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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备案与监管机构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出口食品备案与监管机构

1.监督管理部门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备案

我国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3)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4)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5)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www.xing528.com)

3.备案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准予备案的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五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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