巧取豪夺百姓土地的自家的权贵集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那些朝廷重臣,那些可以直接行使或利用皇帝权威的政治人物,诸如外戚、宦官、宠臣、朝中文武高官、皇室的子女,以及他们的亲戚和后代等。这个集团(68) 发迹,依靠的是皇帝个人的垂幸或者由此而派生出来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它就是汉王朝的化身。

外戚和宦官尤为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是内廷的主要成员,而内廷实际上是皇帝的私人工作班子。以丞相为首脑的政府属于外朝。内廷是以皇帝的名义说话,因此权势更大一些。(69) 事实上,在西汉时期,外戚中的主要人物无论拥有何种头衔,他们都常常可以操纵皇帝,至少也是皇帝面前的重臣。汉朝初期,吕后在其子惠帝去世后篡取了皇位,吕氏家族一度掌握了政权。从这时开始,外戚干政就成了汉代政治中的常规现象,一个前朝的外戚家族从权力的最高峰跌落下来,另一个家族则因女儿嫁给了当朝皇帝又走向权力。在西汉时期,这样的家族不少于10个(吕氏、窦氏、田氏、侯氏、卫氏、许氏、石氏、傅氏、丁氏和王氏家族),东汉时期则不少于8个(郭氏、马氏、阴氏、邓氏、窦氏、阎氏、梁氏和何氏家族)。这些家族中有一些,如王氏家族和梁氏家族,都曾通过左右皇帝的婚姻安排加强了与皇室的关系,得以一再返回权力中心。(70)

权贵们常常可以获取大量的土地,他们不是从皇帝那里得到赏赐的公地,就是将私人的土地攫为己有。(71) 外戚们经常这么干是众所周知的,很可能由于赏赐公地给他们的情况过于常见,以致史书中都很少予以记载。不过,强行霸占土地的事情史书中倒是经常提及。窦婴和田蚡之间(72) 的冲突就是早期的一个例子。这两个人都是外戚,又都做到了大将军和丞相,当田蚡正权势显赫时,窦婴已过着半隐退的生活。田蚡向窦婴索要一些肥沃的田地,遭到拒绝,恼羞成怒的田蚡就以莫须有的罪名指控窦婴,把他杀了。(73) 在另一个例子里,一个王氏家族的成员冒称一块已经被他人租去耕种的公地是自己的,把它高价卖给了政府。(74)

在东汉时期,外戚通常都是一些已经身居高位、家财万贯的望族。实际上,他们之中的大多数,在光武皇帝统一国家之前,就已经很富有、很有权势了。光武皇帝的第一位夫人郭后的父亲,就是拥有价值数百万贯钱宅地的郭昌。(75) 即使是这样,东汉的这些外戚家族仍然要掠取财产。窦宪掌权时强占某位公主的土地就是非常有名的一个例子。(76) 马防和其兄弟据说算是某外戚家族中最有良知的成员了,但他们也仍试图在京畿一带取得大量的良田。(77)

行使摄政权力几达20年(141—159)的外戚梁冀,因其在畿辅地区占有众多田地而臭名昭著。据史书记载,他把大片的土地用作狩猎场。由于洛阳一带的土地以肥沃著称,梁冀肯定是从原土地所有人那里占取了大量的耕地。不过,当159年梁冀失势后,他的财产随即被政府没收,那些林苑后来分给无地的穷人维持生计了。(78)

宦官在宫廷里服务,与皇帝的关系十分密切。尽管他们是伺候人的,他们的生理缺陷又让人轻蔑和鄙视,但是由于是皇帝身边的人,当皇帝的权力为其他权贵如外戚所篡夺时,宦官就成为皇帝可以与之结盟以夺回权力的唯一人选。宦官还充任皇帝的私人秘书,这也是他们借以影响政府日常工作的一个途径。(79) 到东汉时期,宦官郑众在公元93年帮(80) 助汉和帝发动政变,从国舅窦宪手中重新夺回了权力,宦官的地位就更强大了。(81) 此后,至少有五次,宦官在推翻了外戚事实上的摄政之后,掌握了朝廷的最高权力。(82) 虽然宦官没有后代,但他们的家族乃至其收养的子女,也在权力核心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集团。在那些权势显赫的宦官的传记中,有一些关于宦官及其亲属贪赃枉法的实例。记载最详细的是侯览的列传,他在汉桓帝在位期间(147—167)一直掌权,并延续到公元172年。通过受贿和其他非法途径,侯览攫取了大量田地。公元169年,其家乡的地方官员报告说,侯览从他人手中至少占取了381所房宅和1.18万亩土地。当侯览当权时,他可能是其家乡最大的地主。(83)

