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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可能是其所在工作单位的正式或非正式员工,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志愿者等。非执业会员与工作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形式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诚信、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保密、良好职业行为。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可能是其所在工作单位的正式或非正式员工,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志愿者等。非执业会员与工作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形式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非执业会员可能负责编报财务信息或其他方面的信息,供工作单位或第三方使用,也可能负责从事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或就企业各种与经营相关的事项提供合理建议。投资者、债权人、工作单位、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都可能依赖非执业会员的工作。非执业会员在从事专业服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诚信、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保密、良好职业行为。

(一)诚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非执业会员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沟通函件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存在下列问题,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关联。

(1)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而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可能会产生误导。

非执业会员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关联,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关联。

(二)客观公正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如果存在对职业判断产生过度不当影响的情形,非执业会员不得从事与之相关的职业活动。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原则,根据该原则的要求,非执业会员应当获取并保持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为工作单位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做到勤勉尽责。

非执业会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非执业会员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非执业会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非执业会员应当勤勉尽责,即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准则以及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非执业会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在适当时,非执业会员应当使其工作单位或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这些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四)保密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警觉无意泄密的可能性,包括在社会交往中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要警觉无意向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或近亲属泄密的可能性。

(2)对所在工作单位内部的涉密信息保密。

(3)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保密。

(4)对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5)在未经工作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工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规定非执业会员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利或义务进行披露。(www.xing528.com)

(6)不得利用因职业关系而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7)不得在职业关系结束后利用或披露因该职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

(8)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为非执业会员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保密原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因为遵循这一原则可以促进信息在工作单位和非执业会员之间的自由传输,而信息提供者不必担心信息为第三方所获知。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是存在豁免情形的。在下列情况下,非执业会员可能会被要求披露涉密信息,或者披露涉密信息是适当的,不被视为违反保密原则。

(1)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例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其他证据,或者向适当的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工作单位的授权。

(3)非执业会员有职业义务或权利进行披露,且法律法规未予禁止,包括下列情形:接受职业组织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职业组织或监管机构的询问或调查;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职业准则的要求,包括职业道德要求;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非执业会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工作单位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法律法规是否禁止披露。

(2)如果工作单位同意非执业会员披露这些涉密信息,这种披露是否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是否已在可行的范围内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信息是否完整。

(4)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包括披露对象是否恰当。

(5)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在终止与工作单位的关系后,非执业会员应当对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如果变更工作单位,非执业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五)良好职业行为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循良好职业行为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非执业会员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或良好职业声誉,从而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业务、职务或活动。如果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很可能认为某种行为将对良好的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则这种行为属于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非执业会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非执业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他人的工作。

如果非执业会员对其行为是否适当存有疑问,可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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