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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垃圾处理政策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于1998年确定了将家庭生活垃圾的50%进行物质回收利用的国家目标,制定了填埋税,并考虑以热回收为主的垃圾处理方法。

发达国家的垃圾处理政策

1.强调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削减

源削减(Source Reduction)是指从废物的产生源头进行预防或避免不必要的废物产生,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垃圾的减量化,减少垃圾的直接处理量。源削减主要通过完善城市垃圾管理体系和建立用户收费制度来实现。用户收费制度是要求垃圾产生者交纳一定的费用,以承担自己排放垃圾的社会责任。这种方法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其收费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费用,从房租或水费中增加一定的比例,或按人口收取;另一种是按产生垃圾的量收取。不过,对分类收集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一般不收费或收费较少。

美国已有37个州实行按垃圾重量收费制度,促进了废物回收和垃圾减量。如美国西雅图实施此办法后,垃圾重量减少了15%;北卡罗来纳州于1995年实施垃圾收费后,到2000年底废物减量已达到了39%。整体而言,美国的垃圾产生量从1994年开始出现下降。

韩国为减少城市产生量,实施了循环使用垃圾法。该法强制实行后,韩国家庭垃圾的产量较过去减少了36%,有效地促进了垃圾减量化[3]

德国采取垃圾收费政策,收费方法因城市而异,有的是按居民人口收费,以垃圾处理税的方式收取;有的按垃圾量收费。目前都倾向取消固定垃圾税,改为按不同废物、不同量收取不同费用。如采取垃圾分类收集后,对可回收利用废物每袋垃圾收取0.15美元,而对混装处理的垃圾每袋收取1美元,有些地区对垃圾填埋还要另外加收填埋费。采取垃圾收费政策以来,促使家庭开展废物减量化,家庭庭院垃圾堆肥增多,城市垃圾中厨余垃圾减少了65%。德国人均垃圾年产生量从1985年的450kg下降到1995年的328.5kg,降幅达到了27%。

2.鼓励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回收与再生利用(Recovery and Recycling)一直是发达国家最有效的废物管理措施之一。

美国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较为普遍。美国的固体废物管理法规定的废物处理的优先顺序为:①削减排放;②回收利用;③热回收;④填埋。在可回收废物收集方面,1996年全美可回收物投放中心达到10000个,约51%的人口参加了街头回收计划。可回收物的处理是在物资回收分拣站内完成,1996年全美有363个回收站,估计日处理能力为29400t。

德国是实施包装废物回收利用政策、制定循环经济和废物法等废物回收利用方面的先进国家。1996年实施了循环经济和废物法,规定了废物的处理优先顺序为:①控制废物发生(或减少有害物质);②回收利用;③合适的处理(含热回收)。对于包装废物而言,再利用和回收最为优先。(www.xing528.com)

日本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大,更加注重垃圾的回收利用。日本分别于1991年、1995年和1998年颁布了《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家电回收利用法》等三部法律,以促进垃圾的资源回收利用。日本1996年生活垃圾的处理情况如下:①收集的和直接运送到填埋场的垃圾为5044万t,其中,直接填埋518万t,焚烧3881万t,中间处理247万t;②自家处理72万t;③团体回收处理247万t。通过焚烧、破碎及资源化利用使垃圾减少的比率(垃圾减量处理率)逐年上升,1996年达到89.7%。经市、镇、村或居民团体回收作资源利用的比例(回收利用率)也从1989年的4.5%增加到1996年10.3%[4]

3.限制填埋,鼓励焚烧

由于垃圾填埋不但占用大量的土地,而且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发达国家开始逐步限制填埋,大力发展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和焚烧处理。

欧洲的主要国家都禁止或即将禁止垃圾的直接填埋,填埋之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焚烧、气化等),如表1-3所示。丹麦已于1997年通过立法,规定凡是适合焚烧的废物禁止填埋。德国计划最迟2005年通过立法对有机物含量大于5%的市政垃圾在填埋之前必须进行处理,尽可能循环利用。

表1-3 1997年欧洲国家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立法目标[5]

由于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比填埋高,为了限制填埋,欧洲的主要国家一方面通过立法来加以约束,另外一方面,实施“填埋税”这一财政政策,提高填埋成本,以使填埋和焚烧的价格接近,推进废物的资源化处理。

丹麦政府1987年正式对废弃物实施税收制度,除了石油化学废物,其余经过填埋、焚烧处理的废物都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款。丹麦的填埋税高于焚烧税,对具有发电能力的焚烧厂与一般焚烧厂所收取的税收额是不同的。1993~1997年,丹麦的填埋税增加了50%,焚烧税增加了25%。现在丹麦的填埋税为335克朗/t,发电焚烧为210克朗/t,一般焚烧260克朗/t[3]

法国于1998年确定了将家庭生活垃圾的50%进行物质回收利用的国家目标,制定了填埋税,并考虑以热回收为主的垃圾处理方法。法国将“不能再处理”的废物定义为“最终废物”,规定2002年以后只能填埋“最终废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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