借皇权而自重的还有皇帝宠幸的朝臣。虽然他们无法达到外戚和宦官那样的权势,但仍可以因受到皇帝宠幸而获取大量的财富。其中最著名的董贤是汉哀帝(前6—前1在位)所宠爱和信任的朝臣,他拥有的地产极多,以致他反对对私人拥有土地的数量加以限制。(84) 在那些地位低一些的宠臣里,也有人不是拥有皇帝所赏赐的土地,就是能够通过自己在宫中和朝廷的影响掠夺土地。除了皇帝的宠臣,这类人也包括皇帝的乳娘、远亲等。(85)

外戚、宦官和宠臣如此地攫取土地,似乎反映了他们都抱有一种观念,即在享有皇权或能利用皇权时,通常总是要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持久性的土地财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或者是要求皇帝赐给他们公地,或者是从别人手中攫取财产。到汉朝末年,皇帝直接掌握的“公地”已变得愈来愈少;掠夺私人财产可能也就越来越多了。

这个集团中的人之所以有权力获取大量土地,是因为他们得到了某位皇帝的宠幸。由于朝廷里进行着权力斗争,在一个皇帝在位时僭取了权力的人,往往无法在下一个皇帝即位后保住自己的地位。不过,也总有一些人能持续受到宠信,因而有机会运用各种手段掠取庞大的地产。撇开这类走马灯似的权力更替不谈,就任何帝王左右总是会有这些权贵集团而言,它们是持续存在的。

地方权贵

地方上的权贵,也就正是那些能够利用社会政治优势建立起经济实力的人。这一类人是地(86) 方上的实力派,包括世袭的贵族和通过在政府任职而获得权势的地方精英,前者是被册封为王侯的皇室子侄,后者则是朝廷或地方上的官宦。这两个集团互相联手的情况并不少见。自汉朝建立以来,王侯的封地都是散布在各郡县等常规的行政单位之间。随着权力逐渐集中在皇帝手中,这些王侯被剥夺了管理封地的权力,他们的领地则由朝廷任命的相治理。被册封为王的,是刘氏皇族的成员,册封为侯的,是功臣或国戚,他们仍居住在被册封的地方,靠赋税收入生活。(87) 尽管这些人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但他们的贵族身份仍使他们在其所在地区有巨大的影响。他们既容易给自己弄到土地,收取地租,又可收到来自其领地的贡纳。史书上记载了这样的一个例子,光武皇帝的一个儿子刘康,受封于济南国。公元83年,汉章帝(76—88在位)将以前从其封国剥夺的领地返还给他。以后康王便开始聚敛财富,其中包括宅邸、奴婢以及800顷耕地。(88)

私人土地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取得。买卖当然是其中之一,还有一种手段就是垦殖。宇都宫清吉对光武帝刘秀原来所属的舂陵侯家庭的经济境况进行了一番很有趣的观察。舂陵侯的封地位于现在河南南部的南阳,不过是县下面的一个低级区划。最初被封舂陵侯的是长沙王的一个儿子。刘秀的四代前辈都离开了封地在外面做官。很明显刘秀和他的三代先辈都不是侯的爵位的承袭者,尽管他们仍然是这个侯爵家庭的(89) 成员。刘秀在年轻时,曾在一次赋税诉讼中出面代表这个侯爵领地。(90) 刘家当时约有20位男性成员,似乎仍是一个共有财产的家族。(91) 它被指控欠缴的税款包括粮食税和草秣税。根据有草秣税这一点,宇都宫清吉推断刘氏家族的财产包括一些新开垦的田地,因为只有对这种土地才不征收常规赋税,只征草秣税。欠缴的税按实物算,达2.5万斛谷物,宇都宫清吉推算,这应相当于自王莽篡汉以来10年的税额。他认为这一数额表明被征税的土地为250顷至313顷,由此,刘家除了原来册封的由467户舂陵属民耕种的200顷领地外,应当还有250顷至313顷的私有土地家产。(92) 尽管舂陵侯家并不是舂陵地区唯一的封建领主,但其开垦和占有的土地大约占该地区全部可耕地的1/3,因此,舂陵侯也就是舂陵一带最大的地主了。

