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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及其争议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协议出让存在很强的人为操纵的可能性,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对经营性土地协议出让“叫停”,明确四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土地批租实行“招拍挂”,克服了协议出让的局限性,但土地有偿使用有年租和批租两种形式,把批租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基本形式,值得探讨。同时,土地有偿使用不能局限在企业范围,而应在全社会实施。

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及其争议

土地有偿使用有多种形式,1987年9月9日,深圳市政府首次以协议出让方式将一块5321平方米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以106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某公司,使用年限为50年。同年12月,深圳市首次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为8588平方米的土地被一家房地产公司以525万元的价格竞得。

此后,深圳利用拍卖和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的情况并不多,1999年之前,深圳90%的土地实行的是协议出让。鉴于协议出让存在很强的人为操纵的可能性,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对经营性土地协议出让“叫停”,明确四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

土地批租实行“招拍挂”,克服了协议出让的局限性,但土地有偿使用有年租和批租两种形式,把批租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基本形式,值得探讨。(www.xing528.com)

对于城市多数土地,应以定期收取土地使用费为妥。因为出让形式必须一次性支付数额巨大的款项,要求企业这样做是不现实的,他们是土地使用者而非土地经营者。同时,土地有偿使用不能局限在企业范围,而应在全社会实施。[3]中国人民大学周诚教授(1995)也指出,土地批租制只能是土地租赁制的一种形式,而不可能是它的唯一形式,与批租制相对应的形式是年租制,在比较分析批租制和年租制的基础上,他强调要为年租制留一席之地。继后笔者撰文倡导以年租制为主盘活存量土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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