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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新变革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期间,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都有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利。自由职业者个人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视作单位为其缴存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应改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政策,停止增值收益直接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新变革

住房公积金政策创新涉及缴存、提取、使用、增值收益分配等方面,取决于制度的功能定位等因素。

(1)缴存政策应注意广覆盖。缴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工作面。在缴存范围上,应以覆盖全体劳动者为目标。凡是经过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和组织,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企业以及军队系统设立的单位,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期间,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都有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利。虽然有关部门的研究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已经首次超过农村人口,中国城镇化已经悄然到来,但是,广大农村依然有相当多的人口,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所以,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全体劳动者,应该是制度的终极目标

在缴存方式上,应打破僵化格局,采取灵活多样的缴存方式。一是单位统一代缴,二是个人自主缴存。在不具备单位缴存的条件下,允许个体劳动者个人自主缴存,以体现对个人权益的尊重与保障。自由职业者个人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视作单位为其缴存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允许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规定,允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税后适当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激励作用。

科学界定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应以当地商品房价的平均值,与住房公积金保障消费的住房面积之积,除以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额,按照双职工工作5—10年的“三个三分之一”计算。即购房款的三分之一由积攒的工资收入解决,三分之一由双方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余额解决,三分之一由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缴存比例两年一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测算下一年度缴存比例时,可以在上一年度官方公布的有关资料基础上,加减适当的增、减比率平滑计算。缴存基数可以继续保持现有规定不变。

(2)提取政策应注意灵活性。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继续以住房消费为主要用途,对特殊情况下的提取要有灵活政策,以体现住房公积金扶弱济贫之根本。尤其是对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家庭遇到大病、子女就学、意外灾害等经济困难时,应通过特殊政策规定允许其提取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解困难家庭燃眉之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为关怀精神。这种做法在一些地方虽早已付诸实施,但国家政策中缺乏明确规定。当然,提取政策的突破也应防止走向极端,本末倒置。(www.xing528.com)

(3)使用政策应注意多渠道。如果说提取是针对所有者的概念,那么,使用就是对运作管理机构而言的一种行为。在使用政策上应进一步放宽对运作管理机构的限制,除购买国债、发放个人购房贷款外,允许住房公积金在省内行业之间、金融机构之间有偿调剂,允许省级政府对全省住房公积金在保证正常提取和个贷需要的前提下,以财政担保有偿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使用政策的放宽,使用渠道的扩大,必然要求监管体制和措施随之完善。所以,加强省级监管,增加设区市管委会监管职能或将省级监管向设区市延伸,应是使用政策调整的配套措施。

(4)增值政策应考虑自身发展。应改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政策,停止增值收益直接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定位于覆盖城乡的全体劳动者,不再局限于城镇在职职工及其在城镇购房消费,还应包括农民工及其在乡村购建住房的劳动者等。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老政策,只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显然有失公平,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背道而驰。二是住房公积金已经定位于一种住房保障基金,就应按照基金的模式分配增值收益,即考虑基金的回报(增值分红)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该在考虑运作管理机构经费和事业发展以外,按照个人缴存数额的多少或比例进行分红。三是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互助保障基金,属于非政府保障。政府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管,但却无权独享增值收益成果,无权独自占有和处置其增值收益。四是住房公积金是住房消费保障,而不是住房建设保障,增值收益不能直接用于补充廉租住房建设。

当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对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支持。这种支持并非将运作管理机构通过资金运作所实现的增值收益无偿划拨给廉租住房建设部门,而是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专项贷款。更重要的是,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建设资金本应由政府公共财力解决。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建设的廉租住房,居住对象大多数属于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群体,意味着侵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

与此同时,在增值收益分配上还应充分考虑管理机构正常运转和人员积极性调动对管理经费的需要,以及事业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在增值收益分配中增加奖励基金、监管费用的提取,促使运作管理在良性轨道上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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