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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基本概念与认识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特殊食品的范围和相关要求,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

特殊食品:基本概念与认识

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特殊食品的范围和相关要求,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配套规章制度,落实对特殊食品注册、备案等管理措施。

(1)保健食品(Health Foods)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保健食品应当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FSMP)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3—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www.xing528.com)

(3)婴幼儿配方食品(Formula Foods for Infant and Young Children)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或者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36月龄婴幼儿的正常营养需要。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注册或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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