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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计客户的人员交流策略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举例来说,防范措施可能包括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该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三)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团队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与审计客户的人员交流策略

(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最近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如果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最近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如果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在审计客户工作期间曾经编制会计记录,现又对据此形成的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则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1.在审计报告涵盖期间

如果在审计报告涵盖的期间,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团队。

2.在审计报告涵盖期间之前

如果在审计报告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如果在当期审计业务中,需要评价此类人员以前就职于审计客户时做出的决策或工作。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

(2)该成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3)该成员在审计项目团队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举例来说,防范措施可能包括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该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

(二)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团队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1.审计项目团队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审计项目团队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上述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再保持重要交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该类人员仍保持重要交往,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该人员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除非该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

(2)应付该人员的金额(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3)该人员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

即使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仍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前任合伙人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则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担任的职位。

(2)该人员将与审计项目团队交往的程度。

(3)该人员离开审计项目团队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职位的时间长短。(www.xing528.com)

(4)该人员以前在审计项目团队、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

例如,该人员是否负责与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保持定期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举例来说,防范措施可能包括如下方式。

(1)修改审计计划。

(2)向审计项目团队分派与该人员相比经验更加丰富的人员。

(3)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前任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审计项目团队某成员

如果审计项目团队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应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举例来说,防范措施可能包括如下方式。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团队,可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

(2)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团队中做出的重大判断,可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关键审计合伙人

如果某公众利益实体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该公众利益实体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未参与该财务报表的审计,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四)临时借出员工

1.可以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的情形

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

(1)仅在短期内向客户借出员工。

(2)借出的员工不参与职业道德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

(3)该员工不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且审计客户负责指导和监督该员工的活动。

2.影响独立性的防范措施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可能因自我评价、过度推介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借出员工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举例来说,防范措施可能包括如下方式。

(1)对借出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可能能够应对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不安排借出员工作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可能能够应对因密切关系或过度推介产生的不利影响。

(3)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职责,使借出员工不对其在借出期间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可能能够应对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

如果因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高度认同审计客户管理层的观点和利益,通常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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