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的一般要求
1.累积任职的时间要求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会计师事务所任何人员担任下列一项或多项职务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1)项目合伙人。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3)其他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职务。
2.冷却期的时间要求
任期结束后,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冷却期的有关规定。
(1)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3)如果某人员担任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两年。
如果某人员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冷却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3)担任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但累计担任项目合伙人未达到三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4)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并且不符合上述各项情况,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两年。
3.冷却期的行为要求(www.xing528.com)
在冷却期内,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为审计项目提供项目质量管理。
(2)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审计项目组或审计客户提供咨询(如果与审计项目组沟通仅限于该人员任职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所执行的工作或得出的结论,并且该工作和结论与审计业务仍然相关,则不违反本项规定)。
(3)负责领导或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或者监控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系。
(4)执行上述各项未提及的、涉及审计客户且导致该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职责或活动(包括提供非鉴证服务):与审计客户高级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重大或频繁的互动;对审计业务的结果施加直接影响。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的特殊情况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时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在获得审计客户治理层同意的前提下,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人员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期限可以延长一年。例如,如果由于事先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无法实施轮换(如拟接任的项目合伙人突患重病),关键审计合伙人最多可以额外在审计项目组中继续担任相关职务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治理层沟通无法实施轮换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情形下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要求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如果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人员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如果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取得客户治理层同意的前提下,该合伙人最多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下的轮换时间表如表5-1和表5-2所示。
表5-1 适用于一般情况下已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单位:年
表5-2 适用于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轮换时间 单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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