舂陵侯家的事情之所以有历史记载,是因为其中的一个子侄,即刘秀,后来成了东汉的开国皇帝。汉代这些被册封的贵族,包括像舂陵侯这样封地位于县以下单位的普通贵族,凭借他们从其领地获得的高额岁入,当然能够积聚起包括大量地产在内的巨额财富。由于全国遍布着数十个王的封国和数百个侯的领地,这种基于贵族背景的,因而是过渡类型的地主身份,很可能在汉代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因朝代的变更而失去贵族身份,或者因为与皇室的血缘关系疏远而失去了政治影响之后,应当很容易就成为单纯的富有地主。无论怎么说,他们从每个佃农那里收取的田租,要占到这个佃农一年收成的1/2甚至更多。这种收入确实要比每年只能向每个属民家庭抽取200钱的贵族强得多。(93)

在汉武帝时皇权得到充分(94) 的巩固后,地方上的首领逐渐转变为一种地方精英群体,成为朝廷选拔政府官员人选的来源。从汉文帝当朝时起,通过察举选拔官僚机构成员,逐渐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并历经文帝、景帝和武帝时期而趋于成熟。(95) 然而,那些权贵家族,通常可以对地方官员施加影响,垄断人才的举荐,推荐他们自己的子侄任职为官。结果就使整个家族在地方上权势日益显赫。(96) 由于地方举荐名额是在整个帝国范围里分配的,每一地区都有自己的份额,因此借助控制察举而出现的地方权势家族也就遍布帝国各地了。

在汉代,担任政府中高级职务的官吏的薪俸是相当丰厚的。根据宇都宫清吉制作的图表,汉代官吏的薪俸级别最高的是朝中大臣,为每月180斛谷物,最低的是小吏,每月为8斛谷物。公元106年时,谷物与钱的官方兑换率为每斛7142钱。(97) 因此,一个高级官吏的年收入超过了1.2万钱,而中级官吏的收入则是这个数字的1/3。就实际生产率而言,一亩土地年产量约为3斛谷物,最肥沃的土地的最高年产量是每亩6.4斛。由此可知,一个高级官员的年收入相当于720亩一般土地的收成。中级官员的年收入相当于240亩一般土地的收成。当然,农地的实际产量高低不等,可能与每亩3斛粮的标准相差很大。(98)

除了正常的薪俸,汉代的官员还可享有食品供应和一所官邸,另外还有来自帝王的各种馈赠和赏赐。因此,这些官员足以依赖个人收入就积聚起大量的财富。(99) 贡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是一个受人尊重的儒生,耕种了130亩土地维持妻儿的生计,其财产所登记的价值不足1万钱。在受到皇帝的召见时,他不得不卖掉100亩土地,以凑足赶赴京城的路费。到了京城后,他被任命为中级官员,每月薪俸9200钱,后来又升了官,月俸最终达到1.2万钱。(100) 这一个月的俸禄就已相当于他先前全部家产的价值。试想,一个几代人都被举荐为官的地方豪族,如果每个被举荐的人都能在政府中得到一个好的职位,仅仅计算正常的俸禄,他们就可以积聚多少财富!有些时候,高级官员还被册封为贵族,获得领地,领地的收入就使这些家族更加富足了。博学多识的匡衡原来是替人放猪的,后来封了侯,他只是靠自己领地的税收就累积了大量的财富。(101) 在一个土地是最可靠的投资对象的时代,一个连续若干代人入朝为官的家族的出现,就很可能意味着一个地主家族的出现,薪俸等收入在各种开销后剩余的钱会被不断地投入到地产的积聚上。除了购买土地,官僚们还可以利用他们的种种关系和影响,将公地转到自己的名下,甚至还可以强占弱小者的财产。裙带关系也促成了这些家族的世代延续,因为他们只从自己的圈子中选拔官吏,特别是在东汉时期。(102)

