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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作面爆破安全规定介绍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⑤具有煤层自燃倾向、煤尘爆炸危险的瓦斯工区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c.炮眼深度超过1 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m。d.非煤地层的微、低瓦斯区段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母线的长度应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瓦斯工区爆破作业应采用远距离放炮,工区内必须停电、撤人。

煤矿工作面爆破安全规定介绍

①瓦斯区段应严格控制超欠挖,避免塌方,减少开挖面坑凹形成瓦斯局部积聚。

隧道内同一瓦斯区段宜划分在同一工区,各工区间的贯通点不应处于揭煤段。

③瓦斯工区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瓦斯区段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④瓦斯区段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⑤具有煤层自燃倾向、煤尘爆炸危险的瓦斯工区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⑥瓦斯区段应根据地质条件、断面大小、煤层及瓦斯的赋存情况合理选择开挖方法,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区段宜采用分部开挖。

⑦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开挖工作面附近20 m 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0%。

b.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c.炮眼深度不宜小于0.6 m。

⑧瓦斯区段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 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者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应小于0.3 m。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⑨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炮眼深度小于0.6 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 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b.炮眼深度为0.6 ~1 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c.炮眼深度超过1 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m。

d.炮眼深度超过2.5 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m。

e.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f.光面爆破时,周边光面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 m。

g.工作面有两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 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 m。 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 m。

⑩瓦斯区段爆破严禁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火雷管,应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ms。

b.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 ms,并应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瓦斯区段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煤与瓦斯突出区段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b.高瓦斯区段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c.微、低瓦斯区段的岩层掘进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煤层、半煤层掘进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d.非煤地层的微、低瓦斯区段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www.xing528.com)

瓦斯工区装药和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爆破地点附近20 m 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0 %。

b.爆破地点20 m 内,各类施工机具设备、碎石、煤渣或者其他物体堵塞隧道断面不得大于1/3。

c.开挖工作面应保证通风风量足、风向稳定、局扇无循环风。

d.炮眼内无异状、无温度骤高骤低、无显著瓦斯涌出、无煤岩松散、无透老空区等情况。

e.装药前,炮眼内煤粉、岩粉应清除干净。

f.瓦斯区段严禁反向装药起爆。

爆破网路及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爆破母线应符合标准。

b.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接触。

c.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母线的长度应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d.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宜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 m 以上的距离。

e.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f.爆破前,爆破母线应扭结成短路。

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发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微、低、高瓦斯工区爆破后通风15 min,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应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处理瞎炮、残炮时,应在当班组长的指导下处理完毕,处理残炮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b.在距瞎炮眼0.3 m 以外另打与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c.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瞎炮、残炮炮眼。

d.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和岩体,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e.在瞎炮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所有爆破作业,必须符合专项钻爆设计方案,并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和《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 10120—2019)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内容。

爆破材料的运输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等有关规定。

瓦斯工区爆破作业应采用远距离放炮,工区内必须停电、撤人。

在半煤半岩中掘进应在岩石炮眼中装药;煤层需爆破时,必须采用松动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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