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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及解除条件:从约定到实现的必经之路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效力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其效力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在条件不成就时仍然保持其效力的合同。双方签订协议后,均按照所签订的协议书履行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当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符合所符合条件时生效。当然,如果乙公司获得相应批复同意建厂的文件和营业执照等时,再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附条件合同及解除条件:从约定到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条件的合同含义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条件,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果发生与消灭手段的合同条款,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三)附条件种类

依其控制功能,条件可划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1)生效条件。指合同效力的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即当事人不欲使合同成立之时立即生效,而于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后才开始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虽已确定,但尚未实际发生,其效力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效力,条件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

(2)解除条件。指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效力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其效力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在条件不成就时仍然保持其效力的合同。

[案例2-9] (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

背景资料:(www.xing528.com)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属于乙公司的仓库签订租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将仓库出租给甲公司,时间4年,自2000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止,每年租金10万元。同时协议书还约定:甲方在租赁期间,若乙公司和上级单位业务扩大,需要租房和场地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和调整租房位置,甲公司应当服从乙方的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否则,甲公司承担责任和损失。

双方签订协议后,均按照所签订的协议书履行合同。到了2001年9月份,乙公司以本单位欲成立一工厂,需要租赁的仓库和场地为由,要求终止与甲公司的租赁合同。当时,乙方已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未获得相应批复同意建厂的文件。乙公司的这一要求遭到甲公司拒绝,甲、乙双方后经多次协商未果。于是,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应作出“不支持乙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理由如下:

(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确实约定:甲方在租赁期间,若乙公司和上级单位业务扩大,需要租房和场地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和调整租房位置,这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这一规定,当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符合所符合条件时生效。

(2)本案例的附条件未成就。乙公司在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时,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未拿到相应批复同意建厂的文件和营业执照等。由此可见,乙公司此时还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当然,如果乙公司获得相应批复同意建厂的文件和营业执照等时,再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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