地主制度的发展

在汉武帝统治之前,地主包括地方权贵、朝廷宠臣、军功贵族以及富商巨贾。汉武帝加强集权后,皇帝宠臣的地位依然如故,而那些原本是地方性权势集团的地主,却通过察举制度被选拔到了政府中任职,从而融入了汉朝的官僚体制。(103) 商人的财产至少有一次(即汉武帝时期的那次)曾被帝国政权强行剥夺过。为了生存,他们常常不得不与官僚甚至朝(104) 廷建立关系。例如,《货殖列传》中列举的富豪之中,有一个就是与朝廷中的权势人物联手,靠着他们的庇护发了财。(105) 反过来看,官僚也同样经商。例如,被罢免了官职的宁成,把投资土地视为有利可图的事情,借钱购买土地,租给佃农耕种。(106) 同一家庭的兄弟之间也可能会进行分工,就像何武家的情况。何武和他的四个兄弟都曾在地方官府任过职,其中至少有三个后来在朝廷中担任了高官,但五兄弟中仍有一人在他们家乡城镇的市场上注册经商。(107)

《四民月令》证明了同一个家庭里可以既有人做官,又有人当地主,还有人经营工商业,这些活动都被认为是上等阶层的正常事务。刘秀的贵族地主家庭与李氏、樊氏和阴氏等商人-地主家庭联姻,反映了另一种财富与政治权力的结合。(108)

同时,贵族和官僚还可能是相互重叠的,因为贵族子弟中有许多也在政府任职。刘秀的曾祖父、祖父和父亲就都是地方官吏,又仍是舂陵侯家庭的成员。(109) 受到皇帝宠幸的人出身各种各样,尽管他们可能并不是职业官僚,但自然会获得某种公务任命。到了西汉的后半叶,这些不同的社会集团相互融合,产生出了一个富豪、学者和权贵三位一体的单独的社会阶层。

权势人物之所以投资于土地,不仅仅是因为商业领域缺乏安全保证,容易受到政治上的压力(汉武帝当朝时的情况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而且还因为土地能给他们带来丰厚的回报。在汉代,土地税通常是每年收成的1/30,而从佃农那里收缴的地租却占到收成的1/2甚至更多。(110) 土地税与地租之间的差额,就落进了地主的腰包。当人口增长时,土地的价格也会随着对土地需求的扩大而上涨。人们将从土地上赚到的钱,又投资于购买更多的土地。这种滚雪球似的进程,启动时需要一定的时间积聚能量,但是一旦启动,它的加速度迅不可挡。似(111) 乎正是由于启动时需要时间,所以土地集中趋势要在武帝剥夺富豪土地的举措一百多年之后,即哀帝时期,才足以产生社会危机。不过这场危机在后来不到20年的时间里竟达到了空前严重的程度,以致王莽不得不试图实施将全部土地国有化的激烈措施。(112)

东汉时,早在开国皇帝在位期间,政治权贵占有大量土地就已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光武帝曾注意到他的亲戚和朝臣都拥有大量的土地。他试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土地丈量,但是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阻碍,许多地方官吏因未能完成任务而受到处罚。(113)

东汉时期的自耕农缺少土地,恐怕不仅是人口增长的结果,而且还反映了四处寻购土地的地主的胃口日益增大。因此在东汉,一个好的地方官将把很多精力放在开垦可耕地上面。(114) 尽管这些模范官员大概是诚心诚意地想开发新土地给自耕农,但对新土地的强烈追求仍可能是人口压力和地主购买土地的市场刺激共同作用的结果。

人们普遍认为,东汉王朝的建立,是具有地主背景的士子们共同努力的结果,而刘秀及其副手们是他们的领袖。(115) 因此,在那个时期,豪族权贵是适逢其会。他们不断地强化自己,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构成了东汉的特征。(116) 他们的经济利益因他们在政治上的绝对优势而得到保护。(117)

