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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规定:承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款第项规定的目的是以公平的原则赋予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变更,并有要求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予以答复的权利。

变更规定:承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尚未完成施工图纸,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变更。为了保证工程不因变更而发生支付困难,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工作,并明确了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时支付变更部分的费用。在本款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变更均应以监理人的指示为准。

本款第(1)项2)中所指的“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视具体工程酌定,其意为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在规定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变更处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变更项目,但若符合本款第(2)项规定时,亦不需要按变更处理。

本款第(1)项3)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违背合同规定擅自取消原合同中价格偏高的项目转由发包人自己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

本款第(1)项7)中规定的额外工作指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而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增加的新项目,如临时增加的防汛工程或施工场地内发生边坡坍塌时的治理工程等额外工作项目。

本款第(2)项对第(1)项规定的变更项目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虽已符合了本款第(1)项规定的变更范围,但不需要按变更处理的原则。例如:若工程建筑物的局部尺寸稍有修改,虽将引起工程量的相应增减,但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实质性的影响时,不需要变动其单价,其合价则应按原单价乘以修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本款规定了变更影响工期和合同价格的处理原则。当监理人确认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可按本款所列的三种不同情况确定其单价或合价。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投标辅助资料,如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表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为计算变更项目价格的重要参考资料。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不论是由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或建议,均需经监理人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变更处理原则,并附有关文件和图纸。

本款第(2)项强调监理人在发出图纸和文件前,有责任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变更,这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建设管理现状而提出的。由于工程招标后,在合同实施阶段的施工图纸仍由不参与现场施工合同管理的设计单位负责,因而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形成对原合同图纸的变更有可能被遗漏或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造成合同支付管理的困难,为此本合同条件增加了监理人的这种责任。

本款第(3)项规定的目的是以公平的原则赋予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变更,并有要求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予以答复的权利。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在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在提交变更报价书前,承包人应首先确认监理人提交的变更处理原则,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双方应就原则分歧尽早达成一致,以加快变更处理。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事宜。对在发包人规定限额以下的变更项目,监理人可以独立作出变更决定,若监理人作出的变更决定超出发包人授权的限额范围时,还应再报发包人批准或得到发包人的进一步授权。

若变更工作紧急,即使变更项目已超过了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先发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变更工作,并在发出变更指示后尽快将变更情况报告发包人。此后,监理人除按第39条规定执行变更程序外,还应同时对承包人的变更报价进行充分评估,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补发变更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可能引起原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不仅会影响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而且可能影响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例如:《工程量清单》中一般包括多个混凝土工程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混凝土常用一座或几座混凝土工厂统一供应,若某一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变更引起原定的混凝土工厂的变动,不仅会改变该项目单价中的机械使用费,还可能影响到其他由该工厂供应的所有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单价。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监理人评估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及其后方的企业管理费一般应按直接费的一定比例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中,完工结算时,若合同价格比签约时增加或减少,其管理费也按比例相应增减,但通常情况下承包人管理费的实际支出并不会随合同价格的增减而按比例增减的。一般说来,当合同价格增加时,承包人可以从中获得额外利润;当合同价格减少时,承包人将蒙受额外损失,因为此时,承包人已经实际支出管理费。本款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规定,当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时,作为一种对管理费损失的补偿措施,由于具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监理人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当合同价格增减在15%范围内时,由于其影响较小,风险由双方分担,不在为此调整合同价格。也就是说,当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加的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应从承包人支付款项中扣除一笔金额;当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减少的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应给承包人增加一笔金额。

关于增加一笔金额或减少一笔金额的额度问题,没有计算方法和公式。这里提出决定增加一笔金额或减少一笔金额额度的基本原则,即只考虑超过15%那部分增加或减少金额中管理费和利润。

某合同项目其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管理费率为15%,利润率为5%。在完工结算时,经统计计算,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加的金额为200万元。请问如何确定减少额度?

具体处理方法:1200万元中的1150万元(1000(1+15%))部分不应进行调整,只能够对50万元中的管理费和利润总额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计算如下:

扣除利润后金额

扣除管理费后金额

得到管理费和利润总额为8.59万元。

监理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8.59万元范围内决定减少的金额额度。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www.xing528.com)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人根据其施工专长提出合理化建议,需要对原计划进行变更,这类变更往往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或节省工程费用,对承、发包双方均有利,经发包人批准并成功实施后,应给予承包人适当奖励。

(2)承包人受其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的限制,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要求延长工期,这类变更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即使得到了监理人批准,仍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不论是由承包人提交变更或由监理人指示变更,均属承包人原因引起,这类变更亦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一)计日工适用范围

对于零星的额外工作采用计日工方式结算较方便,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报了各种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计日工单价,在签订协议书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价的依据。按计日工结算的变更工作可按实际使用的人工工时数、材料用量和施工机械台时数乘以计日工报价单约定的单价计算。

(二)计日工表说明

1.总则

(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计算。

(2)投标人应按发包人列出的项目,填报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用的单价表(格式附后),投标人可根据其施工需要增列必要的项目。

(3)计日工表中的项目和单价应在签订合同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日工结算的依据。

(4)计日工的项目和单价是用于由监理人指示按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工程量。

(5)除计日工表中为规定单价而在计日工发生时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外,其他计日工项目的结算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2.人工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工种人工费的工时单价填入工程量清单表,计日工人工费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的乘积。

(2)表中的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按生产工人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下工后回到原出发地点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工间休息时间。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且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生产工人和与班组一起直接参加生产的班组长,不包括其他人员。

3.材料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材料费单价填入工程量清单表。材料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材料实际净用量的乘积。

(2)表中的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从工地仓库或堆料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规定另行计算。

(3)结算按实际净用量计算,单价中已包含施工损耗。

4.施工机械使用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填入工程量清单表。施工机械使用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使用台时数的乘积。

(2)表中的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费用和利润。

(3)实际使用台时数为施工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计日工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机械返回工地停放场的途中时间。

(三)计日工表(格式)

1.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式)。

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式)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计日工材料单价表(格式)。

计日工材料单价表(格式)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表(格式)。

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表(格式)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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