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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的作用与实施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有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排除诉讼管辖的依据,有了仲裁协议,当事人不应到法院提出诉讼。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了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的作用与实施

(一)仲裁含义与特点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仲裁程序依法作出裁决,以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活动。这里所谓的“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按照签订合同时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特点如下: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有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排除诉讼管辖的依据,有了仲裁协议,当事人不应到法院提出诉讼。同时,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2)专业性。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水利水电工程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了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4)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5)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机构(www.xing528.com)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外,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公开进行。

仲裁有国内合同仲裁和国外合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向中国的仲裁机构或者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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