在整个东汉时期,没有在纠正土地分配不均上作出任何努力;甚至像西汉时期师丹和王莽所作的那种努力都未尝试过。正如仲长统注意到的那样,形势正在(118) 走向危机。他哀叹少数人不受阻碍地在自己手中积聚财富,(119) 但是他也希望自己能够拥有良田沃土,由佃农来耕种,以便有时间做学问。他的理想事实上反映的是一种上流阶级的生活。(120)

到了汉朝末年,土地集中的现象已变得极其寻常,以致荀悦这位大概是汉代最后一位提出限制田产的官员,感到自己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恢复古代的井田制太不现实,对购置土地不加限制又令人难以接受。(121)

地主所有制发展到最后阶段,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社会分化就走向了两极化。虽然从理论上说,地主只应根据契约享受经济上的优势,但佃农事实上却被置于地主的完全控制之下。仲长统所描述的情况,(122) 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汉末所出现的那种局面,即随着皇帝对个体臣民控制的瓦解,佃农成了地主的私人奴仆。在三国时代前夕,地方首领已能够指挥数百或数千的宾客、徒附。(123) 当然,这种纽带超出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经济关系,并预示了以魏晋时期等级社会为标志的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出现。不过,在到达这一阶段之前,有些佃农仍是国家直接的和法律上的臣民,国家向他们征收赋税,同时为他们提供保护,这种格局与领主庄园里的徒附仍存在着重大的区别。

结 论

在国家要消除逐利竞争的压力下,汉代社会工商经营的行当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意味着早期中国经济中工商业的发展非常有限,而农业发展的环境相对来讲比(124) 较有利。在第六章中,我们将对农村中的非农业活动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从地主所有制发展中受益的是中央和地方最有权势的集团。这一制度的发展,意味着农业开始被当成了生产利润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稀少的可耕地人均占有量会导致农作的精细化,以便实现人们高产和盈利的愿望。大量的人口提供了充裕的劳动力,地主发财的欲望和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有限的土地上求生存的欲望,则为发展这种劳动密集型农业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1) 36

(2) 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页138139。

(3) 37

(4) 见《史记会注考证》,129:1726,英译文见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437以次。参见史念海《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陶为天下之中,兼论战国时代的经济都会》,《人文杂志》,1958,第2期,页77以次。

(5) 《盐铁论》,四部备要版,1:6b7b。英译文见盖尔(E.M. Gale)《盐铁论》的英文译本,页18。

(6) 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页116119。

(7) 《汉书补注》,51:2ab。

(8) 《史记会注考证》,129:1617。

(9) 同上书,129:45。并见影山刚《论汉代的经济观》,《和田博士七十寿辰纪念东洋史论丛》,页291293。

(10) 《史记会注考证》,129:3132。

(11) 38

(12) 同上书,129:3436;《汉书补注》,91:7a8b;英译文见沃森(Burton Watson)《史记》英译本,第二册,页494495,及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434437。

(13) 39

(14) 《史记会注考证》,3034。

(15) 同上书,69:89。

(16) 同上书,85:1,9:129:1516。

(17) 艾森斯塔德(S.N. Eisenstadt):《帝国的政治体系》,页2627。

(18) 《汉书补注》,24A:1012a。

(19) 同上书,24A:12a15a。

(20) 40

(21) 《汉书补注》,24B:6b10b;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241265;吉田虎雄:《两汉租税之研究》,页180194。

(22) 《汉书补注》,24B:8a9b;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245246;252254。

(23) 《汉书补注》,24B:10b12a;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264268。

(24) 《汉书补注》,24B:12b13a;《史记会注考证》,30:2223。

(25) 《盐铁论》,1:13b;3:3a;《汉书补注》,24B:25b26a。

(26) 《汉书补注》,6:7b。

(27) 《史记会注考证》,30:34。

(28) 《史记会注考证》,30:2425;《汉书补注》,24B:13ab。

(29) 41 (www.xing528.com)

(30) 《汉书补注》,24B:16ab;《史记会注考证》,30:3233。

(31) 哈里森(John A. Harrison):《中华帝国》,页144。

(32) 鲁惟一:《汉代行政实录》,1:72,71。

(33) 《汉书补注》,24B:16ab;《史记会注考证》,30:3233;73:16。

(34) 《汉书补注》,24B:19b20a;《史记会注考证》,30:4143。

(35) 《汉书补注》,24B:19b20a,24ab,25b26a;《史记会注考证》,30:4143。

(36) 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436437。

(37) 财产税有可能在公元前113年已被取消(《史记会注考证》,30:37,尤其是其中的评论)。然而,《汉书补注》里却记载,公元前81年取消了酒的专卖,而政府的其他经济举措则一直延续到平帝时期(公元1—5年)(《汉书补注》,24B:20b)。

