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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的组织形式:公司、信托、合伙、基金等

时间:2023-06-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比较常见的SPV组织形式有公司、信托、合伙、基金等。此外,合伙形式允许有多种类的所有者权益,允许SPV从事经营性活动。因此SPV可以将抵押品产生的收入进行再投资。从这一点来说,以合伙形式组建的SPV不会面临以授予人信托形式组建的SPV所带来的限制。4.基金在许多国家中,基金也是普遍采用的一种SPV组织形式。

SPV的组织形式:公司、信托、合伙、基金等

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SPV的设立方式有3种:一是政府组建,如美国政府的三大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 (GNMA)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都是典型的由政府组建的SPV。政府组建的SPV由于有坚实的政府背景,故在很多情况下享有与私人公司不同的待遇。二是由发起人组建。在这种组建方式下,发起人与SPV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发起人可能对SPV享有特权,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性质被界定为真实出售。三是由独立的第三方组建和拥有。现实中,不管是由哪一方组建,皆要求SPV的设立手续简便,设立成本较低,便于资产担保证券的发行,同时还要考虑法律证券化税收的规定——避免双重纳税,以及实现破产隔离等。目前,比较常见的SPV组织形式有公司、信托、合伙、基金等。至于具体采用何种组织形式,主要取决于各国的法律、税收和会计制度等因素。

1.公司

SPV采用公司形式的优点是破产时清算具有可预测性,并且可以发行任何种类的证券,也可以从事多种类交易。但公司形式的SPV存在着无法回避双重征税的不足,同时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还存在设立成本太高的缺陷。公司形式的SPV可以由发起人组建,亦可由独立第三方组建。

2.信托

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又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衡平法的制度设计,有两个最基本的法律概念:一是所有权和利益分离。也就是说,当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后,SPT就拥有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而持有信托收益证书的投资者享有信托资产所产生的利益。二是信托资产的独立性。由于信托资产所有权属于SPT,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再对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主张权利。而且SPT享有的所有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故SPT债权人也不能对该信托资产主张权利。由此可见,信托资产的独立性满足了证券化风险隔离的要求。

比如说,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美国人创造了两种信托形式:授予人信托和所有人信托。

(1)授予人信托。在授予人信托中,信托证书的持有人,即投资者为授予人,而SPT为受托人。授予人信托的特点是只发行单一种类的所有者权益凭证 (即信托收益凭证,类似于过手证券),而且其资产组合必须是固定的,受托人只能作为信托资产的消极(Passive)管理人,而无权利用信托资产任意投资。(www.xing528.com)

授予人信托不作为独立的实体纳税,只有受益人,即投资者按其持有的信托收益凭证的份额缴纳所得税。

(2)所有人信托。所有人信托比授予人信托更具灵活性,既可发行信托收益证书,又可发行具有不同到期日和不同利息的转付证券,还可发行多种类证券。为了避免所得税,所有人信托形式的SPV在税收上具有合伙性质,信托的收益凭证持有者,即受益人作为合伙者,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信托债务持有者作为合伙债务的持有者。全部的转付债券和信托收益证书同时出售给投资者。

3.合伙

合伙有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之分。由于一般合伙中,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此重大的责任使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在资产证券化中,SPV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经营管理,根据出资额享受利润,并承担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SPV不缴纳实体水平的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按其应纳税收入缴纳。此外,合伙形式允许有多种类的所有者权益,允许SPV从事经营性活动。因此SPV可以将抵押品产生的收入进行再投资。从这一点来说,以合伙形式组建的SPV不会面临以授予人信托形式组建的SPV所带来的限制。

4.基金

在许多国家中,基金也是普遍采用的一种SPV组织形式。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基金可以看作是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这种性质和过手证券的性质是一致的,所以,基金形式可以很方便地用于发行过手资产担保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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