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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机构措施,提高监管效能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味着撤销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省级监管直接延伸到了设区城市。设区城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是对住房公积金运作从宏观层面实施重大决定和策划的部门或组织。

加强监管机构措施,提高监管效能

(一)加强省级监管机构建设

强化省级监管的核心是加强省级监管力量,发挥省级集中监管的职能作用。一是在现有基础上提升省级监管规格,适当扩充人员编制,建立专业监管职能部门,将定期检查式的监管常态化。二是将现有的设区城市管委会改组为省级监管的派出机构,将监管重心下移业务一线。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可将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全部上收至省级行政监管部门,各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改制为省级监管的派出机构存在,受省级监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对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运作行为履行监管职能,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再具有独立决策职能。意味着撤销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省级监管直接延伸到了设区城市。这对改变省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上的形式主义,避免现实中的分散决策和多头管理,防止政出多门,保证决策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稳定统一和制度的严肃性,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所带来的缺点是一旦上收至省级行政监管部门,将会削弱设区城市的权限,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二)组建设区城市监管机构

如果强化省级监管有难度,应立即组建隶属于同级政府的设区城市专业监管机构,以弥补目前监管弱化之不足。可以在现有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基础上进行。对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增加监督职能,将其属下的办公室变为常设机构,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来解决。

(1)增加设区市管委会的监督职能。设区城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是对住房公积金运作从宏观层面实施重大决定和策划的部门或组织。决策方式一般有政府决策和专家委员会决策两种,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方式属于后者。如果增加监督职能,变为履行监督管理与决策职能的专业部门,牵扯面小,十分容易操作。(www.xing528.com)

(2)管委会下设决策专业委员会。从人员角度考虑,作为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组成,显示出委员分布广泛、组成结构合理、代表性更强等优势,利于从不同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管,体现出监管的全面性。同时也会使建立在监管基础上的决策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科学。当然,监管不可能由各位委员去具体实施。在设区城市的监管机构中,可以设立决策、监管等专业组织。决策专业组织可以称作决策专业委员会,由监管委员会委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按照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为5年。由于对具体的任职条件目前没有更为详尽的标准和要求,因而造成个别城市管委会委员在代表性上不够强,分布不尽合理,对科学公正决策产生一定影响。一般来说,作为委员的部门负责人,应该具备在该部门任职满一定年限;作为委员的专家代表,应该具备财经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作为委员的工会代表,应该是各级工会组织的领袖人物或著名人物;作为委员的职工代表,应该是真正的普通职工;作为委员的单位代表,可以是单位负责人,也可以是单位职代会成员。这样,可以防止没有代表能力的人员进入管委会,影响决策的质量。

监管组织可以称作监管专业委员会,必须设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监管职能,担负日常大量具体的监管工作。为了使监管工作卓有成效,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以保证决策和监管的客观公正。从全国大多数城市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职,大多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政府副秘书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不仅体现了负责人必须具有崇高的社会公信力这一要求,而且折射出监管机构的高规格、高起点,从而保证了决策的权威性。

(3)实施监管与运作相分离的机制。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位于行政职能,作为常设的日常办事机构,纳入政府组成部门,明确人员编制和行政级别。监管委员会进入政府序列,可以大大提高监管委员会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与此同时,将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整合,由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监管专业委员会切实负责,以打造出全新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同级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协调职能,改变目前设区城市多头监管局面。从而使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督、财政监督、金融监督、司法监督等从“群龙无首”的“半悬挂”状态,走向专业机构监督的“夯实”状态,实现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日常化。

同时,将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界定为事业职能,与政府直接脱钩,成为住房公积金监管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以集中精力专门履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等运作职责。这种做法依据现有的机制框架稍作调整即可,不必伤筋动骨,容易操作。吸收更多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士参与到监管委员会工作之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委员中的构成比例,以使监管委员会的监管决策建立在科学、有效的机制之上。其优点是有利于监管与决策职能的充分发挥。缺点是各设区城市的分散决策带来政出多门,难免泥沙俱下,不利于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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