(38) 42

(39) 《后汉书集解》,28A:3ab。

(40) 公元前113年一向被认为是取消财产税的日期,但事实上这也许只是结束鼓励检举虚假报税的做法的日期。有关文献中提到的是“告缗”(举报偷税),而不是“占缗”(申报税额)。

(41) 如果前引哈里森的观点,意指的是在上述情境里,商人会将资金转向购买土地,那么他就可能是正确的。参见哈里森《中华帝国》,页148。

(42) 沃森译:《史记》,2:498499;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462。

(43) 《史记会注考证》,129:89,1314。

(44) 43

(45) 同上书,129:43。

(46) 同上书,129:38,41;117:3。

(47) 《史记会注考证》,81:1618。

(48) 同上书,73:16。

(49) 《韩非子》,17:13ab。

(50) 增渊龙夫:《汉代郡县制的区域性考察》,《中国古代史研究》,页291305。

(51) 44

(52) 《史记会注考证》,107:12,14,18,23。

(53) 《汉书补注》,19B:1a20b。赵周是最后一个以功臣后代身份位居丞相的人,他担任丞相到公元前112年。

(54) 《史记会注考证》,129:38,41;117:3。

(55) 《史记会注考证》,107:1314。

(56) 《汉书补注》,16:1a69b。

(57) 关于这两类势力之间的关系,见许倬云《西汉地方社会与中央政权的关系: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社会与历史比较研究》,第7卷第4期(1965),页358361。

(58) 《汉书补注》,24A:16a17a。

(59) 45

(60) 霍塞利兹(Bert F. Hoselitz):《经济绩效的水准与官僚制结构》,载帕朗巴拉(Joseph La Palombara)编:《官僚制与政治发展》,页168以下,尤其页188。霍塞利兹在此用历史学的术语重新表达了阿尔蒙德(G.A. Almond)有关社会系统的功能模式,这一社会系统有四个功能部分,即模式维持、整合、目标分层与适应。参见阿尔蒙德《研究比较政治学的功能方法》,载阿尔蒙德、科尔曼(James S. Coleman)合编:《发展中地区的政治学》,页364。也见霍塞利兹《经济政策与经济发展》,载艾肯(Hugh G. Aitken)编:《国家与经济增长》,页333以下。

(61) 许倬云:《西汉地方社会与中央政权的关系》,页361363,尤其注21;以及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196198。注意,虽然早已采取过将战国贵族后代迁到长安附近定居的行动,但汉武帝公元前127年仍然下令进行波及整个帝国的大规模迁徙。并见《汉书补注》,28B:2:51b。

(62)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200;许倬云:《西汉地方社会与中央政权的关系》,页362。

(63)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英译文献Ⅱ,19(页419420),及Ⅱ,37(页356357)。

(64) 46

(65) 彼德·布劳(Peter Blau)曾讲过一个有趣的例子:一个新上任的工厂经理,在缺乏前任经理借以了解工作情况的那种非正式联络渠道的情况下,解雇了先前的工人,代之以易于服从严格纪律管制的外地工人,从而建立了一种正式的科层制的管理方式。彼德·布劳:《韦伯学说的意义》,载多比(Michael T. Dalby)、伍斯曼(Michael S. Werthman)编:《历史视野中的官僚制》,页2021。

(66) 西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

(67) 《汉书补注》,16:2636。

(68) 47

(69)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170171,216以下;参见劳干《论汉代的内朝与外朝》,《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3(1948),页231232,及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况》,《哈佛亚洲研究杂志》,卷12(1949),页166以下。

(70) 霍光的太太就是费尽心机,使自己的女儿在公元前71年成了皇后,她的计谋包括暗杀了现任的皇后(《汉书补注》,97A:22b24b)。西汉末年控制汉廷达数十年的王氏家族,一再将自家的女子立为皇后(同上,99A;9)。东汉时期,梁氏家族在把持朝政时,也是依照自己的利益安排了皇帝的婚姻(《后汉书集解》,10B:5b6a)。

