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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管理原则的重要内容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对原“住房委员会”的继承和发展,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构成组建,目的是通过委员分布的广泛性和代表的共同参与,确保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减少和杜绝决策失误。受委托银行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范围内,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担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财政监督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运作,必须无条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现行管理原则的重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简称管委会决策,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重大事项,由管委会行使决策权,包括对住房公积金宏观发展中方针、政策的制定、原则性问题的处理以及运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的解决等履行决策职能。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具有决策权,同级人民政府也不具有住房公积金的直接决策权,只有管委会才具有决策权。

住房委员会决策中的住房委员会,在早期是指同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委会、房改委等),现在称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设区城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区城市是对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其他设立区一级行政机构城市的统称。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改办同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设的两个日常办事机构。房委会实行委员制,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财政、建设银行、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有关专家组成。其目的是保证决策的客观公正,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对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对原“住房委员会”的继承和发展,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构成组建,目的是通过委员分布的广泛性和代表的共同参与,确保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减少和杜绝决策失误。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时大多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包括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开展住房公积金日常归集、支取、结息和个贷业务;担负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等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是负责住房公积金运作的经济组织。为了完成这一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如分中心、管理部等),实行内部授权管理,依法承担法人责任。这一原则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其管理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法定地位,从此平息了当时财政、银行等部门争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权的“战火”,各家争抢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乱象从此彻底偃旗息鼓。

实际上,住房公积金是归个人所有的资金,不是公共资金,也不是财政预算内资金,不应被纳入预算管理;更不是财政预算外资金,不能被纳入预算外管理,财政直接管理住房公积金没有合法基础。正如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所指出的“住房公积金不作为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那样[4]。此外,住房公积金虽是个人资金,但不同于居民储蓄存款,不具有一般存款存取自由的性质,因而也不应纳入储蓄存款管理的范畴,不能交给银行管理。再说,传统意义上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后来各地拓展的股份制银行,他们实行垂直的管理体制,代表着中央政府或财团利益,而住房公积金属于地方政府事务,代表地方利益,一旦将住房公积金交给银行管理,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矛盾将日渐显现,难以协调,对日常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作为地方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天经地义,无可争辩。

(三)银行专户(www.xing528.com)

银行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管委会确定的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存款专用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范围内,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担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接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开户和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按照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为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指定银行”。“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及大型工矿区,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县(不含县级市)由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这就意味着除规定银行外,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开户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1996年,国务院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关于受托银行的确定权限和数量,做了具体规定。《通知》指出,“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城市原则上委托一家银行办理。”但在实际运作中,许多城市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开户,委托多家银行办理。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中,将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所有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可以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专户,从事住房公积金运作。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选择权,由原来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调整为由“住房委员会指定”,使管理机构的专户存储更加明确。

所谓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业务专用账户,用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结息等资金往来业务的结算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结算账户,不包括日常经费结算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一个受委托银行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专用账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可以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结算专用账户,或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二级账户,但不得多头设立账户。

银行专户存储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统一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门用途;二是有利于集中资金,发挥规模效益,避免多头管理而出现的资金分散;三是便于银行监督,防止资金挪用,造成损失。

(四)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同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运作进行的检查、监察、督察等行为。财政监督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运作,必须无条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财政监督的对象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管理中心、分中心及其管理部。监督内容包含业务经费开支、资金归集、日常支取、委托贷款、资金增值形成及其分配等方面,涉及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文书档案领域。财政监督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在制度建立初期,对于明确有关各方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职责权限,消除争业务、争权限的混乱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趋于完善,以及人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的逐渐深入,继续以此作为管理原则就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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