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正义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它是一种使分配的参加者都各得其所的分配方式。分配的对象包括利益和不利益两种。法律是进行上述分配的工具。无论是利益还是不利益,如果分配的参加者都得到了应得的,这样的分配是正义的。
正义是合同法最终的价值目标。合同正义的基本内容是自由和公正。合同正义要求合同的贯彻是自由的、合同的效果是公正的,合同公正是合同自由应有的结果。合同正义协调着合同自由与合同公正,使两者互为补充。
[案例1-1]
背景资料:
2004年9月30日,某超市以极低价促销彩电、微波炉、食用油、大米等商品,引起市民争购。当地物价局根据举报,对这家超市低价销售“熊猫2528A”彩电的行为进行专门检查。后来查明该超市以每台1599元的价格销售进价为1890元(含税价)的“熊猫”彩电,并在多家报刊发布低价销售广告。因此,当地物价部门对其低价倾销彩电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他们对其他商品经销中的不规范价格行为进行自查整改。(https://www.xing528.com)
问题:
在本例中,商家自愿吃亏让利销售,收益的是广大消费者,这在商业交往中为何行不通?
参考答案:
法律所保护的是一种社会综合利益,它注重社会利益的平衡。在本案例中,超市以低于进价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而言,确实是极好的利益。但是这一事件带来的负面效果是,另有他人遭受到损害。第一,超市自身受到损失;第二,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商家也受到了损失。超市为取得轰动效应,宁可亏本让利,虽然有所得,但在经济上的垫出毕竟是一种损失,这种做法并非长久之计。当然,超市的这种做法最大的受害者还是同类的其他商家,因为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如此一来,经营者们为救亡图存,便不再在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革新技术等方面下功夫,而纠缠于价格大战,一切都会偏离良性循环的竞争轨道。由此可见,从长远利益、综合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低价倾销是一种弊害,而且流弊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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