(71) 《史记会注考证》,53:1011。

(72) 48

(73) 《汉书补注》,52:5ab。

(74) 同上书,77:10b11a。

(75) 《后汉书集解》,10A:4a。

(76) 《后汉书集解》,23:11b12a。

(77) 同上书,24:20b。

(78) 同上书,34:13a16b。

(79)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97101,及贺昌群:“秦汉间个体小农的形成与发展”,载《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页175以下。

(80) 49

(81) 《后汉书集解》,4:5b;78:3b4a。

(82) 同上书,78:3b4a。

(83) 《后汉书集解》,78:11b12a。

(84) 《汉书补注》,24A:20ab。

(85) 同上书,97A:10ab;24B:13b;《史记会注考证》,126:1314,21。

(86) 50

(87) 不过,“关内侯”是一个特别的类型。他们没有专门的封地,呆在都城里,由政府财政部门供给定额的收入。

(88) 《后汉书集解》,42:8a。

(89) 51

(90) 见《后汉书集解》1A:4b所引用的《东观记》。

(91) 宇都宫清吉勾画了舂陵侯的谱系,见其《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页376。

(92) 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页386389。根据《后汉书集解》,欠税数额是2.6万斛谷物,而不是2.5万斛;欠税时段从王莽废除许多汉代贵族衔头的公元10年算起,到公元20年,应是11年,而不是10年。不过,宇都宫清吉的这些小错误,基本不影响他的推断,参见《后汉书集解》1A:4b注释中所引《东观记》的材料。

(93) 李亚农:《欣然斋史论集》,页960963。

(94) 52

(95)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1:8185。

(96)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180以下,205以下。

(97) 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页203以下,尤其见页213。这个推算与瞿同祖认为的每斗粮120钱的数字颇有不同。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90。瞿氏是依据《汉书补注》72:12ab中的史料推算的。

(98) 关于1.5斛和6.4斛的生产率,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与税法》,页147156。关于每亩3斛的生产率,见《后汉书集解》,49:18ab。

(99) 53

(100) 《汉书补注》,72:12ab。

(101) 《汉书补注》,81:10ab。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英译文献II,37(页356357),及页92。

(102)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93,174175。

(103) 许倬云:《西汉地方社会与中央政权的关系》,页364370。

(104) 54

(105) 《汉书补注》,91:9a。

(106) 《史记会注考证》,122:9。

(107) 《汉书补注》,86:1b。

(108)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243244;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页275以下。

(109) 《后汉书集解》1:1b。

(110) 《汉书补注》,24A:16a17a,21ab。

(111) 55

(112) 同上书,24A:21ab。

(113) 《后汉书集解》,22:8ab;1B:12b;13:12a;29:7a;77:4b;79A:9a。

(114) 同上书,31:7ab;76:7b;79B:5a;52:13b。

(115) 余英时:《东汉政权之建立与世族大姓之关系》,《新亚学报》,第2卷(1956);毕汉斯(Hans Bielenstein):《汉代的中兴》,《远东博物馆学刊》,第26期(1954)。

(116) 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第11卷,第4期(1936);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页393396,及其《汉代豪族论》,第23期(1962)。

(117)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203204。

(118) 56

(119) 《后汉书集解》,49:15b16a。

(120) 《后汉书集解》,49:11a。参见白乐日(Etienne Balazs)《中国文明与官僚制》,莱特(H.M. Wright)英译,页214以下。

(121) 荀悦:《申鉴》,2:7b8a。

(122) 《后汉书集解》,49:15b16a。

(123) 这些奴仆称作“宾客”或“部曲”;例如,李乾有数千家宾客,他带着这些宾客加入了曹操的军队。李乾死后,这一武装群体由其侄子李典接替指挥。在靠近他们家乡的官渡之战中,李典及其部曲为曹操提供了粮食和衣物的支持。这些部曲显然还没有脱离务农,但他们却完全听命于李家。《三国志》,艺文书局版,18:1a2b。

(124)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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