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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购销与加工合同?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尔后,李某通过HN 公司驻S 市的办事处与 X 厂于2015 年5 月13 日在S 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如发生争议由供方与李某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须经李某签字生效。案例解析视频图8-7一笔来料加工费的争议案事情拖到2015 年年底X 工厂不得不在J 市依据上述的购销合同对HN 公司起诉。

如何辨别购销与加工合同?

案情介绍:

X 厂是一家服装生产厂。厂长许某为了兜揽业务通过服装进出口公司的业务人员认识了外商李某。不久李找许洽谈来料加工跑步衫上装10 000打的业务,要求面料进厂后3 个月内加工完毕,第一批4 000 打,出口到美国,李问许有无加工能力,许称没有问题。尔后,李某通过HN 公司驻S 市的办事处与(具有独立签约资格) X 厂于2015 年5 月13 日在S 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跑步衫上装4 000 打,每打加工费人民币180 元,总共72万元。面料为100%尼龙布,由客户提供(指李某),交货时间为2015 年8 月13 日,货交保税区,由李某负责验收,供方交货后20 天内,由需方付清加工费。如发生争议由供方与李某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须经李某签字生效。合同上供方由X 厂签字盖章,需方由HN 公司驻S 市办事处签字盖章,备注栏内有外商李某的签字。

X 厂收到李某发来的面料后,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4 000 打跑步衫的加工任务并如期交到指定地点由李某验收。但20 天后供方未见HN 公司汇来加工费。事后X 厂多次寄信并派人向HN 公司催款,但该公司称不知有此事,亦从未与X 厂签订过购销合同,后来同意向其驻S 市的办事处查询。与此同时X 厂找外商李某和HN 公司驻S 市办事处的负责人均不见踪影(图8-7)。

案例解析视频

图8-7 一笔来料加工费的争议案

事情拖到2015 年年底X 工厂不得不在J 市依据上述的购销合同对HN 公司起诉。

被告应诉时答辩的理由如下:①我公司既未与原告签订加工合同也未签订过购买合同,更未委托过任何单位或个人与原告代签过上述之类的合同。②据我公司驻S 市办事处负责人陈某的书面报告称:曾于2015 年5 月与一外商签订过出口跑步衫4 000 打的合同,后因外商未按期开来信用证而作罢。可见我公司未向原告收购过跑步衫。

最后J 市法院判决:

HN 进出口公司负责支付X 厂全部费用人民币720 000 元,另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从应支付之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理由:①法院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供方已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交货4 000打跑步衫的任务,有据可查是不可否认的事实。②根据HN 进出口公司驻S 市办事处致HN 公司的报告不难断定HN 公司确与X 厂订有购销合同并非X 厂虚构捏造。③HN公司不能因外商未按规定时间开来信用证为由而一笔勾销其驻S 市办事处与X厂订有购销合同的行为,HN 公司对其驻外地办事处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改编自:袁永友,柏望生.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湖北人民出版社

问题引导:

试分析此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案例解析:

此案应吸取的教训有:

1.合同形式不规范:第一,明明是加工合同,而轻率地采用购销合同,使当事人的关系和合同性质变得模糊不清,幸亏J 市法院化繁为简,判定为购销合同。第二,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理应只有供需双方,在该合同中竟出现第三方,即所谓的“以外商李某签字生效”之说。这样的合同,如一旦发生争议,必然会互相推诿,使当事人的责任混淆不清。

2.因小失大,有损企业形象。不少韩商、台商、港商和外籍华人利用在国内的一些亲友、同学、民族关系与一些生产厂家谈妥来料加工,然后再找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面与厂家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为了贪图一点好处费,大都同意,但又怕万一出事便在合同上注明由某某外商担保或签字生效之类的字样。这类合同不出事便罢,一旦出事,外商便溜之大吉,不见踪影,结果便成了厂家与签合同的进出口公司两家的纠纷。本案中的HN 公司纯属代人受过,如不认赔,便有与外商串通一气对厂家行骗之嫌,很有可能进一步被追究刑事责任。

3.对生产厂家而言,凡承接的加工业务,对工缴费用一定要在交出成品前收清,甚至可以要求委托加工方预交部分加工费。现在许多厂家为了竞争,不仅做不到预收加工费,而且倒贴费用。而一些资信不良的外商贪图国内低廉的加工费,便大搞来料加工,如产品在国外市场有利可图定会履约,一旦国外市场骤变,他们连原料也可不要,更谈不上付加工费了。所以生产厂家对来料加工的成品,最起码应做到不付清加工费,绝不交成品,方可争取主动。就本案例而言,交出成品后20 天才付清加工费就属于预设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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